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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 贷款 房产证(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

贷款知识 北青网 投稿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算共同财产吗?,下面是北青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前 贷款 房产证

台海网8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司小宣/文 陶小莫/漫画)婚前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离婚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吗……

近期,翔安区的村居法律顾问们接到了不少与买房和家事纠纷有关的咨询。遭遇这些法律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来看看村居法律顾问如何为社区居民们排忧解难。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要等婚后才能办理。对此,翔安区桂林社区李女士咨询说,这种情形婚前买的房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村居法律顾问池生炳律师告诉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已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已经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

翔安区下许社区居民李女士最近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她咨询说,买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加上孩子的名字有什么好处?

对此,村居法律顾问简盛雍律师说,买房可以加上孩子的名字,这样做至少有四个好处。第一,将来可以不用再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继承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可以省去一些税费;第二,如果李女士夫妻负债太多导致无力还债,也可以保留孩子名下相应的份额;第三,万一将来李女士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也不会分割孩子名下的财产;第四,孩子对该房产的份额属于孩子婚前个人财产,万一将来孩子结婚后闹离婚,也不会分割到其名下的房产。

离婚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吗?

翔安区炉前社区的一位女士最近打算跟丈夫协商离婚,她想自己写离婚协议。她咨询说,协议可以约定让丈夫“净身出户”吗?

对此,村居法律顾问简盛雍律师说,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让一方“净身出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约定一方不分财产。

来源:台海网

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

法律知识要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买房时已经付了全部款项的,这样的情况下,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大家的争议可不小。 有人认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有人认为房屋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



实际上,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的,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订立购房合同而取得了该购房合同的债权,办理房产证后由债权转化为物权,财产形态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属性。例如,一方在结婚后,卖掉婚前的房屋,然后重新购置了房屋,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购买的房屋,但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是强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劳动、或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而不是财产状态的转化就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法律知识,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宁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矛盾和冲突不断升级,夫妻关系水火不容,婚姻关系实在难以维持。现在原、被告双方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林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请求法院将小孩判归女方抚养,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位于海珠区某商铺,约值60万元。该商铺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只有部分为共有,所以被告应占该商铺的四分之一产权。



判决要点: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分居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林某答辩同意离婚,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区某商铺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购房登记档案材料,该商铺是宁某甲和罗某于1999年3月4日与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购买并一次性付清房款,该合同已经于1999年3月18日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因此该商铺属于宁某甲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虽然林某以《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的所有权来历是2001年10月经交易监证向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因此主张该商铺购买于婚后,但该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与实际购买时间不符,故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以实际购买时间为准。因此,对林某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宁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婚生儿子宁某乙由被告林某携带抚养,原告宁某甲每月支付儿子宁某乙抚养费800元给被告林某,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说案:本案中,原告宁某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是在1999年3月18日,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2001年10月,此时原、被告已登记结婚,房产证是结婚后办理的,因此被告主张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宁某名下的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法院判决来看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支持,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登记时间为准。财产权利状态的转化并不影响财产的属性。



但是,小编提醒,实务中也要区分类似的不同情形:一、婚前按揭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参与还贷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双方协商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不能协商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共同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如果以结婚居住为目的,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也均有出资,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论是否有按揭,实务中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好了,今天的法律知识学习就到这儿,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后续还有更多精彩的法律实务知识推送,请关注我们!也欢迎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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