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资金曲线入市路径隐秘:消费贷、抵押贷监控仍存难题,下面是21世纪经济报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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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A股的快速上涨行情,引发了市场针对A股隐形杠杆的新猜想。
“资金跑步入市,是否可能会存在一些新的场外配资,或者一些信贷资金利用特殊方式入市的可能,正在被监管部门所关注。”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指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在2015年场外配资清理整顿以来,银行资金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空间的确已经相对有限。
不过在市场利率不断趋降的过程中,一些针对个人客户的消费贷、抵押经营贷业务,为一些投资者变相抬高股市投资杠杆创造了新的可能;而有接近监管层的银行人士透露,针对该类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监控和检查上,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信贷如何入市信贷资金可能正在成为A股活跃行情的一种“助攻力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调研获悉,目前不少银行面向个人的消费贷、抵押经营贷等产品的不断营销和推进,均具有导致信贷资金流入股票市场的可能性。
例如消费贷就是最常被使用的一种场外加杠杆工具,通常消费贷的授信额度在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消费贷的话通常银行会给客户一个额度,然后随借随还,年化成本最低有的在5个多点,客户可以通过一些假消费等方式就能实现套现,并间接地流入股市。”一家股份行零售人士坦言。
“这部分资金套现后,不但成本比两融要低,而且不需要像两融一样维持一个担保比例,所以灵活性更高,确实有一些客户是这样操作的,但这种情况证券营业部是管不到的,因为银证转账都是客户的个人行为。”一家汇金系券商营业部人士对此指出。
相比于消费贷的小规模入场,抵押经营贷则具有更大的资金势能。
“用抵押经营贷去炒股,某种意义上和卖房炒股差不多,需要客户有一套没有贷款,或者有贷款但净值比例比较高的房产作为抵押,然后以公司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华北一家股份行个金部人士透露,“因为一些一线城市的房价较高,所以根据净值折算出来的贷款额度也非常大。”
“抵押经营贷不像消费贷规模那么小,主要是跟着房子的净值走的,我们今年前做过最大的有上千万的单子。”另一位银行信贷人士也指出,“不过这种个人杠杆过高的问题银行也比较担心,所以一般这种金额比较大的贷款,银行也会比较慎重地查征信。”
据了解,抵押经营贷此前曾用于部分贷款客户加杠杆购房,而在A股交投热情复燃的背景下,也有部分信贷中介机构打着“进入股市”的名义招揽客户,据一位信贷中介人士介绍。
“之前看到过一些贷款中介在朋友圈发一些‘不用卖房炒股,经营贷帮你加仓’的口号来招揽客户,因为现在房产投资的限制太多了,所以很多中介打起了股市的主意。”北京一位银行贷款客户坦言。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个人贷款流入股市现象的增多,主要和当下个人类贷款利率相对较低有关。
“主要是市场利率走低后,目前针对一些个人的消费贷资金成本也在下降,但受到疫情等因素影响,其实个人实际的消费等贷款需求并不强烈,反而股市转暖后,投资需求可能更大。”上述信贷中介人士表示,“前几年人们用这些贷款买房,如今用这些产品来加杠杆炒股。”
有效监控的难题针对个贷资金违规入市的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难点。
有银行人士透露,针对个贷资金可以通过控制资金流向等方式进行监控。
“理论上可以通过信贷资金的流向来进行一定程度的监控。”一家上市股份行人士分析称,“检查工具上可以采用一些大数据方式,比如从数据上看贷款客户是否出现批贷放款之后出现大规模的银证转账现象。”
事实上,该类监控方式在防范信贷资金流入楼市时也曾使用,根据银行的监控标准,如果相关信贷资金出现回流或流入关联方账户,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流向异常。
“我们之前的一个客户,发现给他批的经营贷本来受托支付给客户,但结果发现又从这个客户流回了自己的账户,这就是典型的信贷回流。”上述股份行人士坦言,“通常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会按规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但在上述信贷中介人士看来,类似的监控方式并不难于规避。
“只要找一个非关联方的第三方收款账户就好了。”上述信贷中介人士解释称,“再一个就是在资金使用上,不要在短时间内让贷款客户收到大量现金,或者保证收到这些现金有其合理性即可,但有些时候银行自己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毕竟需要通过放贷来赚钱。”
在这种困难背后,也有着金融分业监管机制下,不同部门间分工无法有效衔接的尴尬。
“负责贷款审批和发放的银行是银保监会监管的,而券商则是证监会监管的,如果信贷资金通过这种方式入市的确很难被监控到。”上述营业部人士称,“而且具体对应到哪一笔钱,判断其是投资还是消费,本身也很难下定义,因为客户可投资的钱增加了,反而可以腾出更多资金来消费。”
面对类似的难题,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应当通过提升技术手段来解决。
“其实可以在账户系统上进行改革,借鉴数字代币的去中心化模式,这样每一个记账单元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每一笔信贷资金的流向都可以实现清晰可查、可追溯,无论通过几个第三方来倒账,都会被看出来。”一位银行账户系统提供技术服务的IT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 李剑华 实习生 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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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来源:银保监会(ID:zhgyinbaojianhui)
监制:陈永庆
本文编辑:戴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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