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办理房产过户?,下面是济南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离婚贷款房产过户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是,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此时可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或者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一、离婚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
2、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析产基本步骤:(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
3、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二、夫妻离婚丈夫偷偷过户房产,怎么办?
小案例:1998年,花都女子林某意与比她年长7岁的刘某斌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就生育了女儿,夫妻感情也较为融洽。但在婚后第9年,儿子出生后,夫妻关系慢慢变得紧张起来。据林某意控诉,丈夫怀疑她不忠,经常对她胡乱猜疑,2012年8月,刘某斌甚至将她强行赶出家门,不让她回家居住,夫妻两人分居两年多。分居期间,两个孩子被刘某斌带去给父母抚养。林某意多次想去探望孩子,却受到公公婆婆的百般阻难,不让她与孩子见面相处。令林某意更为诧异的是,丈夫刘某斌竟然趁着她不在家中居住的这段时间,擅自将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转移到其父亲刘某标名下。林某意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公公明知她与丈夫关系恶化并且还分居,却仍然配合丈夫刘某斌将房子转移到他的名下,这属于恶意串通,丈夫的转让行为使房子无故归公公所有,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协商无果之下,林某意将丈夫和公公一同告到法院,请求判决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至丈夫刘某斌名下。
面对林某意的控诉,丈夫和公公则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们辩称,涉案房屋原本就是公公刘某标出钱购买的。在2000年左右,刘某标为了送给儿子一套婚房才购买了涉案房产,房产登记在刘某斌名下。而且,在2000年左右,刘某斌那时才刚结婚3年,根本就没有能力购房。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产是刘某斌于2001年花费12万余元购买的,其间他与林某意已经是夫妻关系,为此涉案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是由刘某斌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林某意与刘某斌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公公刘某标认为该房是由他出资购买的,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媳妇林某意也表示否认,法院为此不予采信。丈夫刘某斌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涉案房屋给其父亲刘某标,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刘某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离婚律师指出,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主是丈夫刘某斌,但他在处分该房产时,并没有经过其妻子的同意,属于无处分权人,而对于受让人其父亲刘某标来说,又不能证明转让协议系儿子和媳妇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此不能认定他是善意取得涉案房产。
三、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时,存在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情况,如何处理,需区别对待。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二)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四、离婚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注意以下技巧:
1、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一定要协商妥当,注明房产的归属及所有权后还需要加盖民证局的章,这样建委过户时才会成为有利证据。如果离异双方是直接通过法院判决的,在过户时只要携带法院判决书即可过户。
2、夫妻双方在办理有贷款的房产过户时,需要先将原房产贷款还清解抵押后才可办理后续流程,这样就涉及到提前还贷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一般银行在办理提前还款时需要提前三至五个工作日预约或者写书面申请,客户要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安排以免延误办理时间。
离婚后贷款房子怎么给另一方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该如何做
1、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的手续:夫妻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住房三证,以及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再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之后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取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有按揭贷款的房子怎么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2、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3、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综上所述,有些夫妻离婚后,出于对孩子的照顾,会协商将房子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法律也是支持的。办过户手续之前,双方要保障房子的贷款还清,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孩子是未成年人的,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代为其办理过户,并妥善保管产权证。
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如何的
1、以夫妻双方自行协议分割房产为主,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在保护妇女、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上分割房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房产的,对该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房产。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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