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一季度银行保险主要业务保持稳步增长 人民币贷款新增10.6万亿,下面是中国网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保险公司贷款业务
中国网财经4月26日讯(记者 曾蔷)据国家统计局,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初步核算,今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8499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4.5%,比上年四季度环比增长2.2%,经济运行开局良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在介绍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运行数据情况中表示,2023年一季度,银保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银行保险主要业务保持稳步增长。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97.3万亿元,同比增长11%;保险公司总资产28.4万亿元,同比增长10.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万亿元,同比增长10.6%。一季度,人民币贷款新增10.6万亿元,同比多增2.27万亿元。银行保险新增债券投资4.2万亿元。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95万亿元,同比增长9.2%,赔款与给付支出4932亿元,同比增长9.3%。
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一是投放力度加大。一季度,制造业贷款新增2.2万亿元,同比多增3819亿元;民营企业贷款新增3.7万亿元,同比多增1万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新增2.3万亿元,同比多增8088亿元。二是服务方式优化。一季度末,企业类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7.4%,企业类信用贷款同比增长23.6%,循环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8.6%,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三是融资成本降低。一季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下降0.3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下降0.06个百分点。
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银行保险业持续加大对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支持,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一季度末,高技术制造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8.6%,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50%。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贷款同比增长26.2%。积极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一季度末绿色信贷余额同比增长34%。
支持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力度加大,92%用于支持购买首套房,合理满足刚需群体信贷需求。住房租赁贷款同比增长93.5%。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持续增长。积极支持就业创业,创业担保贷款同比增长17.6%。引导信贷资金持续投入教育、医疗领域,教育行业贷款同比增长17.5%,助学贷款同比增长21.5%,卫生和社会工作贷款同比增长18.5%。推动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一季度末,养老理财产品同比增长173.3%,个人养老金理财快速增长,特定养老储蓄存款达到336亿元。
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初步统计,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9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259亿元。不良贷款率1.68%,同比下降0.09个百分点。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为82%,保持较低水平。银行保险机构流动性总体保持平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149.5%。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比增长。
风险抵御能力整体充足。一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6679亿元,同比增长1.3%。一季度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4.86%。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增加2572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05.2%,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目前,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6%,保持在合理区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阶段,银保监会将着力抓好重点任务落实,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推动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谭梦桐)
保险公司能否发放贷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0号、41号)显示,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洪路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管理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处罚款8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洪路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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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保险公司贷款业务(保险公司能否发放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12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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