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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违规贷款(信贷员一般违规责任)

贷款知识 券商中国 投稿

罕见!这家银行被判违法放贷罪,董事长、行长明知违法仍放贷,不良率还超33% ​,下面是券商中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贷员违规贷款

银行作为犯罪主体被判刑罚实属罕见。

近日,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辽宁桓仁农商银行(下称“桓仁农商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法院查明,在贷款审核过程中,该行副行长、信贷员等多位工作人员怀疑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是违法借名贷款,并提醒该行主要领导。但该行董事长、行长等人明知此笔贷款违反国家规定,仍然主持党委会,以完成该公司放贷指标任务为由研究通过并发放,截至立案前贷款仍未偿还。

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该行不良贷款率严重超出5%的监管红线,资本充足率也远低于监管要求。该行2019年报显示,2019年末不良率高达33.28%,资本充足率为-24.94%,远低于10.5%的监管标准。

领导被多次提醒贷款违规后仍放款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12月,时任辽宁桓仁农商行行长黄某,安排该行信贷员向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下称“大星建材城”)办理发放抵押贷款3000万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

孟某和黄某供述,2014年12月在向大星建材城发放4000万贷款时,因桓仁农商行规定单笔贷款最高为3000万元,任某表示将4000万拆分成两笔,一笔为3000万元,另一笔以朋友宋某名义抵押贷款1000万元。经黄某与孟某协商后,二人同意“一笔放不出去就分两笔放”。

然而,在经过该行副行长杜某、客户营销中心经理孙某、信贷员柳某等人贷前调查发现:贷款抵押物评估值过高,抵押物产权界限不明晰不易变现,并且宋某个人贷款有顶名贷款嫌疑,而顶名贷款属于违规贷款,且贷款用途有问题。副行长等人认为贷款不宜发放,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副行长、信贷员等人多次提醒该行主要领导,且该行董事长孟某、行长黄某在明知宋某1000万元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任某的情况下,孟某仍然主持召开该行党委会。在会议上,黄某表示,为了银行发展和提高盈利水平,建议还是发放这笔贷款。孟某表示两笔贷款已经纳入该行年度贷款指标,而且也是为了该行盈利,同意黄某意见。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发放了两笔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两笔贷款到期后并未归还,形成了不良贷款,于是桓仁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后撤销刑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辽宁桓仁农商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孟某、黄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定,辽宁桓仁农商行、孟某和黄某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桓仁农商行、孟某和黄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中银行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将该行党委会议纪要等同于单位集体决定,从而认定桓仁农商行构成单位犯罪,是犯罪主体认定错误;该行向宋某发放1000万元贷款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法院对相关上诉人的意见审理后表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仍然认定相关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导致贷款在案发前未能收回,且损失部分贷款利息,桓仁农商行、孟某和黄某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该行“贷款本金和少部分利息在案发后已收回”,“孟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定原判量刑不当,应予调整。

最终,当地法院维持三位被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性部分。对于刑事处罚部分,当地法院予以撤销,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成贷款属不良,连续两年净亏损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实际上,近年来桓仁农商行的资产质量急剧恶化。

桓仁农商行官网披露的2019年财报显示,2019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高达33.28%,远高于5%的监管红线,而2018年末这一数字更是高达38.45%。2019年末该行贷款余额为24.92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就多达8.29亿元。也就是说,桓仁农商行放出去的贷款有三成变成了不良贷款,难以收回。

其中,该行2019年末拨备覆盖率仅为8.65%,比上年同期下降0.64个百分点,也远低于最新的100%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为-24.94%,远低于监管标准。

在2019年年报中,桓仁农商行表示,为坚决遏制新增不良贷款并加大对原有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力度,该行实行领导班子包户清收措施,将全辖100万元以上大户不良贷款实行包户清单制管理,同时明确清收方案、时限及清收责任人。同时还采取借助外部力量协助等方式清收。

值得注意的是,受不良贷款严重拖累,桓仁农商行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营收方面,2019年实现收入1.33亿元,净亏损1604万元,2018年净亏损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桓仁农商行成立于2007年11月,原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有营业网点24家。截至2019年末,桓仁农商行总资产为39.78亿元。

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末,该行前四大股东持股情况为辽宁清原农商行持股19.98%,桓仁锦江煤业经营有限公司、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尊赫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0%。

据该行年报披露的关联交易记录,该银行为股东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仁锦江煤业经营有限公司发放关联贷款合计46笔,金额5.9亿元。

信贷员一般违规责任

和讯网消息 建德湖商村镇银行梅城支行原客户经理曾路在时任支行行长授意或某虚同意下,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向10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7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执行,并处罚金3.5万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曾路在担任建德湖商村镇银行梅城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时任梅城支行行长刘勤(另案处理)的授意或默许同意下,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他人借名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且冒签担保人名字等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信贷员的职责,不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以及借款用途、资金去向、偿还能力等环节,不调查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实际财产权属情况,在未开展贷款调查的情况下随意编写贷款调查报告。

曾路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建德湖商村镇银行向10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71万元。

曾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曾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本案系共同犯罪,曾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同时曾路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曾路适用缓刑。依法判处曾路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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