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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小额贷款公司(天津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知识 长江商报 原创

华银电力上市23年累亏9.35亿   借卖子加资产减值双向保壳,下面是长江商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华银小额贷款公司

●长江商报记者 魏度

湖南火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发电企业华银电力(600744.SH)经营业绩数据有些难看。

前三季度,华银电力实现营业收入59.69亿,同比降12.45%,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亏损9086.95万,同比降5514.2%。

华银电力上市首年,实现营收5.2亿元,净利1.56亿,有着不错的盈利能力。但2002至2018年的17年时间,公司基本上陷入了巨亏一年微利两年的循环中。上市23年,公司累计亏损9.35亿。

业绩如此糟糕,华银电力却从来未被ST,足见其保壳水平之高。长江商报记者发现,公司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保壳,一是频频处置资产。另一方面,公司存在借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迹象。2015年、2017年,公司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次年小幅计提,去年甚至还发生转回。

近12年扣非净利11年亏损

近12年来扣非净利有11年亏损,贵为发电巨头大唐集团控股子公司,华银电力的经营业绩实在有些不堪。

华银电力为湖南省火电装机最大发电企业,1996年上市,至今已有23年。1996年,华银电力实现营收5.2亿,净利1.56亿,毛利率31.97%,净利率高达29.99%。但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2002年开始,公司净利急剧下降,当年仅为0.04亿,同比降96.13%。2003年、2004年,净利没有大的起色,2005年首次陷入亏损,亏损1.84亿。2006年,公司实现逆袭,净利暴增至1.81亿,但次年又降至0.15亿,降幅达91.83%。

2008年以后,华银电力的经营不仅没有起色,反而加速滑落。2008年,公司亏11.81亿元,2009年、2010年为0.59亿元、0.29亿元,2011年又亏1.7亿元。2012年、2013年,净利为0.99亿元、0.11亿元,2014年又亏1.75亿元。紧接着两年盈利后,2017年亏11.57亿元。去年顺利扭亏,今年前三季度亏损0.91亿元。

长江商报记者记者发现,至少是从2008年开始至今,华银电力陷入巨亏一年微利两面的恶性循环中。而且,2008年至今的12年,除了2016年外,长达11年的扣非净利润为亏损。

总体而言,上市23年,公司累计亏损9.35亿元。

频频处置资产瘦身保壳

面对如此不堪经营业绩,华银电力不仅未退市,而且一次也未被ST,这背后,是华银电力经营业绩盈亏交替精准循环,存在公司借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调节迹象。

2008年,华银电力亏11.81亿元,当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达2.74亿元。2009年,公司扭亏为盈,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锐减至0.45亿,其中,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合计转回499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万元。2014、2015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为5.5亿,到2016年降至472万。2017年,公司亏11.57亿,当年资产减值3.66亿。去年,公司扭亏为盈,净利0.59亿,资产减值不仅没有新增,反而转回0.05亿元。

综上所述,华银电力的资产减值计提也十分有规律,似乎是在精准配合公司扭亏。因此,公司存在借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实现保壳目的。

除了资产减值外,华银电力还频频采取出售资产途径实现保壳。

Wind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华银电力相继出售衡阳环保发电公司和郴州环保发电公司100%股权及全部债权、石煤公司100%股权和债权、华银地产100%股权。以去年为例,公司当年净利0.59亿,其中资产处置收益1.09亿。当年,公司以2.07亿出售华银地产100%股权。今年前三季度处于亏损状态,目前,公司正在筹划出售五华酒店30%股权。

出售资产也好、巧用资产减值调节也好,显然不是长久之计。长江商报记者发现,华银电力还存在较大财务压力。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达84.97%。短期借款43.14亿、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57亿、长期借款62.96亿,合计为108.67亿。同期,公司货币资金仅为6.87亿。

巨额债务吞噬了不少利润。去年,公司财务费用高达5.98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已达4.08亿元。

天津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管刑初字第644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峰,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建峰作为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英志生公司)授权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绿洲银郡小区三号楼一单元403室集资点,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有实力,存钱很安全,以月息6%—8%不等的高息,以“委托理财投资协议”、“华鑫矿业股权转股凭证”等方式,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经司法会计鉴定,刘道谊(已死亡)在该集资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392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81283612.5元;张建峰自2011年1月份接手刘道谊之后,张建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共计78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8185925元;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本金16549192元,该实际吸收本金部分至今尚未兑付。该集资点已报案客户31人,已报案合同金额10585900元,已报案实缴本金金额9310320元。

2015年7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案侦大队在侦查受害人秦某被绑架案的过程中,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环路上一个生态园的一栋别墅内发现秦某和张建峰,遂将二人救出,当天晚上带回郑州。2015年7月19日侦查机关在办理这起被绑架案时发现张建峰系上网在逃人员,即在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案侦大队将张建峰抓获,并于2015年7月20日将逃犯张建峰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张建峰提供的其在绿洲办事处担任负责人时募集的客户资金及转为华鑫矿业股权情况;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鑫集团、天鑫矿业项目说明等宣传资料;郑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投资客户提供的报案材料、投资情况调查表、股权代持协议书、转股凭证等材料;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前科证明;年龄证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郑刑一初字第36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建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建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称吸收的款项已全部转股,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建峰作为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英志生公司)授权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绿洲银郡小区三号楼一单元403室集资点,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有实力,存钱很安全,以月息6%—8%不等的高息,以“委托理财投资协议”、“华鑫矿业股权转股凭证”等方式,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经司法会计鉴定,刘道谊(已死亡)在该集资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392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81283612.5元;张建峰自2011年1月份接手刘道谊之后,张建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共计78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8185925元;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本金16549192元,该实际吸收本金部分至今尚未兑付。该集资点已报案客户31人,已报案合同金额10585900元,已报案实缴本金金额9310320元。

2015年7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案侦大队在侦查受害人秦某被绑架案的过程中,在河南省新乡市北环路上一个生态园的一栋别墅内发现秦某和张建峰,遂将二人救出,当天晚上带回郑州。2015年7月19日侦查机关在办理这起被绑架案时发现张建峰系上网在逃人员,即在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案侦大队将张建峰抓获,并于2015年7月20日将逃犯张建峰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

另,冻结的张建峰在农行**********75864816名下存款为17890.50元;冻结的刘道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卡萨大厦支行账号为**********03933590的存款338076.03元;冻结的刘道谊名下车牌号为豫A6598M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建峰供述,证实天津鹏英志生公司郑州绿洲银郡办事处开始是刘道谊任负责人,其是2011年1月开始接手,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一部分汇给天津鹏英志生公司账户,一部分汇给该公司法人张文英账户,还有一部分用于客户到期返还的事实,还证明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亦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及其任负责人募集资金的情况;

2、证人尚某证言,证明其是2011年10月开始在天津鹏英志生驻郑州办事处工作,该办事处总经理是张建峰,宋某某和秦洪水是副总经理,其仅负责登记、收取合同及该公司的宣传资料内容等事实;

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天津鹏英志生驻郑州办事处总经理是张建峰,从2011年9月份开始其在张建峰的这个办事处里工作,其记得有一二百客户,总共登记了有一百万股左右的股权等事实;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驻郑州办事处总经理开始是刘道谊,后是张建峰,其跟着张建峰做业务,及通过其所吸收的存款等情况;

5、证人楚某霞、孙某红、梁某某、路某某、田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石某某、武某、董某某、孙某萍、韩某某、魏某京、屈某、雷某某、蒋某、明某某、楚某花、蒋某慧、苗某、魏某娜证言,上述证人向被告人张建峰所在的天津鹏英志生驻郑州办事处投资存款的事实经过及后来转股等情况;

6、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建峰到案的经过;

(2)被告人张建峰提供的其在绿洲银郡办事处担任负责人时,募集的客户资金及转为华鑫矿业股权情况;

(3)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的情况;

(4)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鑫集团、天鑫矿业项目说明等宣传资料,证明该公司项目对公众宣传资料情况;

(5)郑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6)投资客户提供的报案材料、投资情况调查表、股权代持协议书、转股凭证等材料,证明该系列证据证实张建峰集资点通过非法吸收公众投资存款为天津鹏英志生公司募集资金的事实;

(7)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天津鹏英志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文英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的事实;

(8)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9)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该园区注册(2010年5月)所用房号为虚拟房号,没有实际办公地点且一直未在园区实际经营过的情况;

(10)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2013年3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对刘道谊的豫A6598M车辆档案(奔驰)及其名下所有的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同日,将刘道谊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牌号为豫A6598M)一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进行扣押的事实;

(11)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证明被告人张建峰在该公司的任职情况;

(12)前科证明,证明经查询被告人张建峰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13)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建峰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

(1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郑刑一初字第36号,证明原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三路绿洲银郡负责人刘道谊于2011年5月中旬遭到绑架的事实;

7、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金水区经三路办事处集资点:刘道谊在该集资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392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81283612.5元;张建峰自2011年1月份接受刘道谊之后,张建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共计78人,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8185925元;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本金16549192元,已兑付客户本息金额0元,尚未兑付客户金额16549192元。该集资点已报案客户31人,已报案合同金额10585900元,已报案实缴本金金额9310320元的事实;

8、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张建峰所在公司对外宣传投资方式及利息等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峰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建峰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张建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艺伟

人民 陪 审员 陈廷英

人民 陪 审员 张春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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