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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是指什么)

法院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时,是否可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下面是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

案例索引

——梅州地中海酒店有案例索引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利率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 号:(2018)最高法民再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3日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

争议问题: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是否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法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

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

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本案中,侯楚雄委托浦发银行向地中海酒店发放贷款,属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贷款人浦发银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确定案涉委托贷款利率上限。参照案涉借款发生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意见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主张及其限额进行限制,但《借贷案件意见》中“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系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同一时期的利息等费用之和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超出该部分的不予保护。

裁判要旨: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的相关问题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详见附件。

案例来源: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20年第4期(总第284期);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月29日。

附件:相关法条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月5日 银监发〔2018〕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是指什么

“您好,我这里是**银行直贷中心……”“您好,我是**银行信贷顾问……”在这些无法辨别身份、频繁来电的贷款营销中,总能听到对方说“银行备用金”、“利率低至3.*%”或者“月息3厘/2厘”、“随借随还”等关键词。如果稍加了解就会发现,他们都来自贷款中介机构,目的就是让接电话的人贷款,并赚取手续费或渠道费等,但是否合规,贷款人往往很难判断。

继多地监管部门提示风险之后,银保监会近期开启了为期6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治理行动。不过在此之前,早已有不少借款人体验到了不法中介的“满满套路”——“利率最低”、“不收手续费/手续费只有1~3个点”等前期承诺天花乱坠,到了实际落实则令人大跌眼镜。

又到了一年3·15,第一财经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调查,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位(潜在)借款人向记者反映,一旦进入不法中介所谓的“贷款流程”,不仅贷款利息远高于前期宣传,而且高额定金、手续费/担保费等难以避免。损失或大或小,提醒大家擦亮眼睛避免“入坑”。

低息高额度诱惑

去年年初,坐标广西的和瑞忽然收到一个陌生人的微信好友添加申请,通过后,对方一开始自称来自“银行助贷签约中心”,后来知道是一家名为广西北行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贷款中介,对外称北行贷款签约中心。恰逢和瑞打算买车,为了能够有充裕资金买到同款高配二手车,看到对方频繁发来低息分期、高额度贷款的宣传消息,他试着与这位中介沟通起来。

这位中介人士对和瑞表示,目前有款年利率低至3.5%、最长可贷10年的公积金信用贷很划算,和瑞心动后,按照对方要求打印征信报告交给对方,但后者很快以和瑞征信记录不佳为由,称其只能贷到年利率6%、期限3~5年的产品,但可以通过“包装”等操作帮其争取到更低利率。

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位中介前后打开多个银行手机APP,并让和瑞进行人脸和征信信息验证,以此从多个银行获得授信额度,但并不向和瑞透露具体利率和期限,只截图展示授信额度。确定某家银行并在手机银行APP申请贷款后,中介向和瑞收取了“定金”,并带其到相应银行签字。

直到来到银行后,和瑞才意识到,其实中介前面的一系列操作他本人都可以轻松做到,各家银行的小额贷款产品都是公开透明的,但真实利率远远高出中介前期承诺。以和瑞准备办理的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贷款为例,该行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他的征信情况,5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产品只有1年期先息后本年利率4.5%、2年期等额本息年利率6%、5年期等额本息年利率10%等贷款方案。而对于中介此前所说的“循环使用”(借新还旧),必须在贷款满一年偿还本金后才可再次申请,且额度和利率都不确定。

最终,和瑞还是选择了直接到汽车品牌4S店做了厂家与银行合作的汽车贷,但定金以及多次查询征信的影响已不可挽回。据和瑞回忆,他初次来到北行贷款签约中心就发现,这家公司办公室较为简陋,主要办公设备就是桌子、椅子和电脑,并频繁出入貌似应聘的年轻人。

企查查资料显示,广西北行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位于广西南宁市,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呼叫中心、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征信业务等。最新招聘信息显示,该企业正在招聘行政文员、Python开发工程师、电话销售、金融销售客服经理等职位,学历要求多为大专或不限,无工作经验要求。

不少北京地区自称“正规”的贷款中介人士对记者表示,他们的业务办理都是贷款发放后才会收取1%~3%的手续费,而且费用公开透明。除了借款人,他们还会在与银行合作过程中收取一定业绩分成,因此不会恶意诱导借款人增加贷款额。

不过,“沪漂”刘园向记者爆料,他近期试图通过江苏助代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但在现场沟通中发现多个工作人员前后说法不一,在被诱导交完5000元意向金后试图退款,对方坚决拒绝,最终在警察调解下仅拿回2500元。

实际年利率高达23.9%

相比之下,走到放款环节的彭阳经历更为惊险。

去年4月,四川成都的彭阳需要一笔资金经营名下公司,一位自称“平安银行信贷中心”的电话打来,并表示当时有年化利率3.6%的个人信用贷款提供,5年期最高额度20万元,可以随借随还,额度下来不使用不会收取利息。抱着咨询了解的态度,彭阳来到这家中介的线下营业点,但没想到贷款放款“过于顺利”。

彭阳来到这个所谓的“信贷中心”,尽管一直强调自己只是先咨询了解,但对方以审核贷款资质为由让其签署了部分资料,其中包括一份《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并让其提供了一张银行I类卡,期间中介人员曾直接操作彭阳的手机。一顿操作下来,彭阳直接进入了贷款面签程序,当其注意到实际贷款利率与对方承诺的3.6%年化利率不符时,想要中止贷款但资金已经发放至其银行账户。

从彭阳提供的截图来看,这笔3年期、30万元额度的信用贷款年利率为6.5%,而加上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这笔资金的年化综合成本高达23.9%。据彭阳回忆,全程他并没有接触到所谓银行的工作人员。

最终的结果是,彭阳要求撤回贷款申请,但退款过程却“一波三折”。经过一番“撕扯”,中介公司给出两个方案,一是免除提前还款费用,但要支付25%中介手续费;二是全部借款打入中介公司账户(由中介处理),彭阳6个月后还款,可免除提前还款手续费。在彭阳多渠道投诉、举报、报警并寻找律师后,双方再次协商后,彭阳退还了全部借款,9000多元提前还款手续费得到垫付,但彭阳仍然损失了几百元利息。

最终,彭阳起诉了这家名为“成都宏桥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中介公司,要求其支付提前还款费用、数万元违约金(《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律师费等。

企查查资料显示,成都宏桥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罗立忠,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业务是承接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2022年6月以来,这家公司卷入16起司法案件,其中11起为今年新增,案由普遍为服务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

彭阳透露,目前法院传票已经无法顺利送达成都宏桥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公司法人至今联系不上。

在社交平台上,还有不少用户反映自己遭遇不法贷款中介,其中就有如彭阳一样,不知不觉被加“担保费”的用户。网友洋洋对记者表示,他在通过某中介贷款时,被对方告知其企业资质不佳,需要第三方担保以提高额度,最终不仅贷款利率较前期承诺翻倍,而且仅仅服务费和担保费年化成本就已经高达10%。

明目张胆的骗局

但并非所有人都愿意耗费时间和精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同样是来自四川的赵兆,则进入了中介公司更离谱的“坑”。

去年以来,赵兆时不时会接到一些贷款推销电话,在去年12月需要用钱之际,电话那边一位自称“银行人员”的中介人士称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赵兆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名为“成都云汇智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了解需求后,对方告知赵兆可以贷到月息3厘、额度20万元,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据赵兆回忆,这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操作她的手机,向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了近30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平台显示为阳光闪贷保)额度,并在赵兆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银行卡代扣协议。

“不久后,(中介)就让我和阳光保险视频面签,还告知我视频里面说什么都不用管,只回答‘知晓’、‘明白’就可以了,他们会处理。”赵兆回忆,她在面签结束后意识到不对劲,曾表示取消申请,中介人员一边答应可以取消,另一边近30万元资金已经直接放款了,而且是保单形式,年化利率超过20%,对应每月保费2000多元。

在放款之后,更让赵兆看不懂的是,中介公司还要她签署一份“贷后代偿协议”,并让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银行冻结,由中介为其还贷,不产生任何费用。赵兆意识到被骗后随即报警,但在警方协调还贷过程中仍被代扣了6万多元,扣款信息来自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最终考虑到时间和精力成本,赵兆选择双方和解,中介仅返还3万多元。

企查查资料显示,成都云汇智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800万元,由自然人王守城100%控股,但并无实缴资本。业务许可范围显示,该公司主营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等。今年1月,该公司新增一则服务合同纠纷。

从多个“受害者”的经历来看,上述情形并不少见。“当时我报警在派出所,看到了很多像我这样的人。”不只一位借款人对记者表示,当地派出所因为类似事件出警频率较高,但因为证据不足等因素,往往“帮不上什么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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