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央行发文: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下面是金羊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损失五级分类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郭树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易纲
2023年2月10日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六条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五条 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 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 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网站
题图 | 新华社资料图
责编 | 陈诗洁
编辑:陈诗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网站
贷款重组五级分类要求
“无还本续贷”,又叫延期贷款、展期贷款,是指每次到期只要付清利息即可继续将本金贷下去的一种贷款方式。这一贷款方式在8月4日的《新闻联播》播出后,立即引发强烈反响。对于融资难、融资贵的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能够带来什么好处?
无还本续贷并非新鲜事物在8月4日的《新闻联播》当中,有一条介绍山东德州“无还本续贷”的新闻,其中提到,当地一家生产辣酱的企业通过无还本续贷,节省了500多万元费用。山东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王国恩表示:“有中小企业局的推荐,目前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还没有发现一笔不良贷款,这就实现了双赢。”
通常情况下,企业贷款到期后,必须先还款才能再借款。而当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往往需要先筹集一笔“过桥”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然后再次贷款。而这笔“过桥”资金也正是山东德州辣酱企业500多万元费用的来源。
可是,过桥毕竟是有风险的。一旦遇到银根紧缩,银行不再投放新的短期贷款出来(或者说是客户经理愿意投放,但总行没额度了),那么企业主就还不了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很高,只贷7天没问题,如果贷上更久,那么沉重的利息负担可以很快把企业放血放死。
具体案例,可参考《人民的名义》里的蔡成功。
由于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往往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因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中小微企业有着很大的续贷需求。
据齐鲁晚报今年6月的报道,德州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赵小广指出,“德州企业过桥资金年利率低在30%左右,高则40%以上。通过无还本续贷,一笔贷款到期后,不用还上原先的贷款本金,可以续贷结清已有贷款。”这样一来便可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过桥成本高的问题。
实际上,无还本续贷并非新鲜事物,过去几年,银监会出台了有关无还本续贷的多项政策。2014年7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明确提出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为进一步督导银行认真落实续贷政策,扩大续贷业务范围,2015年6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银行业也在积极执行无还本续贷的政策。例如,江苏银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制定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2018年5月17日,河北银监局出台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具体条件、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鼓励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无还本续贷不是新鲜事,可以探索,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如明确续贷企业的条件、要求,但不宜大规模地推广,不宜运动式地复制,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也不宜介入过多。否则,就有可能重蹈当年“互保”“联保”的覆辙。
“无还本续贷”有审核条件无还本续贷和贷款展期以及借新还旧有何区别,为什么山东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称,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没有发现一笔不良贷款?这些是山东德州无还本续贷新闻的争议所在。
法询金融董事总经理刘诚燃在公众号“成于微言”撰文指出,按照贷款通则,贷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尽管贷款展期形式上与续贷有点像,但贷款展期只可以有一次,而且贷款展期没有体现出来用新的现金流去替代旧的现金流这一过程。所以贷款展期不属于续贷。
续贷业务的本质是借新还旧,但不是所有的借新还旧都是续贷,如果带有减让行为的借新还旧,则属于重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不过,根据36号文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对于无还本续贷是否会影响银行不良率指标,安信证券银行团队指出,“无还本续贷”是有准入把关、有审核条件的,“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严守风控、不滥用政策的前提下,是可以和小微企业达成双赢的。这和掩盖不良贷款有本质上的区别。银行若审慎开展此项业务,可以减少企业费用,避免因短期流动性风险影响企业经营,甚或造成银行坏账。也正因为该业务模式对客户准入及风控的要求较高,应用的范围可能偏窄。
根据银监会36号文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河北银监局的指导意见在36号文的基础上还提出,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去产能、治污染的政策要求;申请续贷的期限、金额均应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约定。
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无还本续贷没有次数的限制,如果没有严格审查,无还本续贷对企业来说推迟了债务危机发生的时间,对银行来说隐藏了不良,“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来说,都不应该强行推无还本续贷,判断要交给银行,银行要加强审核,对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企业才给予续贷,否则该收回的还是要收回。”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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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损失五级分类(贷款重组五级分类要求)":http://www.ljycsb.cn/dkzs/118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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