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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 贷款 担保(公职人员担保规定)

贷款知识 江西政法 投稿

帮人担保向银行贷款50万,寻乌县一公职人员被微信曝光替还钱,下面是江西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职人员 贷款 担保

公职人员成失信 微信曝光把案结

“喂,你好,是李法官吗?我是钟某,我现在就来法院履行,能不能把我的名字从微信公众号曝光名单中去掉”。钟某语气非常焦急,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被执行人钟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上了寻乌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第三期公职失信公职人员名单。迫于失信曝光压力,12月18日,钟某将欠银行的50余万元本息全部还清,该案执结。

2017年9月,被执行人钟某、潘某为李某、谢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李某、谢某并未如期归还借款,经银行多次催促,李某、谢某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无奈只能起诉到寻乌法院。经法院判决:李某、谢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钟某、潘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谢某仍不归还,申请执行人将李某等4人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李某等4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账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某、谢某名下位于寻乌县中正广场小区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钟某系安远某单位公职人员,每月有固定收入,名下在寻乌有两套房产。起初,钟某被传唤到庭,其对该借款的履行置之不理,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法院不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官也多次劝说钟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钟某却以自己是担保人拖延履行。11月29日,寻乌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了第三期公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钟某就被列入其中。名单公布后,钟某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表明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钟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理应在各个方面身先垂范,以诚待人。但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院不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想法实在 “天真”,在此,法院正告各位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履行,限制你们的紧箍咒只会越收越紧!

公职人员担保规定

案例一

2015年5月,某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某老板借款16万元,直至2018年11月,该党员干部得知借款对象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归还了该16万元借款,期间未支付该借款的利息。2019年1月,该党员干部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交了2.66万元借款利息至“581”廉政专户。2019年4月,该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

2014年1月,时任发改局局长的胡相旗主动联系某工程老板(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在该工程老板没有民间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以家属的名义放贷100万元,并收取年息为24%的高息,同时写明乙方(老板)不得提前还款,甲方(胡相旗家属)可以随时收回本金。三年内该老板总计支付利息6次,每次12万元,合计72万元。2017年借贷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2018年8月,胡相旗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中,该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利息中,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借款或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规?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案例二中,胡相旗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需求并不急迫、并不主动的情况下,提议将资金高息出借给对方,主观上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行为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企业规划布点、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特征。这类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惩。

来源: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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