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他人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能否算作贷款人提供的借款总额?,下面是婚姻家庭劳动合同律师大山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的可提款金额
【原告邹某】诉称:
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1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出具借条当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李某账户提现85万元,以及原告个人存款5万元和从原告弟弟邹某春处借来的10万元,共计现金10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逾期未还款,并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从借款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了30万元利息,剩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应作为利息扣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某】辩称:
其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本金100万元,但其已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归还了30万元,该30万元系归还本金,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无异议。
【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邹某与被告金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30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载明:今借邹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定于5月底归还。身份证号码:31********。2011年4月30日,原告邹某向被告金某交付现金15万元,并通过李某向原告交付现金85万元。
2016年7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我金某在2011年4月30日,因做生意向邹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承诺同年6月30日前归还。由于生意失败无能归还。今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利息按借款同年贷款利息4倍计算)。如到期再无力归还,本人承担一切后果。欠款人:金某。其中第四行修改过(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其中第二行修改(邹某)。修改人:金某。
2020年3月18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邹荣良人民币贰佰玖拾伍万元整,定于2020年底前还清。
2021年7月21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我金某在2011年4月30日因做生意向邹某(身份证名字邹某,身份证号:3********)现金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我已经收到邹某壹佰万元现金。因生意失败无力归还,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我承诺尽力尽快归还本金壹佰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5月1日起算,直至本金付清为止。注明(我金某在2011年4月30日收到邹荣良(邹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另扣除在2017年8月14日归还邹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
2021年8月20日,原告邹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金某催讨欠款,原告称“据你2021年7月21日写给我承诺书到今天又过去一个月了,你当时说8月底前可以全额还给我的,现在准备得怎么样了?如你不能兑现,将有其他人同你谈”、“发给你的信息,你别不当一回事”,被告回复“收到”、“尽力而为”。2021年10月15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发送微信“邹总:诉状收到,我又不是不还,我现状态,一无车,无房……利息也有给你,只不过时间上的问题……”。
以上事实,除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外,另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两份《承诺书》、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李某名下上海银行账户的取款凭证以及证人李某和邹某春的证言等为证,经双方质证并经本院依法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某2022年6月17日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法听取其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意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中,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系争100万元的借贷事实,提供了《借条》、《承诺书》、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取现凭证、证人邹某春的证言、微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催讨及被告归还部分借款等情况,被告亦认可收到了原告交付100万元,本院对原告向被告金某出借10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标准,于法不悖(民法典颁布之前发生的事实,适用当时民间借贷有关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在于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已归还的30万元的性质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从在案证据来看,在2021年7月21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中明确写明“另扣除在2017年8月14日归还邹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2021年10月15日的微信中被告也称“利息也有给你”,现被告金某主张该30万元系归还本金,与其自认的事实相悖,被告金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经核算,扣除2017年8月14日归还的利息30万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金某欠付原告利息为1,934,301.37元。对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被告金某应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欠付利息1,934,301.37元;
二、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6.9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
房贷可提款金额是什么意思
本报记者 彭妍
近期,多地对于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监管持续升温。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广东以及深圳等多地银保监局均已发文,要求严肃查处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行为。与此同时,多家银行已将经营贷贷款门槛和利率调高。
然而,《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尽管京城银行对经营贷的审批和监管越来越严,但仍有贷款公司、担保融资公司铤而走险,违规协助提供经营贷,帮助购房者提供“过桥”贷款。
多地房地产金融强监管升温
今年以来,涉房资金迎来新一轮精准调控。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金融监管部门集体出击,严查涉房资金来源,加强个人信贷管理,并明确提出严防消费贷、经营贷等违规流入楼市。
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
北京银保监局1月30日亦表示,将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积极配合维护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广东银保监局日前也下发《关于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等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排查。
除此之外,有多地银保监局在相关会议上强调了房地产行业贷款集中度的要求。
部分银行上调经营贷利率
《证券日报》记者以贷款人身份咨询了北京多家银行,对于经营贷的最新情况进行了调查。据了解,部分银行已经上调了个人经营贷利率,同时对个人经营贷款的准入也提高了门槛,一些银行针对股东新入股、公司没有经营、没有流水、没有办公场地等情况,加大客户申请“经营贷”限制。
“此前利率可以做到3.85%,但现在上调至4.95%。”广发银行某支行贷款经理表示,不仅利率上调,对于客户的资质审查也更为严格,“要求房产证必须满半年以上,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法人或者股东,必须满半年以上,当然还要有从业经验,累计至少有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才可以。”
农行某支行信贷部个贷经理表示,最近对经营贷监管严格。客户必须确有真实经营,并且正常经营的流水,公司须成立一年以上。他强调,现在对贷款用途查得很严,银行会对贷款监督支付。
记者又咨询了多家银行,得到的回复和上述银行几乎相同,对于经营贷业务都表示了谨慎态度,“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房市、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过桥贷款”年利率高达12.96%
尽管监管保持力度,但仍有贷款机构违规将信贷资金流入楼市。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暗访了北京地区不同地段的多家贷款机构,发现了一些违规现象。
北京一家金融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张名(化名)对记者表示,“买房缺钱,我们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一种是通过我们公司进行贷款买房,再从银行借钱还我们。目前,按照等额本息利率为0.79%(月息),先息后本利率为1.08%(月息),用满三个月到六个月可以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通过银行申请经营贷用于购房,但是收取相关费用,但是购房之后,有可能会被查,目前风声有点紧。”
看似便利的贷款服务背后,是高额的贷款利率。如果按照等额本息0.79%(月息),年利率即为9.48%。先息后本1.08%(月息),年利率达到12.96%,这俨然变相成为了一种“高利贷”。
郭亮(化名)是一家金融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他对记者表示,所有的贷款都不允许融入到房地产业,包括无抵押消费贷、抵押经营贷,但是想买房的话,是有办法去操作的。“操作方法很简单,银行可以提现,我们可以把批下来的贷款进行提现,提现完之后再转到您账户上,或者您家人账户上,再用这笔钱去购房,银行也查不到这笔资金的去向,可以规避风险。”
当然,上述所有“服务”流程都是明码标价的。《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此类业务根据贷款额度不等收取服务费(一般贷款越少、客户征信资质越差服务费越高),一般收取贷款总额的2.5%左右的服务费,“买公司”费用为13000元。此外,银行为了防控个人经营贷款被挪为他用,并不会将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的账户,而是打入与其经营有关的对方公司的账户。不过,记者发现,一些机构会帮助找第三方收款账户,将资金提现出来,从中收取“服务费”。
据上述业务员表示,如果需要第三方账户收款,还需要增加7000元左右的费用。
当记者询问,“近期监管力度很大,这类贷款用于买房会不会有风险”时,上述业务员表示:“经营贷的收款方通常是第三方对公账户,为了规避监管,买房人可以通过放款后提现切断资金流向痕迹等手段来规避贷款的去向问题,银行监控起来有一定难度。”该人士还强调,“近期我们公司还帮一个客户批了200万元的抵押经营贷。”
另一家融资担保公司贷款经理表示,“监管对于房贷一直很严,关键是看如何操作来规避监管。”
不过,更多的房地产中介贷款专员明确表示,目前不可以做经营贷,监管正在严查经营贷,如果发现资金流向楼市,银行会要求收回贷款,并建议记者,“兜里有多少资金,就买多大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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