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3.5%复利的寿险可以买吗?从三个角度分析,有利也有弊,下面是梧桐保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复利的利率
保险作为抗风险的工具,一直以来都比较受欢迎,一年用几千元就能撬动上百万的保额,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很多保险还带了理财的功能。
像我们熟知的寿险,也推出了终生3.5%复利的产品,很多人可能不理解复利是什么意思,今天梧桐君来给大家科普新知识了,以及终生3.5%复利的寿险到底能不能买,我们一起看看吧。
很多刚开始接触保险理财这块的,可能不理解复利是什么意思,梧桐君先给大家科普一下复利是什么。
复利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利滚利”,我们知道,往银行存钱,银行会按照收益率给我们计算出总共有多少利息,等到存款的时间到期了,我们就可以取回应得的利息和本金,这种就叫单利。
而复利则是通过复制本金和利息,不断增加本金的收益,梧桐君给大家举个例子吧。
假如小A存了一份三年期,收益为3.5%的定期存款,那么三年下来,总共的利息就是1050元。
但如果小A买了一份终身3.5%复利的寿险,第一年投了1万元,按照3.5%的收益计算,第一年的本金加利息是1万350元,然后第二年就会按照1万350元的本金来重新计算利息,那么第二年的本金加利息就是1万712元,第三年就会按照1万712元的本金来计算利息,最后本金加利息是1万1086元,这就是复利的计算方法,也就是利滚利。
复利在投资金额较少的时候其实没有特别明显的增加,但如果增加投资的金额,我们就会发现得到的利息会发生质的变化,爱因斯坦也说过,复利是人类的八大奇迹之一,由此可以看出终身3.5%复利的寿险还是很划算的。
那么终身3.5%复利的寿险值不值得买呢?别急,来看看梧桐君对这类寿险的分析。
首先,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终身3.5%复利的寿险是值得买的。
无论是从收益还是风险上来看,这个收益率已经比很多银行存款要高了,再加上这类寿险是按照复利来计算收益的,持有时间越长,倍数越高,而且寿险还带有保障功能,如果被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还会赔付一笔保险金,对于想做长期理财的朋友来说,终身3.5%复利的寿险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其次,从用途上来看,这类寿险要酌情购买。
因为寿险的保障时间非常长,一般是保障至70、80岁甚至终生,所以从用途上来看,寿险本身更适合做财富的传承,因为投保周期长,投保人很难在年轻的时候取出这笔钱来使用,更适合有理财或者中长期财富规划的人买,普通人买,首先要考虑保费的问题,因为一旦断缴,基本上就只能选择退保了,退保带来的损失就不用梧桐君多说了。
最后,从灵活性上看,终身3.5%复利的寿险有利有弊。
因为这类寿险拥有一定的成长性,这类险种的现金价值比较高,而且增速很快,我们知道,如果是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是可以用于保单贷款的,所以这类寿险在灵活性上有利有弊。
好处在于急用钱的时候可以用来保单贷款,弊端就是要被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保单的钱才能提出来,所以很多人不买寿险的原因,就是觉得,人都去世了,还要钱有什么用,这就涉及到梧桐君所说的用途了,寿险更适合做财富的传承。
不过终身3.5%复利的寿险因为收益较高和稳定,已经被监管部门管控,并且下架了不少复利寿险产品,不过之前买了的朋友也不用担心,就算这类产品下架了,对我们手上的保单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逾期贷款利息复利计算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是与借款期限内利息相对的借款期限外产生的利息,即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一定比例的逾期利息,通常是在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50%确定。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与借款单利相对的利息。
单利是指存款或贷款不管期限长短,只按本金计算利息,其所生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计算利息;而复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民间有关“利滚利”的说法,与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复利实际上是一个概念。对于银行能否对罚息计收复利,一直以来颇有争议,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也并不一致。本文试结合实践中两种不同的合同约定,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种情况:借贷合同双方约定“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Q1:贷款人甲银行与借款人乙公司就利息、罚息、复利约定: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借款逾期的,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期限外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在这类案件中,银行一般主张“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既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也包括罚息,故罚息未付也应计算复利。那么银行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条款的正常理解?
A1:对上述合同条款首先从文义上分析,在该合同语境下,利息与罚息被明确地区分为前后两个时间段的本金孳息,利息指借款期限内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罚息指借款到期后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由于借贷双方只是约定了计收利息的复利,并未约定计收罚息的复利,故“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仅指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其次正如前文已述,借款利息与罚息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这在金融行业的借贷交易中早已约定俗成,银行的主张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再者,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合规与违规两种解释结论时,一般应作出合规的解释。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央行规定可收取复利的仅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未规定罚息也可收取复利。按照符合规定的理解,“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也应当是指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因此,在该案例中,银行主张罚息未付也应计算复利没有依据,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情况:借贷合同双方约定“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均计收复利
Q2:贷款人丙银行与借款人丁公司就利息和罚息分别作了明确约定,同时将复利约定为“对于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即借贷双方明确约定罚息也收复利。此时若丁公司违约,丙银行能否凭借合同约定向丁公司主张罚息部分的复利?借贷双方就罚息也收复利的约定效力如何,是否应当遵守?
A2:实务中对金融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罚息收取复利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借贷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收取罚息复利与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属于违规放贷,法院不应支持。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形势下,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该案银行与客户约定罚息计收复利,因与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相背,故该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商业银行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发放贷款的规定。而违反该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关键在于该规定是属于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对法律行为进行评价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以及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情形。管理性规定与行政管理有关,包括主体资格、资质以及特定的履行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违反该类规定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违反者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区分这两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判断:一是看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是行为、手段还是禁止合同本身。如果不问行为、手段,对合同行为一律禁止的,应系效力性规定;反之,则为管理性规定。二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是合同标的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对合同标的加以禁止的是效力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经营资格加以禁止的,多数涉及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这种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三是看合同继续有效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否定的是银行违规提高利率或降低利率进行放贷的行为,针对的是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同时,它规范的是借款利息,而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与本金均属借款合同的标的,这两点说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效力性规定的特征。在市场经济国家,国家通过央行调整利率,影响货币资金供求流向,进而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也就是所谓的利率杠杆。如承认罚息收取复利的约定有效,认可金融市场主体可在突破央行的规定情况下获益,将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一点也说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以认定为效力性规定为宜。综合以上理由,银行与客户约定罚息计收复利违反合同效力性规定而无效,银行不能据此主张罚息的复利。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既是本金在逾期后孳生的利息,同时也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一种违约制裁措施,在此基础上累加复利,无异于双重处罚。无论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还是约定“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均计收复利”,只可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复利,不可以罚息计算复利。
作者:日照中院 胡科刚 马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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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复利的利率(逾期贷款利息复利计算)":http://www.ljycsb.cn/dkzs/117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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