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纠纷中有关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上限是否能超过4倍LPR?,下面是济南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不下来违约金
阅读提示: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民间借贷利息标准已改变为LPR的情况下,不应再以年利率24%作为判定是否过高的标准。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认为,原审法院所参考的未超过24%的年利率,依据系《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民间借贷利率标准LPR的变化不影响本案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利率上限的参考标准。《(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天府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
2.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2层1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负责人:林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鹏,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成都新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益州大道南段588号1-3-5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赵玲华,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冯金生,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审被告:侯万林,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审被告:胡清平,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成都分行)、原审被告四川佑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兴公司)、成都新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川公司)、赵玲华、冯金生、侯万林、胡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二审法院混淆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第三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仅仅是用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履行情况的文本。故,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而非执行证书。2.一审和二审法院受理并实体审理本案存在严重程序错误。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之约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约定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解决本案争议,排斥了人民法院对纠纷的诉讼管辖。合同的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原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效力。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案件,其前提只能是债权文书存在错误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4.公证处应天府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违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5.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诉讼,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加重了和美公司的诉讼费负担(一审诉讼费用391335元,二审诉讼费用214067元)。6.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明知和美公司拒绝担保,和美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1.证人赵某证实,冯金生在(2017)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64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26467号《公证书》)出具时并不在场,冯金生及其他股东对和美公司的保证合同均不知情。2.冯金生当庭陈述,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信贷工作人员潘玲知悉冯金生不同意由和美公司提供担保,其后来与潘玲发生争执,后潘玲将贷款展期文件中需要由和美公司担保的材料撤回。3.26467号《公证书》中所称“新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华、和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生与天府银行负责人方星于2017年7月24日在公证员李某面前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真实的。冯金生并未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或同意盖章。4.天府银行成都分行的授信合同均列明赵玲华、冯金生、侯万林保证担保,赵玲华、胡清平抵押担保,但均未列入和美公司担保,不是因为疏漏和差错,和美公司从未提供担保。5.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明知《2017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是虚假的。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天府银行成都分行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以符合程序要求,经办人自己制作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并加盖了和美公司的印章,股东会决议上的三位股东签字,凭肉眼即可辨别笔迹高度一致,均非三位股东本人签字,三位股东没有参与担保的事情,天府银行成都分行对此是知情的。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作为金融机构,严重违背金融机构“审慎”审核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和美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三、两审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责任过高。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天府银行成都分行的损失仅仅是资金利息,复利和罚息已经上浮50%使其损失得到弥补。另外,目前民间借贷利息标准已为LPR,不应再以年利率24%作为判定是否过高的标准。
天府银行成都分行辩称,应当驳回和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一、本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1.债权人应享有直接起诉的权利。本案属于当事人因债权文书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在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权文书情形下,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另行诉讼,是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用语为债权人“可以”而非“应当”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理解为法律赋予债权人选择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诉讼的权利。其次,债权人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起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相反能使义务人重新获得诉讼抗辩的权利,实际上对义务人有利。并且,在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争议的情形下,债权人最终仍要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故债权人放弃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起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再者,当事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仅是义务人作出自愿放弃诉权并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并未作出任何放弃诉权的意思表示。最后,目前的司法实践已有裁判案例认可当事人在选择直接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上的意思自治。3.如债权人不享有直接起诉的权利,则现实存在的执行障碍将使债权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途径,同时也违背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的本意。4.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已经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天府银行成都分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二审法院认定和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并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1.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26467号《公证书》明确记载:和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金生于2017年7月24日在成都市、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上当事人的印鉴、印章均属实。和美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前述公证证明,因此前述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情况属实,和美公司与天府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和美公司提交的留存于公证处的《2017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上已经载明,和美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佑兴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对于公证处或天府银行成都分行而言,法律并未苛责也不可能要求其承担对股东会决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义务。综上,和美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三、违约金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明确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调减违约金的余地。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审法院所参考的未超过24%的年利率,依据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民间借贷利率标准LPR的变化不影响本案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利率上限的参考标准。《(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天府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美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第五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第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公证机构已经就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如果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仅以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就该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受理本案,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二、关于和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审查明,26467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甲方成都新川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玲华、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金生与乙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负责人方星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成都市,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印鉴、印章均属实。”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和美公司提供了从公证机构调取的《2017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反映出和美公司股东同意和美公司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该决议文本中有和美公司股东的签名,并加盖有和美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冯金生的印鉴,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虽然原审中,和美公司提供证人赵某的证言,用以证明和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生及和美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不同意提供担保,但因赵某与和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原审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现并无其它证据证明26467号《公证书》内容错误,该《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二审认定和美公司与天府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一审认定和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判决和美公司对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和美公司应当对佑兴公司案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未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三、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佑兴公司如果违约,应当向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支持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主张的违约金600万元,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和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 科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郭凌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松
书 记 员 王怡云
来源:山东高法头条号
首付交了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中新经纬5月26日电 (魏薇 实习生 周月池)最近有社交平台上出现了“负首付”买房的帖子,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网友的围观。
业内人士指出,“负首付”并非新鲜事物,实际上是通过做高评估价格,从银行获取更多贷款。25日,中新经纬了解到,有中介公司已通知员工,不允许向客户宣传“零首付”“低首付”等。在房地产市场遇冷下,卖房新招不断,而“负首付”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惊现“负首付” 有中介公司紧急通知
“最新笋盘,负首付50万元搞定。”在某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不少疑似房地产中介的人士发帖,称可以“负首付买房”。
一则发布于4月22日的网帖显示,深圳罗湖一套520万元的房产可以贷款570万元,也就是说首付不仅不用“自己掏钱”,还可以从银行多贷走50万元。25日,中新经纬试图联系发帖人,但在平台上已经无法搜索到该帖子。
当日,中新经纬以客户身份咨询深圳市的一位房产中介,据其透露,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通知,不允许宣传“零首付”等,“要求我们不能发这样的广告”。当被问到如果客户提出这样的需求后,能否做“负首付”时,该中介称,不能做,只能按照规定做事。
也有深圳的中介称,仍可以做到“负首付”。该中介介绍,2020年时深圳房价比较高,有些片区涨到每平方米8万-9万元,现在有的已经降到5万-6万元,可以利用这个空间做高评,“房子价格高一些,银行就能多贷款,你的首付就能低一些”。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新经纬表示,“负首付”不是新事物,业内称之为“高评高贷”。“负首付,就是房屋市值500万,很可能评估出800万,从银行贷款出70%也就是560万,相当于购房者还可以从银行拿出60万首付。”
据他介绍,“高评高贷”也叫做倒拿钱、零首付、低首付,是指银行评估价格比真实交易价格高,从而贷更多的款变相降低首付。高评就是高评估值,高贷就是高贷款额。里面涉及阴阳合同、卖家配合控款,其漏洞在于银行评估价有浮动空间,只要卖方同意即可,本质上是赤裸裸的违法。
2017年9月29日,住建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张大伟称,现阶段的“高评高贷”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目的,即买卖双方签署两份购房合同,其中“阳合同”代表被做高的房价,作为网签合同网上备案,“阴合同”则代表真实的房价,以“阴合同”的房价实际成交,以“阳合同”的房价获取高额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不会批贷
银行是否会通过此类贷款?
中新经纬以客户身份咨询建设银行深圳市罗湖区一支行,该行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一手房都是要付首付的,一般由开发商收首付,还要交押金。首套房首付三成,二套房五成。如果中介说开发商可以垫付首付,具体情况还要咨询开发商,“提醒您谨防诈骗”。
“没有这回事”,深圳市一位中国银行的个贷经理介绍,购房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来支付首付款,零首付、负首付和开发商垫付首付都是严令禁止的。
上述个贷经理强调,银行不会批这种贷款,本身就是一种不合规的操作,中介没有对购房者进行正确的引导。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指出,零首付、负首付对银行来说政策风险和实质风险都很大,房产抵押作为风险防控的手段,如果评估价虚高其效果可能大打折扣。对个人而言,过度加杠杆将可能引发家庭财务危机。之所以出现负首付的现象也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银行信贷投放压力较大,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增长压力大;二是房地产销售压力大,开发商卖房难。
据媒体报道,近期广东省惠州市多个楼盘为加快去化,推出力度颇大的折扣甚至零首付购房促销活动。为规范销售行为,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5月20日印发《关于整顿房地产市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商品房交易环节出现首付贷、返首付、零首付、中介机构营销返首付等违规销售行为。
变相增加购房者负担
“负首付”“零首付”通常是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用来吸引客户购房的一种手段。看似零首付的背后,实则暗藏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使购房者深陷债务之中。
“理性算清‘零首付购房’得失账。” 原浙江银保监局曾提示道,此类模式下,购房人看似“零首付”购得房产,实际却因前期人为做高房价、支付中介服务费和税费等,承担了远高于房产实际市场价值的负债,甚至面临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等风险,得不偿失。
中新经纬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有多起关于“零首付”“高评高贷”等引发的纠纷。一起合同诈骗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苏某一等二人在经营佰利通公司从事物业买卖中介服务期间,以高评高贷、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购房、为客户办理深圳户口等对外宣传,吸引客户。该公司在收取客户定金、首付款后挪作他用,未全部用于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购房事宜。
由于存在定金或首付款被挪用,或高评高贷没成功,或首付款未凑齐,或未取得房产代售权等情况,绝大多数客户的购房行为难以完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经法院查明,共有63名客户因购房被佰利通公司诈骗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648.7233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苏某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介绍,为了实现“负首付”或者“零首付”,一般开发商会与购房人签订两份合同,而签订虚假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登记备案,签订虚假合同则涉嫌没有如实备案。
“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属于违规贷款,银行经审查发现不会批准贷款,并且可能影响购房人的个人信用;即使银行批准了贷款,申请贷款的额度增加,增加了购房人的负债成本,返还的本息都会随之增加,其实加大了购房成本。”王玉臣说。
王玉臣提醒道,“负首付”“零首付”本身涉嫌违法违规,签订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有可能被解除或者认定无效,在实践中,如果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被解除或者认定无效,购房人不仅会面临开发商有权不交付认购房屋,不能取得认购房屋所有权的风险,在贷款合同被解除后,还会面对银行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风险。(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魏薇:vivi1257@163.com)(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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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不下来违约金(首付交了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http://www.ljycsb.cn/dkzs/119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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