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接续跑好乡村振兴的金融“接力棒”,下面是南方plus客户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利息1.2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单列,今年以来,在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的指导下,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积极主动作为,结合当地乡村振兴发展现状,“强协调、补短板、固优势”协调推进,指导五华县辖内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接续跑好乡村振兴的金融“接力棒”。
强协调 促金融全面融合对接
“近几年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我司逐步探索出了“三产”融合的全产业链商业模式,通过联动农户共创、共享、共赢,进一步擦亮了‘巩固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企业名片。接下来我们准备扩大规模,可能需要更多资金支持但受整体环境的影响,今年来销售明显受阻,资金很紧张。”走访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之一的汉光超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光超顺”),工作组第一时间记录下了该企业的金融需求。
为摸清县情、农情,找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着力点,1月以来,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联合五华县金融工作局,组织农业银行五华县支行、建设银行五华县支行、五华农商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组成工作组,先后11次深入派驻五华县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组和华城、河东、转水等各镇开展走访调研,了解掌握工作一线实情,积极指导五华农商行加大涉农信用信息采集和建档力度。
截至6月末,已完成涉农信用建档超15万户,陆续在17个行政村召开整村授信工作启动会,共授信户数627户,授信金额3640.24万元,贷款余额2150.53万元。
作为县农业龙头企业,汉光超顺面临的经营问题,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五华县推进乡村振兴“缺金少银”的普遍现象。为全力助推五华县乡村振兴“九大共坚”行动,积极破解共性难题,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进一步加强与五华县金融工作局、乡村振兴局的沟通对接,联合印发“五华县金融助力乡村振兴”15条,分项明确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农业专区”、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强化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等具体措施,强化与撂荒地复耕复种、农业产业培育发展、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丽池塘建设等县“三农”领域攻坚项目的产品衔接和融资支持,并梳理汇总“助力乡村振兴金融产品”76款,编成电子单页推送各乡镇微信公众号和工作群。推动五华县设立“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将县粮食生产且联农带农效果较好的项目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给予本金80%的风险代偿及贷款利息,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积极破解重点企业供应链上游主体的融资瓶颈。
此外,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使用力度,有序开展两项直达实体货币政策工具转换,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给予续贷支持,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至6月末,再贷款余额1.712.05亿元,惠及100110多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贷款利率约1.2个百分点。
补短板 助瓶颈弱项转型升级
“这片田地有200多亩,以前杂草丛生,撂在那里好多年了。现在不仅种上了绿油油的水稻,还有活蹦蹦的沼虾,‘稻虾共作’不仅让荒地披上了新装,比起单种水稻,产值也将至少翻一番”。在五华县华城镇铁炉村,悯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边忙着将沼虾放入稻田,一边介绍说。
五华县,是广东的人口大县,由于毗邻粤港澳大湾区和农业产值普遍不高,青壮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居多,农村田地撂荒和农业附加值低下已然成为五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瓶颈。
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振兴;产业振兴,金融不可或缺。为补齐乡镇产业发展的短板,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指导金融机构主动上门,围绕五华“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规划,结合镇区孵化和储备项目的生产周期、现金流量和上下游主体经营现状,创新信贷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和契合度。截至2022年5月,辖内金融机构推出乡村振兴复垦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美丽池塘贷、光伏贷等乡村振兴产品13项。截至56月末,建行五华支行遍访县内农业产业园、工业产业园,共为县内农业企业累计投放13440万元,其中,县域振兴贷12600万元,农担贷840万元。
在金融活水的精准滴灌下,五华以点串线、以线带面,各乡镇农业产业发展特色逐步得以培育发展,新型具有高附加值的模式得到进一步复制推广。如,“稻虾共作”模式,截至2022年5月,该基地已推广五华县7个镇,共建成9基地、1个虾苗场,累计生产11980斤沼虾,种(养)殖规模扩大到1110亩,其中流转撂荒地1010亩。截至6月末,全县农户贷款67.5772.27亿元,同比增长18.36%22.57%,
锻长板 固县域乡村发展优势
拥有70%富硒优质土壤的五华,是国家级粮食主产区、广东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省级丝苗米产业园揭牌以来,已形成了河东、水寨、转水、横陂镇、岐岭镇5个核心建设区。
“我们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深入棉洋镇村居、企业和农户宣传金融助农政策,了解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共收集登记‘乡村好时贷’需求35宗,累计为棉洋镇企业、农户申请贷款242万元,助力棉洋建造了丝苗米种植示范基地。”农业银行派驻棉洋镇金融助理潘广浩介绍道。
棉洋镇示范基地的建立和金融的适时助力,进一步充实了五华县丝苗米产业园,巩固了国家级粮食主产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的优势。强优锻长亦是五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发力点。1月以来,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农业项目和龙头农业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截至目前6月末,累计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贷款发放贷款4.12亿元。
此外,五华县作为第一个拥有中超球队、和唯一同时拥有男、女足两支国内顶级联赛球队的县级城市,有着深厚悠久的足球历史文化。为进一步助力擦亮城市名片,人民银行五华县支行指导金融机构持续深耕细作,从梅州客家队的母公司发展、横陂横滨足球小镇建设,到足球服务配套产业发展,全链条融资服务支持,助力五华将足球产业与文旅产业相融合,逐步形成了足球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及文旅体融合发展的发展雏形。截至6月末,累计为足球产业发放贷款3.85亿元。
【全媒体记者】汪思婷
【通讯员】张文钦 邓逸
【作者】 汪思婷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月利率1.2%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85号
被执行人:潘清善
性别:男
年龄:5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潘马庄村214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27民初6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俊安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逾期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清善、潘清友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俊安、潘清善、潘清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85号
被执行人:潘清友
性别:男
年龄:4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潘马庄村20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俊安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逾期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清善、潘清友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俊安、潘清善、潘清友负担。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85号
被执行人:王俊安
性别:男
年龄:62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潘马庄村102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84号
被执行人:王典国
性别:男
年龄:50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渡口驿乡西渡口驿村3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夏商二初字第7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韩寿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韩寿昌、王典国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韩寿华、韩寿昌、王典国负担。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84号
被执行人:韩寿昌
性别:男
年龄:54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渡口驿乡西渡口驿村67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84号
被执行人:韩寿华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渡口驿乡西渡口驿村89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668号
被执行人:路宝涛
性别:男
年龄:36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仁育管庄村412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27民初97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路宝涛、葛红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偿还原告高唐县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其购车垫付的本金12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668号
被执行人:葛红翠
性别:女
年龄:34
执行案号:(2017)鲁1427执29号
被执行人:张洪如
性别:男
年龄:39
户籍所在地:夏津县雷集镇大张庄村30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27刑初11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张洪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被告人张洪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光文、李素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4973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58号
被执行人:杨丙军
户籍所在地:夏津县苏留庄镇南双庙村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夏商二初字第6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霍启恒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贷款本金6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利息。二、被告杨炳勇、杨丙军、任连宗对以上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被告间再无其他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霍启恒、杨炳勇、杨丙军、任连宗负担。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58号
被执行人:任连宗
性别:男
年龄:64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58号
被执行人:杨炳勇
性别:男
年龄:51
户籍所在地:夏津县苏留庄镇南双庙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案号:(2017)鲁1427执56号
被执行人:商庆江
性别:男
年龄:5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南城镇商庄村125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民初初字第412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商庆江给付原告王吉峰承包款1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商庆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案号:(2017)鲁1427执83号
被执行人:于晓霞
性别:女
年龄:2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西杨庄村351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232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德超、于晓霞于2016年12月25日开始偿还借款,每月25日之前偿还4000元直至本息结清。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杨德超、于晓霞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17)鲁1427执83号
被执行人:杨德超
性别:男
年龄:29
案号:(2017)鲁1427执恢523号
被执行人:张其荣
性别:男
年龄:46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五屯村263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字第166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其荣、高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53102.8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按本金54029.59元、年利率15.84%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2013年2月24日止,自2013年2月25日起按本金53602.81元、年利率15.84%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2016年2月5日止,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本金53102.81元、年利率15.84%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提前支付的,利息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之后收回的贷款利息581.57元在上述本息总额中扣除);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17)鲁1427执恢523号
被执行人:高秀霞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五屯村263号
案号:(2017)鲁1427执45号
被执行人:马洪福
性别:男
年龄:41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北徐庄村36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202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马洪福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朋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还清本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马洪福负担。
案号:(2017)鲁1427执恢297号
被执行人:王宝莲
性别:男
年龄:40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李家户乡后王庄村137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一初字第3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宝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芳租赁费及赔偿金共计24928元。驳回原告李益芳对被告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上述规定期间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王宝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427执991号
被执行人:靳法凯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靳庄村479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商二初字第130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敬合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逾期后利率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计算至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靳法凯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敬合、靳法凯负担。
案号:(2017)鲁1427执恢336号
被执行人:张正富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下清村011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10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孙登强借款本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以公布时内容为准)。如果对本公众号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异议,请记住相关的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然后联系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向其提出申请,我们在核实案件确实履行完毕后,会发表更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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