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女儿去世,她名下的房产和公积金该怎么继承?,下面是灵刻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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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蓓蓓
排版|严宇静
责编|陆慧
老王的女儿小王去世了,小王在一单位工作,未结婚,无儿女,父母健在。小王过世后,老王想去领取女儿账户内遗留的十几万元公积金。结果,老王被告知不能领,因为查证发现小王在外地有一套房子在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了),并且房子为小王与朋友小李按份共有,产权证上载明各50%产权。
情景再现
当初,小王用首付+公积金贷款买房,共付了65万元,朋友小李首付+公积金贷款也共付了65万元,两人出资比例相同,均为50%。因此,现在老王只能继承女儿小王名下的房产份额,而不能继承公积金。不过,老王不能直接将女儿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小李,因为房子在女儿名下,老王需先对女儿名下的房产份额做遗产继承公证,之后才能给房子办过户,过户给朋友小李,小李才能支付老王相对应的费用。
律师解答
那么,老王要得到小李支付的费用,都要经历哪些步骤呢?一切手续办好,老王能得到多少资金呢?对此,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表示,老王及其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或公证等方式,确认系继承人的身份后,继承取得小王的房产份额,并办理房产证的更名手续,该房屋由原来小王与小李按份共用,变更为老王及其配偶与小李按份共用。如老王及其配偶决定将该房产中原属于小王、现属于他们的50%的份额转让给小李,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而房屋价款则可以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条件假设
假如,老王的女儿小王并没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女儿去世后老王该如何继承女儿未领的公积金呢?都有哪些步骤?老王能领到的公积金金额是多少呢?该如何计算?对此,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因此,小王的继承人有权提取小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老王及其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公证等方式,确认系继承人的身份后,再提取小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积金贷款人去世了怎么办
可办理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继承人提供的材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但单位委托收款日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 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文件原件
3. 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 继承人已填写的《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112)
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在京就业,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京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京就业的外籍人员,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在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该如何处理?缴存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如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一致,先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账户合并完成后就可以到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工作发生变动,调入北京市市属单位工作,原国管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否还能再继续使用?如果原单位在国管分中心缴存,新单位在北京市缴存的,则在国管分中心办理的联名卡因信息不共享不能继续使用,需要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自由选择经办网点吗?可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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