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长春市住房贷款“商转公”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长春发布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长春贷款公司电话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
电子邮箱:ccdkjb@163.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邮编:13002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3日
附件:
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下列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二)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
(五)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36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七)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
(二)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选择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且与中心签署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生效后,借款申请人才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经中心审核通过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放款。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按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公章或贷款业务章)、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或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存量房的)、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及加盖原贷款银行公章或贷款业务章的贷款明细表和还款计划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主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一条 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方式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还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影响抵押权实现行为之一的,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其他影响受托银行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春贷款中介
新华社长春4月5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王昊飞)清明节前后,祭扫新风吹遍大江南北,但一些地方黑中介仍在扰乱殡葬服务市场。记者近日在长春市一些殡仪馆和医院发现,黑中介伪装成工作人员进行“一条龙服务”,发“死人财”骗“活人钱”。
(小标题)伪装身份心理营销 获信任后“狠赚”一笔
“您好,我是医院殡葬管理科的,负责协助您处理后事。”父亲去世不到10分钟,一名中年男性来到床前,协助为死者穿衣,这让处于丧亲之痛的邢女士感到很温暖。
邢女士也供职于这家医院,虽然没有听说医院有这个科室,但感激于这名“同事”的相助,不仅塞给他500元感激费,还让他现场指挥,直至遗体运至长春市殡仪馆。
一路上,该“同事”详解白事操办流程,“提醒”殡仪馆内的商品种类不全且价格虚高,并带邢女士到四通路一家名为“殡葬4S店”的用品店购买了5000多元的骨灰盒、2000多元的纸马等焚烧品。
后经人提醒,邢女士发现上了当,同样的骨灰盒在普通的丧葬用品店仅售1100元。但“殡葬4S店”老板拒绝退款。
在殡仪馆登记处门口,一辆遗体车刚停下,一名戴着白手套却无工牌的中年女性便抢着帮助家属将遗体放到手推车上,对家属说:“跟我走。”
这名中年女性自称是这里的工作人员,一路上强势指挥,最后带着家属来到附近一家名为“善终堂”的用品店,拿出一份A4纸打印的治丧日程表,向家属讲解。最终,家属买了3000多元的骨灰盒和900多元的纸牛等焚烧品。
“老母亲去世一家人都忙得心急火燎,我们办丧事没啥经验,所以就都听她的。”家属王先生说。
记者采访中发现,邢女士、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黑中介伪装成工作人员已渗透到医院、殡葬服务单位等各个环节。他们平时买通渠道获得“尸源”,利用家属丧亲之痛和办事无助打心理战,渲染封建迷信思想,获得家属信任后,引其到实体店“狠赚”一笔。
(小标题)市场混乱、缺乏监管 黑中介难以根治
长春殡葬服务中心新闻发言人王成科介绍,殡葬业黑中介在当地被称为“尸倒”“丧托”,已有近20年的“从业”史。长春市殡仪馆2015年火化13466具遗体,其中相当一部分家属在治丧中上过黑中介的当。
记者采访中发现,长春市殡仪馆附近的几十家丧葬用品店中,有不少配有黑中介。
近年来,长春殡葬服务中心尝试建立殡葬服务网,将治丧流程明晰化、价格公开化以及打造全程免费服务的引导员队伍,以缓解黑中介的敛财问题,但很难根治。
记者调查中发现,殡葬市场黑中介现象长期存在,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百姓不了解治丧流程,容易被黑中介钻了心理上的空子。医院没有信息问询服务,逝者家属在殡仪馆中又处于慌乱状态,无暇仔细核对价格等事项。
——丧葬品价格虚高,市场比较混乱。在长春市殡仪馆内,绢花花圈的价格在30元至90元,骨灰盒价格均在2000元以下,但在各私营用品店内,同样花圈的价格却在50元至320元间浮动,骨灰盒开口价甚至超过万元。
——黑中介人群无人监管。殡仪馆内的正式引导员经常被黑中介抢业务,黑中介通常以“朋友”的身份出现,声称帮忙处理丧事,殡葬服务部门又无权管理他们,造成了黑中介“没法管”的情况出现。
(小标题)专家建议完善监管政策、填补服务盲区
相关人士表示,发“死人财”骗“活人钱”的黑中介并非长春独有,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极大扰乱了殡葬市场,建议通过完善政策填补服务盲区和管理空白。
首先要在政策层面完善监管,严格殡仪中介服务审批,对殡葬中介行业的责权从制度上明确。由于对黑中介的管理涉及民政、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多个部门,为了形成管理上的合力,应进行联合执法,增加违法成本。
其次,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丧葬用品价格、品种进行规范,对欺诈消费的行为进行严惩,便于百姓维权。加强专业引导员业务培训,延伸从业人员服务链条,实现其从遗体搬上抬运车到火化的全流程对接,让黑中介无机可乘。
专家认为,从治本层面来看,还要进一步加大绿色殡葬的宣传普及,逐渐改变传统丧葬观念中的大操大办之风,正确认识骨灰盒等用品的实际价值,破除对纸牛马、元宝等祭品的迷信,让死者家属在理性消费的同时也让黑中介无从牟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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