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金融债权公证后可强制执行,下面是每日经济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强制执行公证
【最高法、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金融债权公证后可强制执行】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根据76号文,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书超期了咋办
七、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1、说明提示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外后,因债权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包括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和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2)《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
八、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
1、说明提示
仲裁是与诉讼并列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具有高效快速的特点。但仲裁裁决出具法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的情形,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另外,对于当事人串通获得虚假的仲裁裁决损坏案外人利益,案外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种情况不同于执行行为异议或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异议)。
2、法律依据
(1)《仲裁法》
第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等。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
九、解除或纠正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
1、说明提示
在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或纠纷生效的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不能提执行行为异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第18条[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
十、提出执行裁定复议
1、说明提示
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定的复议、限制出入境裁定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复议等。执行裁定复议的种类比较多,各种执行裁定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限、法定情形、申请对象、主管法院等存在区别。
2、法律依据
散见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
十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说明提示
详见本律师发布的文章《执行异议之诉之要点》。执行异议之诉主要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解除保全、确认权利并停止执行。
2、法律依据
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十二、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或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说明提示
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个别或部分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分配方案异议。另外,异议人还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系单独的一类诉讼,完全不同执行异议之诉)。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等。
十三、提出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在诉前、诉中和执行中转移财产(如无偿赠与、低价转让、无偿转让等),需要提起诉讼,撤销赠与转让合同或者确认赠与转让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条文比较多,不再一一列举。
十四、提出第三人履行通知申请
1、说明提示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则可以提出申请,让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十五、提出执行财产回转申请
1、说明提示
执行错误或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涉及到执行财产的回转,能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5条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66条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六、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申请
1、说明提示
主要涉及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被执行人实施前述犯罪行为时,可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申请。
2、法律依据
参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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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书超期了咋办)":http://www.ljycsb.cn/dkzs/119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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