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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骗银行贷款(提供假合同给银行骗贷)

浅析“AB贷”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下面是合肥刑辩孙宝华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合同骗银行贷款

浅析“AB贷”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

2023年3月份,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开展专项整治。近期,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加大了对违规贷款中介公司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实施AB贷模式的贷款公司已成为打击的重点。

在银行信贷大放水的今天,需要贷款中介申请贷款的人群,一般都属于征信较差或者找不到合适的担保而无法贷款。对这种人群,不管贷款中介广告打的再好看,他们也无法单纯以申请贷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那怎样才能让征信存在问题的人群获得贷款呢,AB贷这种畸形的贷款模式就应运而生。

一、AB贷的行为模式

什么是AB贷?简单地说就是贷款中介帮助A以B的名义来申请贷款。

对于征信存在问题的贷款申请人A,贷款中介都会保证可以帮助其申请到贷款,但要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对于申请贷款的人群来说,这就是救命的稻草,只要能申请到贷款,哪里还会管中介费用高不高?于是,贷款中介会让A签署一大堆的告知及申请贷款文件,然后安排其他中介来告知A,银行认为其征信存在问题,需要找一个征信合格的B来见证。B到场后,中介又哄骗B只要到场见证,不会担保,不承担责任,然后操作B的手机申请征信报告,在B的手机上下载银行app,在手机上申请贷款,贷款审批后,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赚到中介银行卡账户上,扣除大额中介费后转给A。而B直到收到银行催款短信才知道自己莫名其妙背负了一笔贷款,从见证人直接转变为贷款人。

二、AB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当前公安机关给AB贷行为的定性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将中介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而有的地方则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下面,我们将以AB贷行为模式特点加以分析。

(一)诈骗罪

AB贷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按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是贷款中介前期完全告知贷款申请人A高额中介费用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必须对财产具有处分意思。因此,基于处分意思必要说,AB贷中贷款中介获取大额的中介费用并不构成诈骗罪,原因就在于申请贷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初就没有对支付大额中介费用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也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导致产生财产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是贷款中介前期告诉申请人申请贷款会有高额利息只需要一部分中介费用,在贷款审批之后又骗称通过努力降低了贷款利息,但需要增加中介费用的情形。由于各个银行贷款利息都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固定,不存在贷款中介所称可以通过操作将高额利息降低的情形,此时中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增加部分的中介费用,应构成诈骗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

关于部分公安机关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本案不存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规定中的经济合同;其次,作为贷款申请人的A,并不属于本案真正的被害人;第三,作为实际贷款人的B,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亦未因贷款合同而遭受财产损失。AB贷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贷款中介以实际贷款人B的名义向以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贷款审批都是线上进行,即便贷款中介欺骗B以B的名义申请贷款,真正的受骗人是B,但由于B符合贷款申请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并未在B申请贷款过程中受骗。因此,AB贷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盗窃罪

在与办案单位民警的沟通过程中,我们认为,AB贷中B被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此时贷款理应归属于B所有。而贷款中介假借第三方支付的方式,私下将贷款转移至其个人或A的银行账户,很明显侵犯了B的财产权。由于B对申请贷款并不知情,所以不可能对贷款具有财产处分意识。根据诈骗犯罪处分意识必要说,贷款中介私自处分B申请的贷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金额即为贷款金额。

至于贷款中介是否对全部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由于贷款中介对征信存在问题的A是否能够按时还款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且中介方还要在该笔贷款罪获取相当部分的巨额中介费用(一般是全部贷款金额的20%,最高可能达到30%),可以认定为对涉案资金处置极度不负责任,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结语

AB贷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也给申请人A和贷款人B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尽管对于此类新型犯罪模式,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可能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贷款中介实施这种畸形的市场行为模式,必然会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提供假合同给银行骗贷


村委会主任伪造购销合同骗贷千万,案发后竟辩称自己是银行大股东。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文书显示,南昌市某村村委会主任万某保和辛某强经事先商量,由万某保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湖支行贷款1100万元。此外,辛某强还采取欺骗的方式,在未经江西农业大学同意的情况下,以大学入股的公司房产作为抵押。


案发后,万某保坚持称其提供给银行贷款的棉纱购销合同是真实的,且自己持有南昌农商银行内部300万股股权,积极弥补银行的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其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村委会主任伪造购销合同

伙同“假担保”骗贷银行千万


文书显示,2008年8月前后,南昌市某村村委会主任万某保和辛某强经事先商量,由万某保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贷款1100万元,期限二年。并且辛某强在未经江西农业大学同意的情况下以江西农业大学入股江西江南制药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


贷款审批下发之后,其中的612万元被辛某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488万元被万某保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消费开支。


2010年8月,该贷款到期,万某保借用过桥资金偿还了贷款本息。同时,万某保同辛某强又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向南昌农商行青山湖支行贷款11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两年后,第二次贷款到期,万某保再次借用过桥资金偿还贷款本息。2012年9月25日,万某保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材料,并由辛某强伪造“江南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加盖伪造的“江西食品机械厂”、“江西江南制药厂”、“江西农业大学园林花业公司”等“江南公司”股东印章,取得贷款11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此后,万某保、辛某强在仅偿还部分本息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5日南昌农商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仍欠贷款本金1022万余元,贷款利息1.7万余元。


不过,万某保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却坚持供述其提供给银行贷款的棉纱购销合同是真实的。


辩称自己为银行大股东

积极弥补银行损失请求判缓刑


据万某保供述称,自己是南昌农商银行的股东(持有南昌农商银行内部300万股的股权)。此前,辛某强与其商议,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去银行贷款,辛某强拿江南制药有限公司做贷款的担保方,并约定贷款发放后各用550万元。然后万某保就去南昌农商银行申请了1100万元个人贷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辛某强去银行办理担保抵押手续的详细情况自己并不清楚,都是辛某强单独提交材料给银行的。


江西农业大学产业处副处长戴某的证言也指出,2008年后,在江西农大不知情的情况下,辛某强采取伪造公章等欺骗的方式用江西食品机械厂的土地、房产做抵押担保,向洪都农商银行青山湖支行贷款,戴某从未在2008年、2010年、2012年江南公司关于对万某保贷款1100万元进行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签过字、加盖过江西食品机械厂公章。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万某保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万某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后,万某保上诉提出,一审指控的其与辛某强伪造股东决议并加盖伪造的股东印章没有依据,其积极弥补银行的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一审认定其属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律依据,其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等量刑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且其辩护人提出,万某保主观上无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其提供的购销合同并非银行放款的主要原因,原审认定万某保犯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过,二审法院驳回了万某保的上述请求。根据万某保的供述、同案辛某强的供述,证实二人经商议以万某保作为借款人,辛某强以江西江南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南昌农商行贷款,款项按比例分别使用,二人在二次续贷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同他人以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担保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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