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助子女偿还婚前所购房产的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下面是北京离婚律师宋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父母买房我还贷款
在离婚案件中,有一些当事人在婚前就已经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个人的房产。婚后其父母又继续帮助子女偿还贷款,有的父母甚至一次性帮助子女还清全部贷款。对于此类情况下,很多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即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与对方有关吗?在离婚时需要就自己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给对方补偿吗?今天,本离婚律师就在大兴区法院遇到一起这类案件。案情大致是:男方于2008年5月与女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59万元并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月还贷2千余元。男方的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压力便于2009年7月出资70余万元帮助男方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现因感情不合,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坚持认为该70余万提前偿还贷款的钱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就此部分分得160余万元补偿。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认为该部分还贷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理由是:
首先,该房产为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虽然婚后才还清了房贷,但不能改变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房产为男方个人所有无疑。其次,虽然男方在婚后才还清房贷,但对于婚后所还房贷不能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扣除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70余万元后,夫妻婚后实际共同偿还贷款数额仅为3万余元,加上相应升值部分总共也不过13万元。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显然不是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就此问题另行订立有夫妻财产协议,否则女方无权就该部分索要任何补偿。听了本律师的阐述后,法官也很赞同,并反复向被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眼见自己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女方终于放弃了160万元补偿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男方在离婚后30日内就真正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次性补偿女方7万元,案件顺利结束。
父母买房可以以我的名义贷款吗
“这是他们自愿资助我们买房。”
“这明明是借给他们的。”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年轻子女财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随之而来的却是财产纠纷。
现实中,鲜少有父母出资时会留下凭证,写明出资性质。当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结局却各不相同。
“先买房再生小孩”
家住东阳的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小莉就跑回娘家,小科为此很是犯愁。
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恢复如初?小科琢磨着:或许有了孩子,小莉对小家的感情就会更深了。没想到,他刚提出生孩子的想法,小莉就提出一连串要求:“生孩子可以,但要先在东阳城区买房、补办婚礼后再生。”
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还没有办过婚礼,婚后一直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小两口的收入都不高,又没有任何积蓄,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十分有限。小莉的要求让小科犯了难。可想到自己这些年对小莉的亏欠,小科思虑再三还是找到了父母,一起商量在城区买房。在小科父母眼里,儿子要买房,作为父母出力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小科父母多番周折,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做首付。
房子是买下来了,但小夫妻的关系却没有按小科当初的设想发展。几年过去,小莉一直没有怀上孩子。“房子都买了,孩子又不生,离婚!”在小科看来,小莉就是故意不想生。最终,小科以感情不合、女方拒绝生育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科的父亲也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还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
法庭上,小莉无奈表示自己还在调理身体,并非不愿生孩子,也拒绝跟小科离婚。至于买房的钱,她说那是小科父亲自愿赞助的,而借条是父子俩串通编造的。
借条上没有小莉的签字,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一时无法判断,直到小莉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科父亲说道,“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原来,当初出资时,小莉留了心眼,悄悄在一旁录了音。小科父亲最终也没有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顾悦婷表示,小科是独生子,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当初小科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满足女方婚嫁条件以及儿子家庭安稳。再结合两夫妻家庭状况、录音内容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中的20万购房出资款应当视为赠与比较符合双方的本意。至于小科自行与父亲签下借条,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父亲之间有效。
掏空家底买下别墅
买一套独栋别墅,是很多人的梦想。
老江在东阳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妻俩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2020年上半年,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着在东阳城区买套房子。
想着既能解决孙女上学问题,一家人也可以住在一起,老江咬咬牙出资买下了一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价880余万元,并将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然而,别墅买了不到1年,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住房子,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并非借贷。“以我们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她说,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还没有结婚成家。除了这幢别墅以外,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老江无奈表示,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但她一直没签,都是一家人,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小江妻子也承认,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此外,老江共育有两子,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属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小夫妻共同所有,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开办之后的4年间,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期间,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本以为房子有了,儿女上学也方便了,批发部经营又红火,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然而,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小张夫妻闹离婚后,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老张认为,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要求还款证据充分。而儿媳小林却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是来源于批发部的收益,“店里经营都是大家共同在参与的。他爸爸管财务,所以店里的收益会转给他。我老公负责经营,我也都在店里上班,没拿过工资,赚得钱都是一家人的收入,所以买房的钱也有我的份啊!”
小林还表示,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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