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管趋严 稠州银行贷款管理不慎屡被罚,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投资者网》丁琬璎
2023年以来,三大监管机构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加强监管之下,大额罚单密集发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今年以来收到3张罚单,总金额近300万,多数与贷款管理有关。
此外,该行近年来盈利指标低于监管要求,资产质量进一步下行。
贷款管理不慎领大额罚单
6月5日,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指出,鉴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衢州分行存在6项违规违法行为,对其给予205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作出警告处罚。
据了解,衢州分行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包括:一、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三、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四、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五、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符合规定;六、虚增存贷款。
上述六项违规事实中,与贷款管理直接相关的就多达4项: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符合规定;虚增存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经是稠州银行今年以来收到的第三张罚单。
2月20日,稠州银行金华分行就曾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直接责任人刘超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金华监管分局对此给出的判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指向金华分行不当的“员工行为”或是由于该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此前,在1月10日,稠州银行绍兴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被罚款35万元。彼时,稠州银行公开表示,已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整改,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三道防线”,加强员工日常行为排查,不断夯实内控基础。
6月5日公布的这次衢州分行的大额罚单表明,稠州银行衢州分行既没有加强员工管理,也没有重视贷款发放的审慎性,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稠州银行及其旗下5家分支机构因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贷款管理不审慎等违法违规问题共被监管部门开出5张罚单,合计被罚没348万元。
不难看出,近两年来,贷款管理已成为该行违规被罚的“重灾区”。
业内人士认为,村镇银行、农商银行等中小银行近年来面临诸多压力,2022年来商业银行净息差逐季放缓,盈利增长压力倍增:从外部环境看,大行下沉加剧了县域金融市场竞争;从内部经营看,中小银行同质化竞争叠加了转型发展压力,想要走出价格战的苦海,必须提高自身的差异化竞争力。
资产质量存下行趋势
公开信息显示,稠州银行前身为义乌市稠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87年3月25日设立。2006年8月更名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稠州银行共设有分行(管理部)15家,并发起设立了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及9家村镇银行。
截至2022年末,该行的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了0.0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却下降了6.38个百分点。从贷款质量的5级分类看,正常类贷款下降0.24个百分点至95.69%,关注类上升0.16个百分点。
此外,该行的客户集中度有进一步提升的趋势,该行的合规指标表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该行的贷款管理亟待加强(见下表)。
截至2022年末,从稠州银行贷款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三大类,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占比为23.71%、15.84%、9.19%,相比年初变化-2.34%、0.05%、1.53%。批发零售业和制造业贷款占比高达41.84%。此外,房地产和建筑业贷款占比为17.61%,房地产市场波动可能对该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带来一定风险。
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表示,受地区经济产业结构的影响,稠州银行贷款投放集中于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面临一定行业集中风险;同时房地产及其关联行业建筑业贷款占比相对较高,需关注房地产市场波动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情况。
资本充足指标方面,稠州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则为13.85%、10.08%、9.09%,较上年末下降了0.37、0.21、0.12个百分点。
联合资信在202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中曾提到,“稠州银行业务发展对核心资本消耗较快,核心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需关注核心资本补充情况。”
利润率水平低于监管要求
稠州银行发布的2022年度报告显示,该行在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5%至84.36亿元的情况下,归母净利润仅同比增长2.4%。
此外,2020年和2021年,该行净利润分别为16.79亿元、18.47亿元,2021年净利润增速为10.03%。呈现“增收不增利”的态势(见下表)。
数据显示,稠州银行今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21.48亿元,同比增加22.53%,但是净利润却有所下滑,同比减少3.18%至4.95亿元。对此,稠州银行表示,这是由于今年一季度在助企惠企方面减免贷款利息超1.37亿元,以及增加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所致的。
Wind数据显示,该行资本利润率自2017年起连续五年不满足“不应低于11%”的监管要求,截至2022年末,资产利润率未满足“不应低于0.66%”的监管要求(见下表)。
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指出,“非信贷资产质量下行、盈利水平下滑、投资资产结构面临调整压力等因素可能对稠州银行经营发展及信用水平带来不利影响;非标投资资产规模压缩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规模相对较大导致稠州银行盈利水平有所下滑。”(思维财经出品)■
本文源自投资者网
金融企业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
案例: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
此时,A公司财务未做会计处理(核销坏账),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此时,双方产生争议,企业认为该笔款项在2016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计提坏账准备),在2018年度取得了司法机关的终止执行裁定书,同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也做了纳税申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该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应在2018年度予以扣除。
而税务机关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2018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扣除。
究竟谁的观点正确?撇开双方争议,我们先看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合上述政策可以得出:实际发生并提供证据资料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但如果会计未作损失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实际发生、会计作损失处理、申报扣除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此时,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是该笔资产损失会计上到底有没有作损失处理,或者说企业在2016年计提坏账准备是不是25号公告第四条说的会计作损失处理。下面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得出:实际发生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条件,会计作损失处理是对实际发生损失的会计处理。而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是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是对实际发生坏账的损失处理,所以仅计提坏账显然不符合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那么“会计作损失处理”指的是什么呢?是核销坏账吗?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做分析:
【案例1】A公司201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年底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019年,发生应收账款15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年底计提坏账: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400(500-200+100)
贷:坏账准备 400
可以看出,虽然坏账核销时没有计入损失,但是在年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因核销坏账的原因,增加了100万的损失,如果没有该核销分录,年底只需计入300万元(500-200)的损失,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本案例来自每日税讯(作者:翟纯垲)
因此,坏账核销即是文件中所述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而未核销坏账,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所以该笔坏账A公司在会计上还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能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企业把未作会计损失处理视作2018年的会计差错,然后在2019年进行追溯更正并进行专项申报后,能否追补至2018年扣除?
先看政策链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政策,因为A公司并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所以只能在申报年度(2019年)扣除,不能追补至发生年度(2018年)扣除。也就是说,对于该笔坏账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2019年在会计上补做损失处理后,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
笔者提醒:会计作损失处理是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尤其是法定资产损失,如果发生当年未做处理,事后发现不予追补扣除,所以请务必记得及时作核销坏账等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延伸话题:
常见的三种资产损失及涉税注意事项
01、坏账损失
由于疫情影响,客户资金链断裂,欠的货款不能支付,产生应收账款坏账,对于这种资产损失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债务重组。与对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少收部分款项,少收部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提前确认坏账。该方法的注意事项有:
1、如果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的,则不属于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债务重组,那么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让步不能按照债务重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九条清单申报的内容,债务重组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的内容,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3、需要准备的证据有: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4、如果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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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http://www.ljycsb.cn/dkzs/12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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