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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名义贷款(用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

冒名网上银行贷款后,银行要全部赔偿?,下面是王小丽46961129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用别人名义贷款

【案件信息】

裁判文书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90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于2007年10月在被告某银行北京分行开办广发银行信用卡,并签署领卡确认函、预留手机号。

2012年11月20日,徐某涉案信用卡曾办理财智金六期分期业务。

2016年3月30日,徐某用该信用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财智金业务。向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贷款通过的短信和转账验证码,贷款72000元转走后直接被划走。

原告认为,该贷款非本人办理,其3月30日上午,手机卡没有信号,无法使用,且在外地出差(出差车票证明)无法补办,并将第一时间内告知某银行北京分行。

2016年4月1日,去办理补卡业务。4月8日,向公安局报案,案件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尚未侦破,仍在侦查。

【案件焦点】犯罪嫌疑人登录被害人信用卡网银办理贷款后,提款至其借记卡,将钱划走,信用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银行北京分行之间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新业银行借记卡被盗属于刑事案件,徐某与兴业银行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与本案无关。

其次,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且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的无效事由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但是人均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冒名前往银行柜台进行普通贷款,由于合同上不是贷款人本人签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不成立。但本案的冒名行为是通过网上银行实施的,那贷款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本案中的财智金业务是通过网上银行线上办理的,面对格式合同时,有可能只是快速勾选“已读”选项,这种信用卡的格式文本,由于法律术语的频繁使用,可读性差,所以在审理时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格外谨慎。但是案发前,原告已经阅读并确认办理了《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并自行申办该项业务。故认定其已实际履行,对于其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验证码的验证通过是否可视为符合本人意愿?随着手机APP功能的不断丰富,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其效力的认定亦须加以确认。本案中,在流程符合规定流程的前提下,被告人向原告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发送了审批短信及验证码,原告予以回复,即可以视为贷款欣慰符合原告真实意愿,由原告本人承担对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保管不力的责任。

第三,银行是否对被冒名人的名誉权造成侵犯?在(2017)豫1732民初1942号案例中,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被冒名人发现后与银行交涉,银行拒不删除不良记录,构成对被冒名人名誉侵犯的,银行应当对被冒名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由于认定银行前期发放贷款流程属于符合规定流程的操作,并无过错瑕疵,原告未在还款期限内还款,故被告基于贷款合同向原告催收款项的行为并无不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所谓相同的案件,不可能得到安全相同的处理。

所以原告徐某同某银行北京分行建立了贷款合同关系,徐某应当依约履行偿还贷款的合同义务。其属于通过信用卡所办理的贷款业务,不属于普通的银行贷款业务,且是通过徐某的手机银行所办理。徐某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海南省海口市适用手机登录其账户盗取该72000元,是从徐某名下兴业银行借记卡中盗取的,其相应责任不应由依法发放贷款的某银行北京分行承担。

小结:同前面的一个案例来比,盗刷的50块钱话费,要由银行来赔,而财智金贷款案中,银行不承担责任,原告需要给付贷款的本金。相同的案件不可能得到完全不相同的处理。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把焦点放在如何实现裁决结果的正义上,凸显个案的特殊情况。

用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

近日,家住江苏苏州的吕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为了周转资金,他通过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认识了一位夏总。在吕先生看来,这位夏总很有能耐,不仅帮他快速办理贷款,还给他介绍了额度高利率低的贷款项目。然而最终,吕先生却被骗走了百万余元。

办理贷款遭遇套路 被骗走上百万元

被害人 吕先生:他们专门做贷款的,打电话联系到我,他们的业务员主动到我公司来,上门服务。

“快速办理贷款,您有需求吗?”接到贷款业务员电话的吕先生,正在为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而犯难。业务员说,只需交一笔服务费就可以简化流程、资金快速到账,这一番说辞让吕先生非常动心。

在业务员的介绍下,吕先生认识了这家贷款中介公司的一位夏总。在他的帮助下,吕先生很快申请到了一笔82万元的贷款,解了燃眉之急。

被害人 吕先生:第一次贷款成功之后,我去过他公司,他有营业执照,有自己办公的地方,他还帮我贷到款了,所以说当时就比较信任他。

对方称上一笔贷款有状况

需重新申请

然而过了几个月,这位夏总联系了吕先生,说这批贷款可能会出问题。他说,由于吕先生的贷款资质不足,加上银行近期查得严,之前贷出的那笔资金很可能被收回。为此,夏总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只需满足一个条件,他就可以帮吕先生重新申请一笔贷款,不仅额度更高,而且利息更低。

被害人 吕先生:他说这个资金能做到两百万元,但前提是,要把贷的钱先还进去。

额度更高且利息更低

听上去极具诱惑力

禁不住优厚条件的诱惑,吕先生同意了这个方案,并依照夏总的要求,将重新办理贷款的事情全权交给夏总来处理。

被害人 吕先生:因为之前是他帮我操作的,他当时自己也有公司,我当时就把之前借的钱,转到他的公司里面了。

一来二回成“老熟人” 遂产生信任

出于信任,吕先生陆续将82万元汇入了夏总的贷款公司账户中,之后,又支付了8万元的手续费。本以为交齐了费用,新申请的贷款就能顺利到账,但事情却没有按照吕先生的预期发展。

钱迟迟没到账,贷款的事儿一直没着落,这让吕先生有些担忧。不仅如此,夏总还以交纳所谓的保证金、加急费、前置利息等理由,让吕先生陆续转账了七十多万元。

对方不断增开条件

以各种名义要求转账

面对夏总的各种转账要求,吕先生其实也心生疑虑,但随着投入的钱款越来越多,他的内心总是抱有一丝希望,只要支付了这次的款项,或许事情就能办妥了,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被害人 吕先生:就是陆陆续续以各种理由,大概当时套了我150多万元。

多人陷入贷款骗局 庭审揭开更多案件细节

150多万元不是一笔小数字,此时,吕先生终于放弃了继续按照要求转账就能挽回损失的想法。在他多次追讨下,夏某陆续归还了近30万元的钱款,但这与吕先生的损失依然相差甚远。最终,吕先生选择了报警求助。警方发现,陷入骗局的还不止吕先生一人。2022年1月,夏某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更多细节也被一一展现。

公诉人 柳丽丽:被告人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为由,谎称银行查贷款风控,有办法降低你贷款利息,提高贷款额度的理由,以代为还贷缴纳前置利息、贷款保证金、加急费、配合风控验资等名义,骗取居住在苏州市相城区的1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4649514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案发前经追讨,夏某归还了两百万元左右的钱款,实际骗得金额合计260余万元。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徐新佳:本案被告人自2015年起就接触贷款业务,工作内容就是帮客户办理贷款,并从中收取正常比例的服务费。但是被告人挥金如土,收入和支出的严重失衡,让他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专门成立贷款中介公司实施诈骗

为了支撑自己的奢侈生活,夏某冒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通过捏造各种理由向需要办理贷款的客户收取更多钱款。2020年初,他成立了一家贷款中介公司,开始将自己的计划付诸行动。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徐新佳:被告人通过打电话广撒网的方式来寻找客户,并利用客户急需贷款的心理,编造各种理由来骗取钱款,实际上被告人并没有真正想帮被害人办理贷款。

利用网络查询平台

寻找下手目标

先是利用网络查询平台收集企业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再让业务员打电话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之后,所有的业务则都由夏某自己来谈,方便他伺机作案。就这样,被告人将自己的业务串成了一条完整的“诈骗链条”。

公诉人 柳丽丽:被告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保证金、前置利息、加急费,都是自己想出来的,实际是不存在的。银行也不会要求收取保证金,也不需要中介约束客户还款。其跟被害人说保证金实际就是骗他们,这些钱都被他自己用了。

以“无门槛”“有特殊渠道”等噱头做诱饵

案件的被害人基本上是面临资金困难的企业负责人,他们更容易被夏某承诺的所谓“无门槛”“快速放款”“额度高利息低”“有特殊渠道”等噱头所迷惑,一步步落入圈套。

公诉人 柳丽丽:来找中介都是第一不想麻烦,第二不想求人,第三征信不好。企业老板征信坏了,有的负债提高了,他们在一些大的银行是办不下来贷款的,就需要找中介看看有没有特殊渠道办贷款。

拆东墙补西墙

与多名被害人周旋

实际上,夏某根本没有什么特殊的渠道来办理贷款,他只是利用客户想解燃眉之急的心理实施诈骗,并用诈骗所得东拆西补,在多名被害人之间周旋。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徐新佳:当被害人提出疑虑的时候,被告人就以银行审核贷款需要时间,没有找关系,需要出加急费等理由拖延被害人,甚至再次索要钱款。当谎言没有办法继续的时候,被告人就用其他被害人的钱款来填补窟窿。

随着资金缺口越来越难以填补,夏某的手段也更加疯狂起来。在假装帮助被害人之一的顾先生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竟然还神不知鬼不觉地从顾先生的手机中转出了30万元,直接收入囊中。

公诉人 柳丽丽:夏某说钱下来,转30万元到夏某的公司上过个账,顾先生当时是不同意的,后来他直接操作顾先生的手机,转账到了其公司30万元,转账过程中他是没有跟顾先生说的。

办贷款时

借机操控被害人手机偷偷转账

夏某以办理贷款的名义操作顾先生的手机,并让其输入了付款密码,等顾先生发现不对劲了也为时已晚。夏某的诈骗所得基本都用于个人消费、支撑公司运转以及归还部分钱款以便维持骗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相关事实、编造相关名义,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2022年11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乔宁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64条、第64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涉及贷款诈骗的案件中,骗子往往以“零门槛”“秒到账”“不查征信”等名义,吸引被害人上钩。法官在此提醒,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应当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不可轻信所谓的“特殊渠道”,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乔宁宁:第一,在放款之前有要求你缴纳手续费、解冻费、加急费、前置利息的,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咨询。第二,加强个人重大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银行密码等,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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