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销售开场白技巧,这套流程下来想不成交都难!,下面是阿生笔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电话销售
首先,我明确一个观点,我个人是不赞成把电话销售当成你职业发展规划的。
但是不妨碍你拿我下面这个思路去培训你下面的新人,就是针对电销公司来说。
首先,打电话没有什么固定套路和模板。所有电话销售都要先分析行业特性,再分析客户性格。什么亲切术语就不多讲了,这个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而且实际作用也不大。
首先你要先思考你的行业特性,开门见山不是不行,比方贷款行业,就是最好用的。因为贷款属于刚需,难点在于你能不能帮客户把钱贷下来。其他没什么好扯的,要就是要,不要就是不要,没必要拐弯抹角。你不可能把一个不需要贷款的人硬说成需要贷款。(事先声明,所有话术都是针对精准客户讲的,不精准的电话不如不打,很浪费时间。而且意向度不高,讲再多的技巧都是白扯)
同理在保险、理财销售领域也行得通,分红险、投资类的客户大多属于准硬性需求。你能找到他们,肯定都是从银行截流的。他们也是刚需,但理财最大的麻烦不是产品好不好,而是客户信任度对你够不够,信任度到位,风险什么的都不存在问题。而信用度又包含了品牌知名度和个人信用度,品牌信用度不难解决,这个以后再讲。
同是保险,健康险的话术却又不一样。客户更加侧重的是你的专业度和产品实用度。这种产品涉及细节实在太过复杂,在电话里是100%讲不清楚的。第一通电话很多只是对客户情况做大致了解,了解对方的保险意识和目前投保情况。重点在于后面的跟进和邀约。
所以即使相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话术情况却是完全不一样。销售是先分析客户情况,再根据客户情况对症下药,找出最正确的解决公式,而不是你上来一堆招数乱放。
再比方商、投广告类电话销售(包括互联网),关键在于成功案例和投资回报率。话术的重点在于预约上门后,整理出具体的相关行业(或者公司)案例资料给他们看,每笔钱精准的花费以及带来的回报。光讲公司多大,投资位置多好,多少人流量没用。
装修公司的电话销售和前面健康险类似,了解客户属于高端住宅还是实用型。高端的讲理念,实用的讲性价比,小资文艺的就讲装修风格。你可以先了解客户需求,而后在跟进中特意强调自己公司专门做哪一领域。
其实说白了销售还是见人讲人话,见鬼讲鬼话。电话销售和见面销售还是要相互配合才能追求高转化率,电话上来不及讲的那就线下做补充,没规定哪些话非要在电话上讲,哪些话非要见了面讲。其实原理都是相通的。
还有不懂的都可以问!我是从业8年的阿生!
电话销售贷款犯法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说,自然人利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话,该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认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对利用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也有将实际实施的行为人按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俊顺贷款诈骗案[1]中,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马俊顺伙同贺义、张瑞明、宋玉文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久益中矿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先后骗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3亿元。
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马俊顺无期徒刑,马俊顺提出上诉。
马俊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马俊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以单位为主体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应以骗取贷款罪对其定罪量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马俊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 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 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终166号马俊顺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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