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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用林权证怎么抵押贷款)

林权证不当抵押时,村民小组自救方法与银行面临的困境及难题,下面是智慧的启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和大家分享的知识有点小高端,但是却涉及广大农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不小心,村集体的资产将面临被抵押的风险。

在广西的小伙伴们都知道,我们广西山比较多,俗话说,靠山吃山,所以我们对山林资源利用得都很充分,山林确权工作政府也做的比较好,各村集体保护开发山林资源都非常充分。对于一些商人缺发现一本万利的商机,承包集体山林用于开发,办理山林承包经营权证,再用林权证去银行办理贷款。下面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我简要介绍一下:

事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事情的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广西某村民小组申请法院确认其与兰某某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无效,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案件的第一步,此时银行的抵押权的基础涉及的合同已经认定无效。

第二步,村民小组起诉行政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登记机关颁发的林权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确认登记机关颁发林权证行政行为违法,但已信用联社享有的抵押权属于善意取得,但不予撤销林权证。第二步的同时,信用联社在当地法院亦起诉借款人农资公司和担保人兰某某,确认银行信用联社对林权证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步,银行的借款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

这里大家都会很疑惑,银行怎么就善意取得了呢,看一下法院的判决说理:法院认为,依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该采用审慎的态度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本案中,农信社的经办人员已要求抵押人兰某某提交其持有的《林权证》原件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涉案林木进行了价值评估,对兰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担保分析,形成了书面的调查报告,在农信社内部进行了汇审,并且前往XX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农信社与兰某某、案外人农资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进行了相应的审查,不存在重大过失,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支付抵押权对价的义务,为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农信社的抵押登记是建立在林权登记机构已经作出林权登记,基于对林权登记公信力的信赖基础上作出的。农信社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其所取得的抵押权属于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

我们现在回到第三步,本案中,村民小组已经基本实现村集体资产不被流失的风险,但银行如何才能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现在已经确认行政机关登记行为违法,且抵押物的基础《林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已经不会也不敢去拍卖村民小组林地的山林资源。兰某某因为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入狱,农资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到这里银行的2000万贷款很大程度变成不可实现的不良资产了。银行内部已启动追责程序,对于负责发放该笔贷款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或辞退。

通过这个案例,警示银行在对于涉及农林等权利资产抵押贷款时,请一定慎重,再慎重。

最后说一下,银行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这里需要启动民法典第222条沉睡条款,目前全国尚未有根据该条实现赔偿的案例,启动需要做很多工作和努力,具体可以私下交流。

各位小伙伴们是否有想到更好的解决路径,欢迎私信交流。

小律是从法院工作十余年的法官转行出来做律师,今天法律知识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随时私信小律,谢谢!

用林权证怎么抵押贷款

案情概要

李梅系某家建设公司员工,张三是该公司老板朋友,某天李梅被公司老板要求陪同张三儿子到李四处索要张三的林权证,原以为是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怎料李四要求两人在收条上写下“本人承诺务必将张三所欠李四欠款还清”这句话,才能将林权证给予两人,为完成老板布置的任务,不知内情的李梅迫不得已在收条上写下了该句话。但李梅万万没想到,这句话竟让自己莫名负债上百万。不久后,李梅收到法院传票,一看才知晓自己是被起诉了,而对方竟让自己承担张三260万债务的连带责任,李梅心想自己与张三非亲非故,也无交集,未参与张三借款更不清楚张三欠款的具体情况,怎就成了被告。思虑良久,李梅决定委托律师协助自己,最终在朋友的介绍下,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的刘佳丽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刘律师与李梅一番详细地沟通,了解到,李梅仅是按照李四的要求在收条上写下了一句话,对张三欠款情况概不知情。之后,刘律师通过阅卷,了解了整个案情经过——2010年,张三声称自己承包了某工程需垫资,于是先在李四处借了10万元,不久又给合作伙伴王五所欠李四的10万元做了担保。后由于贷款审批缓慢,又急需要资金,张三只能继续在李四处借款,日积月累,2010年至2012年间张三在李四处共计借款高达256.7万,并于2012年向李四出具了一份260万元(借款+利息)的借条。为了让李四放心自己会还款,张三将自己的林权证押给了李四。然而还款时间到,张三手头却拿不出钱,便向李四提议用林权证抵押贷款来还债。由于工作繁忙,张三只能让自己未成年的儿子去拿林权证,而李梅仅是作为张三朋友公司的员工,受老板指派临时担当陪同人的角色,陪同张三儿子一同前往李四处,结果两人被李四要求写下了“本人承诺务必将张三所欠李四欠款还清”这句话。但事后张三并未贷款成功,导致债务一直拖欠。2021年,李四索性把对张三、王五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胡六,并依法向张三、王五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胡六为实现债权,把张三、王五,以及签过字的李梅、张三儿子等人告上了法庭——梳理完整个案件经过后,刘律师四处搜集证据,整理好答辩意见,出庭应诉。

胡六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三归还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张三、李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王五在所欠款10万元内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

庭审现场

刘佳丽律师答辩意见

1、原债权债务真实性有待考证。本案中,借条均载明为现金支付,被告张三并未向债权人出具相应的收据,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债权人向张三实际交付的相关证据。在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2、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张三出具的借条,将“从2012 年4月16日起分期还款至2012年9月30日止还清以上所有款 项”直接修改为“从 2017 年4 月 16 日起分期还至 2019年9月30日止还清以上所有款项”,张三表示其并未改过借条上的时间,那么应当由原告或原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条上的时间系张三本人修改,但原告或原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条上的时间系张三本人修改,因此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2012年10月1日,原债权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起诉的行为并不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时该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即使当事人为债务人之一,原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当事人,该转让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本案原债权人于2021年3月20日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其只通知了张三并未通知当事人,即使当事人为债务人之一,原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当事人,该借转让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原告无权要求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

4、当事人并未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原告无权再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12 月当事人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公司老板与张三系朋友关系,其让当事人到原债权人李四处索要林权证,因李四要求当事人在收条上承诺如果张三贷款成功必将其所欠欠款还清才将林权证给当事人,故当事人才在收条上写下“本人承诺务必将张三所欠李四欠款还清。”当事人在此之前未参与债务人借款也不清楚债务人欠款相关事宜,当事人在收条上所述并不代表当事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使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无论任何一笔债务原告及原债权人均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原告无权再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李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核实,李梅仅在向李四出具的林权证收条上签注“本人承诺务必将张三所欠李四欠款还清”,并没有表明对张三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且李四诉讼也未向李梅主张过权利,故原告主张李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张三还款260万元,经本院查实,张三共计向李四借款256.7万元,基于张三已还款35万,即张三需归还李四221.7万元,现李四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继而张三需向原告归还221.7万元。最后,对原告主张王五归还1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1、判决张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17000元及利息;

2、判决王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最后,当事人李梅不承担该债务连带责任。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在债权人收条上写的字如何认定,若认为是债的加入,即要承担还款责任;若认为是对债务人的担保,则需承担担保责任。好在在我方提出当事人与债务人无任何关系,也无参与还款的表示,更未主张担保责任及表明担保身份,且仅凭案件事实也无法推定当事人系担保人的答辩意见后,得到了法院采纳,最终当事人才得已抽身。借此案件,也温馨提示大家,在对方要求签署文件时,自己不知晓内容的,不要轻易签字,因为仅是一个小小的签字行为,就可能给你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

刘佳丽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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