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琴律师:涉及虚假公证,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权是否有效?,下面是钱小琴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贷款 公证书
浙江省内,在最近的十年间出现了一批涉及虚假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围绕着“虚假公证”,引发了一系列的刑事问题,民事问题与刑民交叉的问题。
对于如此相互交叉的复杂情形,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正考验着公、检、法、司、律在内所有法律人解决问题的智慧。
今天我们从案件中抵押权效力问题出发进行研究。
因涉及虚假公证,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权是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当前有一种来自体制内的观点认为:
出借人在办理抵押手续时,有必要审查房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思,甚至有必要见过房产所有人,当面听取其想法。出借人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客观又因一份虚假公证书而办理出来的抵押权,认为出借人并非是善意的第三人,这个抵押权是无效的。
此种观点的根源在于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做到哪一步才能叫“善意”,这种对于善意深度的理解发生了偏颇。
在抵押借款关系中,对于出借人如此苛责是否合理?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看在2016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韩某,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小韩。在2014年12月5日,儿子小韩手持父母韩某,屠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坐落于小河佳苑(北区)2*幢1单元200*室房屋的房产三证原件,伙同他人冒充其父母、并以其父母的名义申办公证,骗取(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30762号公证书(一审判决书第4-5页)。
在办理抵押借款过程中,案涉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人栏均由小韩代签(一审判决书第2页)。小韩称其与沈某得等人虚构材料,将父母韩某,屠某的房屋抵押,存在被骗取资金的情况。在金额上,资金由沈某得操作,总抵押借款金额为75万,小韩实际只获得43750元,其余资金被沈某得所骗。(二审判决书第2-3页)
关于沈某得,经笔者了解,沈某得在2018年因相同套路,在宁波的法院以诈骗罪终审被判处十年六个月。
此案中,无权处分人儿子小韩以虚假公证的方式抵押了所有权人父母韩某,屠某的房产给出借人周某,获得75万借款。小韩辩称基本全部借款被中介沈某得骗走,自己只到手43750元。
故此韩某,屠某以房产的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了抵押合同纠纷,诉请是要求确认《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核心证据是用于抵押手续办理的公证书,以笔迹鉴定的方式确认并非韩某,屠某所留。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小韩则陈述所有的笔迹都是自己代签,委托公证为虚假公证,事情是自己与外人沈某得等人虚构的材料,认为案涉合同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事情由他一人承担,不关父母的事。
佛说父母子女本就是前世的缘分,相互的纠葛应了韩非子所说的“世易则事易,事易则备变”。
那么,此时,出借人怎么办?
出借人所签订的就是《抵押借款合同》,出借款项的资金安全几乎全部依凭抵押权,如果抵押条款无效,失去抵押权的出借人,如同被丢在了冷风中。老韩,老屠,小韩们“不在乎出借人发烧,更不在乎出借人发飙”,他们顾自诉说着自己的苦衷,留下出借人们自我怀疑。
本案历经二审,历时二年,期间对于“抵押条款可能无效,可能失去抵押权的自我怀疑与自我否定”,让出借人饱受精神压力。
让人喜出望外的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人员过人的智慧,二审均判决出借人周某抵押权有效。
这种智慧的语言就在(2016)浙0102民初4473号判决书(以上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及因上诉而生的(2017)浙01民终807号(以上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中。
一审的判决书具体是这样说的:
二审文书是这样说的:
我们再次回看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是出借人周某在抵押借款过程中是否具备善意取得要件;
二是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的效力。
对此,二级法院皆认为:
因小韩已经提供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契证和相应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以及韩某,屠某名义出具的公证委托书。
出借人对于公证书存在瑕疵并不知情。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物权取得人基于信赖只要求对登记簿的形式审理。
善意取得制度实际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涉及到民法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
在权衡处分人,财产所有权人,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涉及到民法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态案例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权衡处分人、财产所有权人、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与维护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现在该规定在民法典的第311条)更倾向于维护安全秩序以保护交易安全。
据此,抵押权人取得了抵押权。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结论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对基于相信抵押权公示公信效力的出借人,不应过分苛责。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其实更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与公示公信制度。
房产抵押合同公证
这两天在高陵办理一个全款过户手续。办理的时候遇到一个特殊情况,业主的配偶来一次西安比较麻烦,本来约好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客户这边有紧急事情,无法到场办理。最后只能采用办理公证的方法来解决人员不到场的问题。
平常我们和公证打交道的地方比较少,很多人对公证也不太了解。经常在西安乘坐公共交通的话,在报站的时候会提示“有前往汉唐公证处的请在本站下车”。这个也是我经常听到的,这也是我起初对公证的了解,仅限于知道有这个名词。
下面把公证这个事情和大家一起交流下,希望在以后能帮你应急。
首先看下公证的百科定义:
“公证是公证机构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认可的机构对需要办理的事情做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这个公证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国家认可的。很多没有接触过公证的人觉得这个不靠谱、不安全,其实完全没有这个担忧。
公证有三部分组成,即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
委托人,一般是不能够亲自到场办理事情的人。这个地方说的是个人,也有一种是以单位的名义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
受托人,即代替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人。
委托事项,就是受托人等同委托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义务。这是重点内容,因为房产交易环节涉及的事情比较多,委托内容没有体现的事情,是没有办法代为办理的。所以在写委托事项的时候宁可多委托一些事项也不要少委托了。
做公证委托的时候,只需要委托人带着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就可以。受托人本人是不用亲自到场的。
房产交易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公证委托的有下面几个:
有抵押的情况下,可以做解除抵押委托公证。因为银行解抵押需要产权人本人到银行办理解抵押手续,同时还需要产权人去房管局办理注销抵押及领取房产证。这是一个完整的流程,所以做公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过程的完整性,切不可只做了其中一部分的委托,这样整个手续是办不完的。
第二个比较常见的委托是过户全权委托公证。这个委托公证就是受托人来不了,不论是业主还是客户,本人没有时间过来办理手续,就可以委托给另外一个人过来代为办理手续。过户流程中见得比较多的是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结果有一方来不了,也可以办理委托公证。
还有一种就是证件委托公证。证明证件的有效性。这次过户的时候客户办理的公证就是证件一致性公证。证明复印件和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公证的时效不一样,大部分在一周左右。收费也是不一样的,在房屋交易这个环节中,需要公证书的环节比较多,所以有时候一份公证书不够,就需要多份公证书。一般来说公证书原件比较贵,剩下的是副本,副本一般是20一份。
想要了解房产交易中更多的公证知识,可以在评论区多多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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