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专员办:呆账核销核查须关注五个重点,下面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核销 审计
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核查,是转型后专员办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福建专员办认真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每年都选取不同银行,对呆账核销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取得不少成效,有效防范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
一、重点关注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是否正确。信贷资产是银行业的主要资产,准确划分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是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的基本要求。在日常核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商业银行为了应付银监部门或上级行对不良率考核要求,将不良类别信贷资产记在“正常”或“关注”类中,人为降低不良率。核查时,应重点对信贷资产年末或半年末台账的“关注”类资产加以关注,特别要抽查“关注”类中的一些大客户或可疑客户,对这些客户借款合同和还款情况进行详细比对,查看是否存在逾期利息超过90天,或是否用新借款偿还旧借款利息的情况。另外,要查看是否将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到表外单独挂账,以减少表内不良资产、降低不良率。这些现象都直接影响到五级分类的正确划分,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在核查时必须加以重点关注。
二、重点关注呆账核销前是否采取相关措施。呆账要经过严格确认之后才能进行核销,核查时要重点关注核销前经办行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采取相关的措施。首先要查看有关人员是否到企业实地开展现场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企业还款能力怎样,是否了解企业实际经营、资产财务情况和其它相关信息。在核查中时常发现有的经办行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就急于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或直接核销。其次要关注经办行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追偿债务,例如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在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或抵押物保全措施,或及时将抵押物进行变现以减少债权损失等。经办行及时采取这些相关措施,往往会减少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转移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三、重点关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规。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都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当期损益,因此核查时须重点关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规。一要摸清银行内部部门之间的分工管理体系。准备金业务往往涉及银行内部的资产、风险和财会等多个管理部门,核查时应了解准备金计提过程中每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要在相关部门的电脑系统里,对某项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进行抽查了解,弄清来龙去脉。二要对当年和上年度准备金计提总额进行比较。如果计提差异较大,则要分析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有的银行在经济不景气、利润考核压力较大的年份时,往往故意少提或不提准备金,而在经济上升期、资产质量较好的年份,又存在随意多计提准备金以隐藏部分利润的情况,在核查时都需要重点加以关注。三要查看准备金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是否合规正确。在计提范围方面,看是否将不属于准备金计提范围的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等信贷项目也纳入准备金计提范围,或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信贷资产项目。在计提比例方面,要对五级分类台账中相应级次的信贷资产进行计提比例测试,查看是否计提正确。
四、重点关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是否到位。认定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核查时首先要关注了解银行内部制定的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实施细则,将实施细则与监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对照,看实施细则是否存在问题,如处理处罚力度偏轻、可操作性不强或难以操作等。在此基础上,再对呆账核销档案进行抽查:一要查看是否有责任认定意见书和处理决定书之类的档案文件,有的存在只认定责任而没有进一步追究责任的问题。二要详细查看责任认定和追究是否合理,要综合考虑贷款损失程度、客观原因和主观努力过程等因素,判断是否对责任人进行恰当处理,是否存在处理过轻、对下不对上处理、以岗位调动取代责任追究、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等问题。三要关注处理决定是否得到落实,要查看行政处分等是否记入人事档案,个人罚款是否按时扣缴,处理决定是否只走形式、敷衍了事等情况。
五、重点关注核销后资产是否继续进行保全管理。按照制度规定,呆账核销后须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因此,在核查时须重点关注后续资产保全管理情况。一要关注是否建立管理台账。呆账核销后,账销案存,表内资产消失,这时应在表外继续单独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尚未收回的已核销呆账情况,体现借款人(单位)、借款本金和利息(含核销后应计利息)、借款时间等有关信息,并保留好完整的信贷档案,使得对债权的追索有案可查,同时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台账和信贷档案管理。二要关注是否尽力追讨。许多银行在呆账核销后往往不再努力追讨,甚至抱着能收回多少就收回多少和无所谓的心态,不闻不问。核查时应关注经办行是否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三要关注追回款项是否按规定入账。核销后表外资产往往不太受重视,其追回的款项同样也不太引人关注,为了防止这些款项变成银行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甚至被瓜分和贪污,核查时既要查看追回多少款项,也要查看追回款项的最终去向和入账情况,必要时还要延伸到对方还款单位或还款人了解情况,看实际还款数与入账数是否相符,确保追回的款项及时全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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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各项法规政策要求,不踩红线,坚持主业;
二是业务经营发展要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制度先行,守住底线;
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收购资产是常见的监管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银监会2018《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三)资产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四)资产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五)资产公司要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生的基础合同及协议、贸易背景证明、双方企业会计报表、各交易方银行账户流水等资金收付凭证、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资产性质证明等;同时,要对收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债务人、担保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相关征信信息、舆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资料。资产公司应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不能单独依赖于资产出让方、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支付1%的代理处置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
(二)代理方不得在处置回收的现金中,坐支代理处置手续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起到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
(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
(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近年来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1、在不良贷款处置业务中,违规收购银行非不良资产(土地出让金);
2、超范围开展业务及不良贷款确认依据不充分(银行确认函效力不足);
3、违规批量收购个人贷款;
4、收购虚构的不良债权(仅有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会计报表、合同、增值税发票);
5、以收购不良资产的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
6、收购内生不良资产掩盖风险资产;
7、确定保底清收,未实现资产、风险的完全真实转移;
8、收购不良资产未按照规定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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