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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违约金(贷款违约金怎么算)

提前还房贷要收违约金?河北各银行政策不一,下面是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贷款违约金

近日,交通银行发布公告称,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对个人按揭类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厂房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

因为涉及房贷,消息一出,引起网友普遍关注。那么,银行对个人房贷提前还款收取补偿金,究竟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对于“房贷一族”来说,提前还款是否划算?记者对省会石家庄多家银行进行了调查了解。

少数银行收取还款“违约金”

据了解,所谓提前还款补偿金,是客户对未到期的贷款进行提前还款,对银行进行的一定利息损失补偿。

根据交通银行8月1日的公告,调整前,该行将此项收费标准分为部分提前还款和全部提前还款两种情况。

对部分提前还款的,每年可免收补偿金一次,从第二次开始收取,补偿金额为当次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

对全部提前还款的(只适用于普通贷款,不适用于循环贷款),对下列全部提前还款情况收取当次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一)贷款期限2年(含)以上5年(含)以下,1年内全部提前还款;(二)贷款期限5年以上,3年内全部提前还款。

或许是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交通银行官网随后删除了该公告。该行电话客服解释说,提前还款补偿金是一直都在收取的,收取标准一般为贷款金额的1%,“与主流银行同业保持一致”,不过具体收取金额以分行的合同约定为准。“删除公告是避免客户误以为提前还款补偿金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记者随后对石家庄区域的主流大行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工商银行客服表示:“目前河北、河南区域免收房贷提前还款违约金。”建设银行客服同样表示:“目前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农业银行一家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签订三年以内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万元收取400元左右,具体看合同约定。正常还款三年以后,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还款到底值不值?

作为背负房贷的购房者,当前提前还款到底值不值?专业人士认为,提前还款实际上有利有弊,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判定。“利”是可以节省房贷利息,减轻日后还贷压力,“弊”则是会占用现有资金,失去其他投资机会。

一般来讲,普通个人提前还房贷是否划算,与房贷偿还方式、剩余年限、房贷利率等因素有关,而且提前还房贷也可能存在机会成本等。

据了解,目前提前还房贷的客户主要是2019年之前办理房贷的购房者,那时的房贷利率普遍偏高,有的利率甚至超过6%。虽然目前LPR已有所下行,但有些购房者仍然选择的是固定利率,即使是选择LPR,也需要等到约定的日期才可下调房贷利率。

此外,今年上半年理财收益不理想也影响着人们是否提前还款的意愿。普益标准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上半年,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类外,其余产品收益率波动较大,其中权益类产品收益率波动最大。具体来看,统计期间,固收类产品的收益率在2.55%-4.88%区间波动,权益类产品的收益率在-19.24%-21.51%区间波动,混合类产品的收益率在-8.45%-9.59%区间波动。

因此,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判断是否提前偿还房贷最直接的方式是看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覆盖贷款利率。如果可以覆盖,则可考虑将资金更多用于投资;反之则可以考虑部分偿还贷款。

不过也有专业人士建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考虑不提前还款:“一是等额本息还款已到中期的;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期超过三分之一的;三是通过公积金贷款的;四是有更好理财投资渠道的。”

(纵览新闻燕赵都市报记者 张静涛)

贷款违约金怎么算

裁判要旨

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合同义务属于第一次给付义务,该义务不履行便转化为违约责任,故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二者具有同一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违约责任成立之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案情】

中色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与天津港鑫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港鑫公司)签订铬锰矿石购销合同,约定中色公司向港鑫公司销售铬矿,港鑫公司必须在2014年7月24日(含)以前以现金方式向中色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否则中色公司有权对港鑫公司迟延付款收取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港鑫公司未支付货款,相关货物亦未实际交付。中色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港鑫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利息损失。

【裁判】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色公司所提关于违约金及税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应以2014年7月25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色公司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中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当事人争议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色公司主张依据案涉铬锰矿石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港鑫公司未在2014年7月24日前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其主张的违约金责任是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故自港鑫公司未按期付款成立违约责任时,中色公司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故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违约责任成立之日即2014年7月24日起算。而中色公司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税费利息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这是由违约金的性质所决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故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又不同于合同义务本身。合同义务属于第一次的给付义务,该义务不履行便转化为违约责任,因而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它是原合同义务的变形或者是原合同义务的延伸,二者具有同一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债的同一性理论,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一般认为有三个:一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二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有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三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了损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包括停止对待给付、向违约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或协商合同变更等。将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为产生违约责任之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履行减损义务,激励权利人按照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方式积极作为,同时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及责任大小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影响整体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最后,本案按照其他起算方法存在不妥之处。针对本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实际是将违约金请求权按照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对待。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为债权人主张之日,未考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与原合同义务具有同一性。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期限,一方当事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形成时间不明的问题。

如果将违约行为延续的每一天看作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采取分别计算的方式起算,实际是将违约金视为持续性债权,未考虑持续性债权与按日累计违约金的不同。持续性债权是基于同一债权原因发生的定期给付,主要是持续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每一期债权对应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该类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虽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但从债的特性上看,各期之债都可以看成是一个新债,因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而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债权虽然是随着违约状态的持续而不断增加,但持续增加的违约金债权对应的是同一个违约行为,债权人享有的是基于同一个违约行为产生的同一个违约金请求权,不能将违约金请求权等同于继续性合同产生的可分为独立债权的持续性债权。

本案案号:(2019)津03民初255号,(2020)津民终1316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荆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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