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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清贷款除名(贷款未还清想离婚怎么办)

贷款知识 兰州晚报 投稿

“老赖”贷款遇尴尬 主动履行求“除名”,下面是兰州晚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未还清贷款除名

兰州晚报讯 “法官,我把执行款送来了,你们把我的名字从‘黑名单’中删了吧!”近日,被执行人姚某主动来到民乐县法院,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8月,姚某雇佣张某修建水渠,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剩余5000余元劳务工资未支付。姚某给张某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后张某多次催要,姚某均推诿拒付。2017年6月,张某向民乐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姚某未按期履行,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姚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姚某也一直“躲猫猫”玩失踪。鉴于姚某藐视法律、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日,姚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已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信用不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一直“失踪”的姚某自知问题严重,主动来到法院履行调解裁定,当场缴纳了5000余元执行案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贷款未还清想离婚怎么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婚时对物质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婚房也成了必不可少的结婚“用品”。从我国婚姻家庭在子女结婚嫁娶方面的传统观念来看,婚房一般是男方购置,但房产价值较大,往往是倾尽全家之力,正因如此,在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就会成为最大争议焦点。

2018年12月20日,小红和小明偶然相识,一见钟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小明是家里的独生子,一直与其父母同住,在订婚前夕,小红的父母提出购置婚房的要求,两家人协商后决定在所在城区购置婚房一套。小红和小明选定心仪的房屋,与卖家确定房屋总价为30万元,首付款需要交付10万元,剩余房款20万元向银行贷款。小明的父母出资5万元,小明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了5万元,交齐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房贷也是由小明负责偿还。2019年5月20日,小红和小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住进了婚房内。

婚后不久,小红和小明就因房贷的事情起了争执,双方父母为了小家的和谐,便商量着将房贷一次性还清,因小明已经偿还了贷款本金5万元,剩余15万元小明父母偿还了8万元,小红父母偿还了7万元,婚房的全部价款清偿完毕。

由于小红和小明在结婚前对彼此了解不够,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为鸡毛蒜皮的事情争吵,且互不相让,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2月的一天,小红一纸诉状将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明离婚,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房。小明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婚房应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那么这套婚房到底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在对上述问题下结论前,我们应先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至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罗列:(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时间节点是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ー方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罗列:(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前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向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房虽是为小明和小红结婚而购置的,但是首付系小明及其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该婚房应为小明的个人婚前财产。那既然是小明的婚前财产,那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小明,房贷也是小明的个人债务。那小红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呢?答案是可以。在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偿还了贷款5万元,虽是以小明的名义偿还,但是自双方登记结婚后,其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小红有权要求分割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小红可就该部分获得补偿款2.5万元。小明父母偿还的房贷8万元,小红父母偿还的房贷7万元,双方父母在支付这15万元时,并未明确赠予的对象是夫妻双方还是各自子女,视为对小明、小红夫妻的赠予,该部分赠予财产也用于偿还了小明的个人债务,小红依旧可获得补偿款7.5万元。综上,婚房应归小明所有,小明应向小红支付补偿款10万元。当然,如果房产增值,小红依旧可主张增值部分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其立法的宗旨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房产由谁购得就由谁享有所有权,并根据对房产的投入比例分割房产价值,让当事人对自己的应得所得有明晰的认知,公平合理,定分止争。(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张小云

编辑:孙钰颖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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