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院裁定平安普惠大量放贷涉嫌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下面是科技金融在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导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裁定书认定,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缘起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如剑、于秀丽一桩民事判决,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因不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6月3日,借款人李如剑与信安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前身)签订了生意贷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合计12个月。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贷款金额计算利息,至贷款结清日,按实际贷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按月支付,每月与实际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计息和付息日。本金按月归还,每月与实际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还本日。贷款任何一期到期时,乙方须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月利率为0.65%;月管理费0.8%,每月还本3%,月担保费0.2%。此外,前期服务费1.5万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富登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前身)为贷款担保公司。
2015年6月5日,在富登公司(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前身)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扣除前期服务费1.5万元后,信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如剑放款48.5万元。
合同履行中,李如剑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担保公司替代李如剑偿还364151.9元,此后李如剑向担保公司偿还了7万元,尚欠294151.9元(包含本金26.5万元、利息2177.5元及罚息2697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李如剑未履行还款义务,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如剑追偿。裁定李如剑一次性偿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4151.9元及违约金;李如剑一次性支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管理费1351.38元;李如剑一次性赔偿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9230元,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410元,李如剑与于秀丽承担5820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基本维持了平安普惠的要求,但是一审之后,平安普惠要求重审,由李如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普惠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李如剑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不当,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平安普惠11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安普惠社区”发布了一则措辞强硬的否认声明,称法院判决中关于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观点与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平安普惠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的任何刑事调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调查程序。
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贷公司的业务基本模式为小贷公司提供借款,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不存在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况。资金方、增信方严格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进行合作,收费基础建立在与客户之间分别签订的借款、担保等相关服务合同之上,收取的费用分别为资金方的利息、增信方的担保费,不存在多头收费,客户承担的整体资金成本在监管要求的范围以内,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在聚投诉网站上,针对平安普惠的投诉高达8433起,主要集中在通过保险变相收取砍头息、暴力催收等问题。
平安普惠是平安集团旗下贷款服务平台,提供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信用消费借款。平安集团联席CEO陈心颖在2018年年报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18年末,陆金所控股旗下的平安普惠的贷款余额为3700亿元,5年内实现贷款余额增加20倍。
小额贷款公司安不安全
中国商报(记者 杨宏生)“尚未入职先被贷、还没上班先背债”——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培训贷”骗局,进而引发频繁的纠纷与投诉。今年以来,多地公安、法院等部门纷纷通过公开发布相关文章的形式提醒大学生警惕“培训贷”陷阱。专家表示,一些机构违规提供“培训贷”与稳就业等背道而驰,亟须依法重拳整治。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2022年第1号预警,提醒大学生警惕“培训贷”骗局。(图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截图)
培训机构诱导贷款
“我是被洗脑贷款的。”日前,19岁的李婵(化名)向中国商报记者反映,前段时间,她和好朋友一起找工作,却在四川成都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遭遇了“培训贷”骗局。李婵回忆道,“当时,感觉这家培训机构很正规,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态度很好很热情,一直在跟我们聊天,甚至让人觉得不贷款自己都不好意思了。”
结果,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下,李婵和好朋友分别贷款1.48万元。李婵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显示,甲方(借款人)为李婵,乙方(贷款人)为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消费金融),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收款方正是上述培训机构。
“根本就没有思考的时间,就签了合同。”前不久,李婵在某消费者服务平台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记者在该平台搜索关键词“培训贷”发现,共有12764条相关结果,其中,有关海尔消费金融的投诉达数百条。
今年7月7日,有消费者在上述平台发起集体投诉,反映广州某培训机构“在网上发布免费培训、高薪就业等虚假信息诱导他人进行贷款学习。”有消费者参与集体投诉后反映,“诱骗以非学生身份进行贷款,培训机构以分期付款名义套路我在海尔消费金融贷款。海尔消费金融未经查询便以非在校生而予以审查通过,本人还是在校学生,没有工作,无经济实力偿还贷款。本来我是没打算参加培训的,但现在正是暑假,想在暑假提升一下自己。我在公众号上看到了他们的课程,还有老师的二维码,老师诱导我买了课程,还是分期付款。”截至8月6日,上述消费者反映,“现在培训机构的老师,发消息不回,打电话也不接。”
8月6日,还有消费者在上述平台反映,自己被诱导贷款,因海尔消费金融“放款中”所以无法撤销。“申请时没有回访电话,海尔消费金融直接通过了贷款。今天竟然将贷款放款至第三方培训机构,请海尔消费金融立刻取消我的贷款。本人是学生,没有工作,没有能力进行偿还,请海尔消费金融立刻取消本人的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有消费者在7月14日投诉称,某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诱导在校高二学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从海尔消费金融贷款。7月18日,该消费者补充投诉称,自己在7月15日拨打海尔消费金融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对方让其关注微信公众号,并提供能证明学生身份信息的凭证。该消费者称,“当时发出至今过去4天,海尔消费金融方面无任何回应。”
就贷款申请人资质等问题,中国商报记者咨询了海尔消费金融在线客服,其答复是:“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居民(港澳台除外),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与严重负面信息,且有收入来源。具体申请结果,请以审批结果为准。”
多地提醒警惕陷阱
今年4月27日,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发布了题为《最新骗局“培训贷”,多名大学生已中招》的提醒文章。该文章称,有些“培训贷”公司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往往会办理一些资质要求不高的申请,甚至开连锁培训机构。当吸引一定数量的求职者“入套”后,这些公司就会以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卷款跑路”,以逃避责任。
4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发布题为《最新骗局:警惕“培训贷”!》的文章揭露了“培训贷”的常见套路:虚假培训机构和网络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冒充招聘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到公司贷款培训。很多求职大学生在“高薪待遇”“前途光明”“无需工作经验”等虚假信息的诱惑下,很难拒绝眼前的“大好工作”,于是未经详细了解便匆忙地签订相应合同。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法院近期发布了求职“避坑”指南,提醒警惕“培训贷”等。如,今年7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了一份求职“避坑”指南,提醒毕业生在求职就业中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参加打着赚钱为幌子的培训班,不轻易在陌生网页和平台上转账汇款、办理贷款。
今年4月15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2022年第1号预警,提醒大学生警惕“培训贷”骗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示,有培训机构以提供兼职工作为由,诱导学生接受课程培训,并引导学生在网络平台填写不真实信息办理“培训贷”。学生通过贷款缴纳学费后,不但无法学到有价值的课程和专业技能,更无法获得前期承诺的兼职岗位,最终却因退费难问题而背上了沉重的贷款债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醒,不要轻易添加自称“老师”的陌生人的微信,不要轻易参加打着兼职赚钱幌子的培训班,更不要轻易在陌生网页及平台上转账汇款、办理贷款。
亟待依法加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去年3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分析表示,“培训贷”涉及资金方与场景方,需要分别进行规范。从资金方角度来说,需要持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的行为监督,金融监管可据此开出罚单;对于场景方,亦需审查场景方基本资质,例如,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基本的办学许可证,无证无照培训机构应由教育部门取缔。
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政策严管消费贷款,但一些地方的培训机构依然我行我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规不完善。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注意到,针对“培训贷”,一些地方正在积极立法。比如,《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培训贷治理力度,筑牢监管防火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吴子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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