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借人对明知的失信被执行人发放借款,最高额担保人可免责,下面是刘磊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人影响贷款吗
作者:初明峰 刘磊 王瑞珂笔者根据判例总结裁判概述和标题,不代表笔者观点。推荐本判例仅供诉讼及风控参考。
裁判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是失信被执行人,在审核贷款时不予以信用惩戒,反倒为其发放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最高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额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1. 2015年3月23日,马腾与阳谷农商行阿城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整,期限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13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
2. 同日,秦文武、许广恩、马震与阳谷农商行阿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马腾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3. 借款到期后,马腾未如约偿还本金及利息。阳谷农商行阿城支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上述诉求。
4. 保证人马震、袁冰华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借款人在借款时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据,以此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5. 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阳谷农商行阿城支行向高院申请再审,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马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方式虽为可循环方式,并不意味着申请人降低贷款审查中的风险审查义务。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马腾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有两笔逾期,该两笔借款的贷款人均系申请人。2016年7月26日,马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对此明知,申请人却不仅没有对其施以信用惩戒,反而仍然向其发放贷款,贷款到期马腾未能偿还,申请人对保证人而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1)鲁民申6401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务分析:《担保法》第30条未被《民法典》直接吸收,是因为《民法典》第149条和154条的精神足以覆盖其所涉及的情形,法律规定方面并无实质性变化,本案仍有讨论的必要和价值。
本案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陈述均相当简单,再审中直接使用《担保法》第30条规定判定担保人免责,笔者对裁判结论和说理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本案无论适用原《担保法》第30条两项中的任意一项,均较为牵强。分述如下:
首先,假使适用第一项从而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查明存在银行与借款人串通并且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事实。而本案中,法院仅查明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被法院列为失信的事实。银行发放借款行为违反相关监管政策规定,也仅应承担相应监管处罚责任。此事实仅能证实借款人借款时的偿还能力,并不能确认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更何况尚有众多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笔者认为即使银行仅出于对保证人偿还能力的信任而发放本笔借款,保证人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考察,相较于出借人,笔者认为作为保证人的审查义务应当更重。保证人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失察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借款时已经失信属于公开信息。银行的明知不应构成与借款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形。
其次,如果适用原《担保法》第30条第2项,笔者认为则更加牵强,首先银行不存在胁迫行为,如适用此项只有证实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方能成立。但本案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并未有明确欺诈行为的存在,仅因借款人的失信而未告知保证人而认定为系一种默示欺诈的话,则本案判决则可以用离谱来形容了。一家之言,推荐本判例仅供参考。
虽然本判例不是最高院的公报或指导案例,但毕竟在所辖区域还是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意义。因此,笔者提醒金融机构在发放借款时如果明知该借款人已经存在其他失信或征信问题,应当告知担保人,如果是为了旧贷管理需要不得不发放的借款,建议让担保人出具知情并继续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以避免出现保证人免责风险。
父母贷款找女儿做担保人后果
来源:澎湃新闻
过去六七年,广西柳州的覃女士经常奔波于柳州与河池的公检法机关之间。2015年,她经亲戚介绍,用自己和女儿名下的11套房产为一公司及该公司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支付后不久,该公司股东便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而且未能如约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于是,银行将该公司、公司股东及担保人等诉至法院,要求清偿贷款及利息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该公司及股东并无可执行财产,覃女士提供的担保房产遂被查封。
在这期间,察觉自己被骗且已无经济能力继续诉讼的覃女士在一审后没有选择上诉,而是向警方报案。经过数年周折,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覃女士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警方立案后,鉴于“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暂停了对覃女士房产的执行,但2022年4月,法院又在覃女士房外张贴公告,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此时,刑事案件尚未完结。覃女士遂再次向检察院反映,6月15日,覃女士接到检察院通知书,称已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替人担保贷款致11套房产被查封
2015年2月1日,覃女士与其亲戚王某歆签订借款合作协议,由王某歆“借”覃女士11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办抵押贷款。覃女士提供房产担保后,依约可从王某处获月利率1%的利息。
王某歆为了证明贷款的目的,出示他与韦某花、钟某夫妇的企业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简称鑫海公司)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的“养殖场合作框架协议”。覃女士向澎湃新闻介绍,韦某花夫妇是王某歆妻子的亲戚。有了这层关系,覃女士当时并未多心。
鑫海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授信时,报称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度营业收入从143.8万元增至2649.35万元、净利润为742.36万元。同时还提供了柳州市伟桂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伟桂公司)与鑫海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合同》等资料。当年3月18日,邮储银行放贷,鑫海公司委托邮储银行,将460万元支付至伟桂公司单独开的银行账户中。两天后,鑫海公司股东韦某花同样用覃女士的房产作抵押担保,以装修的名义获取邮储银行贷款110万元。
邮储银行贷款发放1个半月后,韦某花夫妇便将鑫海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当年9月,因鑫海公司和韦某花均逾期未还贷款,邮储银行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2015年12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法院判令银行与鑫海公司、韦某花签订的贷款合同解除,鑫海公司、韦某花应给付银行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的覃女士及其女儿、王某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一审期间,覃女士发现上述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合同约定不符等等问题,察觉自己被骗,且已无经济能力继续诉讼,遂在一审后选择报警,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发现,鑫海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其报称巨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更查不到任何线索。此后,覃女士及其女儿提供的担保的11套房产遂被查封。
覃女士介绍,11套房产包括6个小摊位(商铺)、1个小公寓、4套住宅。2016年7月判决生效后,他们当时迫于银行压力,自己卖了一套住宅,替借款人偿还了172万元。
因可能涉嫌诈骗,法院暂缓执行
覃女士的代理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账,发现鑫海公司及韦某从邮储银行获取贷款570万元,并没有用于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或装修等项目。
覃女士和律师均认为,王某歆和韦某花等人编造虚假经营项目,提供企业虚假材料、伪造《饲料购销合同》及装修合同,先后从邮储银行骗得贷款共计570万元,没有依约定使用贷款,而是将其瓜分、侵占,更未偿还银行分毫本息,侵害了担保合同一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财产,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后,覃女士向警方报案。直到2017年12月,柳州市公安局银山分局才给覃女士出具了一份受案回执,但受案登记表显示,“该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管辖地公安机关受理。目前,我局将覃女士提供的举报材料通过发放机要件方式邮寄给河池市公安局。”
虽然警方未立即立案,但暂缓了法院的执行程序。2018年4月,金城江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11套房产作了评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覃女士遂以警方已受理案件为由,向河池中院进行信访反映。
2018年5月28日,河池中院向覃女士出具的答复函称,“2018年5月25日,金城江区法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督办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院,现就你反映的执行信访问题答复如下:鉴于上述两案可能涉嫌诈骗、贷款诈骗犯罪,金城江区法院已对你们用于抵押的房产暂缓拍卖。”
2018年7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河池中院于2018年5月20日以《督办函》要求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根据督办要求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院对该案抵押财产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应该终结执行。”
警方侦查期间,法院再启执行程序
覃女士介绍,2018年7月法院终结该次执行后,她便一直为立案的事情到处奔波反映,2020年法院曾恢复过一次执行程序,但好在当年年底警方终于决定立案,执行程序才又暂停。
2020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覃女士被诈骗一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案侦查。
当年12月28日,金城江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目前被执行人覃女士认为本案涉嫌犯罪问题在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暂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措施。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不料,前述两次因“先刑后民”原则而终结的执行程序,在2021年却再次启动。
2021年6月,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上述2020年12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申请立即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7月20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恢复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覃女士报案后,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侦查,截至2021年7月16日,该案尚在侦查办理中。金城江区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理由包括,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并未确定本案抵押权存在瑕疵,本案抵押物为涉刑财产,(公安机关)也未对本案抵押物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等。
2022年1月,覃女士向金城江区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上述执行裁定存在程序违法、贷款纠纷案民事审判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金城江区检察院于3月23日作出决定,受理了该执行监督案。
日前,金城江区检察院向覃女士出具通知书称,该院经审查,已于6月14日以“金检民执监(2022)1号”检察建议书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具体内容,覃女士尚不得知。
此外,覃女士还向河池银保监局举报反映了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河池银保监局正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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