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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担保费(给别人担保贷款的后果)

担保费率是借款利率的2.3倍,合同欺诈,强制交易,退一赔三,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企业贷款担保费

借款利息率6.5%,担保费率1.25%,担保费率不是比较低吗?请注意,这里的借款利息率6.5%是年利率,而担保费率1.25%是月利率,折合成年化费率竟然高达15%,是借款利息率的2.3倍。搞错了吧?合同上明明写的年化费率可是3%,不足借款利息率的一半啊!没错。原来,本案中的担保比例不是100%,而是20%,担保公司不是依法将1.25%直接年化,而是用借款金额×20%×1.25%÷借款金额×100%×12得出的数值作为年化费率值,就这样将年化费率“降”了下来,但这仅仅是一个文字游戏、数字游戏,改变不了高费率的实质——价格欺诈。

欺诈了谁?欺诈了借款人,因为本案中的额担保费应由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贷款人(出借人、债权人)承担,而不是借款人,但是本案中担保公司将手伸向了借款人,美其名曰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因此要收取相应的对价——担保费。

《民法典》第681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本案中即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并实施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案涉《借款合同》多处表明,本案贷款人与担保公司为合作关系,故本案担保公司属于助贷机构。

但是,本案没有贷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将其一手制作(虚构内容、虚构电子签名)的“签约”双方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的《委托担保合同》曲解为《担保合同》,并以此向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构成欺诈。

不仅如此,担保公司还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加入“费用支付方式条款”,假借“甲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给乙方(担保公司)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从甲方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中将上述担保费全额或部分扣除并划转至乙方的账户,而无需在任何一次扣划前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或通知”之约定为由,通过与其关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款人银行卡内资金强行扣划。郁闷的是,借款人既然是委托人,依法就可以随时撤销、解除委托,而不存在不可撤销之余地,而担保公司可不这么认为,其完全忽略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将借款人当成了提款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可见,本案中,担保公司串通贷款人及关联方,虚构合同,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占有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的钱财,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应当停止收取担保费,已经收取的立即全额退还,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追加三倍赔偿。

给别人担保贷款的后果

朋友之间借钱担保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事实上这可能会导致你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例如,根据一项案例,一位被告因为代表朋友担保了一笔贷款而被判决支付超过20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8年2月28日,原告戚某生、被告陈某经过结算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1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底。被告程某成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条出具后,陈某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程某成向原告偿还了6000元。因被告拖延还款,原告戚某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规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被告程某成辩称,我为借款担保属实,我向原告偿还过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借款而签订借款协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陈述二被告已还款8000元,属于自认,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扣除已还借款,剩余借款本金20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后的利息利率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程某成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则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程某成自愿延长其保证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程某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戚某生偿还20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程某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朋友之间借钱担保的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虽然你想要帮助你的朋友,但是这种做法其实可能会让你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上述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认识到朋友之间借钱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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