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套路”借款人的担保公司和解?这份协议可供参考:,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公司合同
和解协议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大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即××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不成立。2、被告停止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已经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并三倍赔偿给原告(至起诉时,已收费用××元,三倍赔偿××元,合计退还××元)。3、被告停止查询、评价原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已有查询、评价记录恢复至未记载状态。4、被告通过互联网、报纸发布声明等原告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份,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步步诱导和完全操控下,通过“××”APP申请贷款,按照要求“要勾选的地方就勾选”“该签字的地方就签字”,事后被告在这款APP上形成了“签订”日期为××年×月×日的《融资服务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该等《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为被告单方制作,合同内容并未经原告审阅、认可,两份合同落款处的原告的“签字”为粘贴上去的形态一模一样的手写字体照片,属于被告冒用原告的名义自己与自己“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依照该等合同,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造原告逾期假象、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强行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服务。××年×月×日,被告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为名,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元。原告认为,上述协议因欠缺合意、虚假形成而不成立,被告以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为名,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内资金,构成欺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原告“退一赔三”,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并按照已收取费用的三倍价格向原告作出赔偿。同时,被告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等违法行为,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并承担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订立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不成立。
二、被告立即停止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被告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全额退还给(本协议订立时,已收费用××元)原告。
三、被告停止查询、评价原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并将已有查询、评价记录恢复至未记载状态。
被告继续收取原告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或者未将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全额退还的,被告仍应当履行上述约定,并向原告增加履行如下义务:
四、向原告作出赔偿,赔偿数额为已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的三倍。
五、通过互联网、报纸发布声明等原告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切实履行上述第一、二、三条约定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第四、五条约定需要履行的,案件受理费改由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合同一共几本
来源:人民日报
今年预计免除国家助学贷款利息23.25亿元(权威发布)
惠及约400万名高校毕业生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负担,国务院近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今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再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4月21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党和政府的庄严承诺。2020年起,相关部门已连续4年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据介绍,2022年国家实施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以来,共免除贷款利息19.5亿元,惠及379万人。高校毕业生自主申请延期偿还本金累计5.9亿元,惠及10万人。
今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已经突破1100万,就业压力增大。“为确保就业大局稳定,综合考虑上年政策实施效果等因素,决定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预计免除贷款利息23.25亿元,可申请延期偿还的本金规模约55亿元,惠及约400万名高校毕业生,助力贷款学生缓解经济负担和就业压力,并有效帮助贷款学生维护个人信用记录,促进其顺利就业。
本次免除利息和延期偿还本金的对象为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在2023年内应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学生。在通知印发前,少部分已经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鉴于合同已经终结,不纳入此次政策范围。
“免除的利息,是贷款学生2023年内个人应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包括以前年度逾期贷款在2023年内产生的罚息。可申请延期偿还的本金,是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免除利息,贷款学生不需申请,由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教育部已与承办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在总结借鉴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前做好了相关工作准备。一方面,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受理效率,让贷款学生尽快享受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及时跟踪统计此次政策执行情况,安排专人收集政策执行中贷款学生咨询频率高、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主动回应,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当前,我国在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了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奖、贷、助、补、免、勤”全方位资助体系。针对免息及本金延期政策到期后,仍然可能存在部分贷款学生因为各种困难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政策设计上已经做出相关安排。据介绍,2015年开始,国家建立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贷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启动还款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此外,还有一些与国家助学贷款联动的资助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就业贷款学生,实行贷款代偿。鼓励应届毕业的贷款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为区域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财政对这些贷款学生予以贷款代偿。再如,对服兵役的贷款学生予以资助。支持贷款学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投身国防建设。中央财政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偿还贷款。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推动政策及时落地、应享尽享,已会同教育部等部门迅速行动,于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政策内容。与此同时,将继续用好和创新助学贷款的政策工具,扎扎实实让政策红利惠及高校毕业生,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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