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跨国集团公司内部融资交易——关联贷款,下面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关联交易 贷款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要点
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各国税务机关对于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的监管和调查不断加强。对此,跨国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审阅并评估集团现有的关联融资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风险,并研究转让定价法规、利息抵扣制度和资本弱化制度在各国的规定。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交易比较复杂的集团内部融资安排,使用简易方法可能使得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风险显著上升。
背景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对于利息费用的扣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应对跨国企业利用利息和其他款项(如担保费)的税前扣除侵蚀东道国税基,或利用混合错配安排侵蚀东道国和母国税基。近期,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各国税务机关正在加强针对集团资金融通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①。
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以及各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促使跨国企业开始重新审视其内部资金融通交易安排的合理性。
关联贷款交易实践
跨国企业常见的内部金融交易包括:贷款交易(如关联贷款、资金池安排等)、担保费交易(如信用担保、履约保函),或其他交易(如保理、信用风险转让安排、利率互换、交叉货币掉期、现货和远期外汇安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上述金融交易均可应用于集团内部安排,其中最常见的是关联贷款交易。
我们观察到在中国,跨国企业对于关联贷款利率合理性的重视程度往往低于传统的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或服务交易。跨国企业对于关联贷款利率的设定通常简单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或采用第三方银行的报价,缺乏系统、完善的分析支持。
例如,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时,借款方通常以相同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或者通过向第三方银行简单询价获取的银行对于同类贷款的报价为基础,制定关联贷款利率。然而,从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的角度而言,贷款基准利率或不具备约束力的银行询价回复,并未充分考虑借款方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影响利率的关键合同条款。金融市场中,银行需要对借款方的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以及合同条款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考虑风险溢价或折扣。此外,如果没有其他协议,银行提供的询价回复通常不具备约束力,也可能与最终借款合同的条款有所差异。因此,尽管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向银行询价的方式操作简便,但据其所设定的关联贷款利率可能与借款方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以及合同条款并不匹配。在涉及金额较大或交易比较复杂的集团内部融资安排时,可能存在较高的转让定价风险。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跨境关联融资安排,我们也发现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经常使用简易方法,即通过银行询价方式,参考相关货币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利率。此类操作同样未考虑借款方的信用情况,还有可能忽略特定货币在特定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等特殊情况。在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或地区的集团跨境融资交易中,使用简易方法将使得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风险显著上升。
关联贷款交易如何定价?
从转让定价角度而言,关联贷款交易的定价就是要解决利率定价的问题。贷款交易定价一般由两个要素组成:货币时间价值(参数包括货币、期限和金额)和信用风险(参数包括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利率:基础利率和风险溢价。基础利率可以简单理解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基础利率受贷款货币、期限、时间等因素的影响;而风险溢价则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②。借款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越高,风险溢价则越高。我们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获得上述利率分析所需的大量贷款交易信息③。
通常,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设定集团内部贷款的利率需要以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确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包括参考借款人的公开信用评级、基于借款人发行的债务工具的隐含信用评级或使用公开的信用评级方法完成的信用评级分析。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做法是参考借款人最终母公司的信用评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步骤二:进行利率分析,包括对潜在内部可比交易的分析以及搜索外部可比融资交易(如第三方贷款或债券等)完成利率的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的考量因素取决于受测关联交易的各项特性/条款,常见因素包括:行业、交易日、期限、目的以及步骤一中所评估的借款方信用评级等。金融市场复杂而又透明,一般而言,利率可比性分析所需的大量信息都可以从公开市场或专业数据库获取。
步骤三:可比性调整,如果第三方贷款/债券与受测交易的某些特性/条款存在差异,我们需要对于某些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增加可比性。常见的可比性调整包括国家风险、币种、期限、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换算等。
而在前文讨论的简易方法中,借贷双方未能充分考虑基础利率的动态变化(即贷款货币、期限和时间等贷款基本因素),也不会对借款方的信用情况进行系统性评估。因此,通过简易方法所设定的利率,无法准确体现符合市场以及借贷双方实际情况的合理利率水平。简易方法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可能因缺乏支持性证据和有效的转让定价分析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
潜在税务影响及考量
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贷款安排,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在关联贷款安排涉及两个或多个税务管辖区域的情况下,利率过高或过低均可能导致一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调整,从而造成双重征税问题。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即使关联贷款交易所涉及的企业均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境内企业,贷款利率也会对于借贷双方的增值税税负产生影响,从而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质疑。
BEPS行动计划所带来的额外影响
BEPS第四项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建议:利息支出扣除比例不超过应纳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英文简称:EBITDA)的30%。此“债务上限”可能会限制企业利息费用(包括关联融资和非关联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该法规已经在美国④、英国⑤、德国等国获得具体落实和推行,预计也将陆续在欧盟和其他国家实施。目前,中国并未就BEPS第四项行动计划进行相关立法。
除利息扣除限制外,跨国企业针对关联融资交易还应当注意资本弱化问题。中国现行的资本弱化法规仅就关联融资的利息支出规定了扣除限额。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即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主动采取措施、满足合规要求
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各国税务机关对于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的监管不断加强,与关联融资交易相关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例日渐增加。对此,跨国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审阅并评估集团现有的关联融资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风险,并研究转让定价法规、利息抵扣制度和资本弱化制度在各国的法律规定。
从合规性角度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所列示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融通交易,且第十四条规定要求本地文档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因此,符合本地文档准备要求的企业需在其本地文档中披露并分析关联资金融通交易的合理性。
此外,42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财税[2008]121号中所规定比例的需要说明独立交易原则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其中,应当重点分析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等相关内容,以有效管理并切实降低转让定价风险。
注释:
1. 例如,在2015年作出判决的雪佛龙澳大利亚关联融资安排税务案件中,澳大利亚税务机关认为雪佛龙澳大利亚向其美国子公司支付的利率明显过高,且该交易存在明显的避税目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澳大利亚法院最终支持了澳大利亚税务机关的主张,具体包括:(1)独立企业的概念不应等同于单个企业。完全抛开交易主体作为跨国企业成员的身份特征,并将其视为单个企业评估其信用状况以此制定利率的做法并不合理;(2)对关联交易的分析应当充分考虑交易的关键特征。在独立交易的情形下,借款人通常都会向贷款人提供财务约定事项或担保,因此应当基于含有这些条款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定价。详情请参见2015年11月2日Corporate Tax Updat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rules on transfer pricing case: Chevron Australia Holdings Pty Ltd vCommissioner of Taxation,https://www.pwc.com.au/tax/taxtalk/assets/monthly/pdf/corporate-tax-update-taxtalk-monthly-november-2015.pdf
2. 信用评级可以理解为针对借款人违约可能性和预期损失的主观估计。
3. 相对而言,金融市场复杂而又透明,并且受到严格的监管。因此,我们能够从公开市场获取第三方交易的广泛信息。
4. 请参见普华永道中国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7年12月第36期:【洞察】美国税改系列之(七)——美国税改最终立法,效果外溢
5. 英国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利息费用及类似财务费用税前列支的新规,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rporation-tax-tax-deductibility-of-corporate-interest-expense/corporation-tax-tax-deductibility-of-corporate-interest-expense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
VIE架构又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无需收购运营实体股权而取得运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投资结构,其实质是以协议控制取代传统的股权控制。
税务视角下的VIE究竟是什么性质?在VIE架构下,外商投资企业(WFOE)和可变利益实体(即VIE)应各自获得怎样的利润回报?实操层面对VIE架构的处理又是怎样的?下文将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角度进行简要探讨。
一、VIE架构在中国的法规环境与上市监管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对VIE架构的相关规定一直不甚明确。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新规[1]首次明确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可以赴境外上市,然而“满足合规要求”的判断需要参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规定、相关国际协定及特定行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截至目前,其他相关部门针对VIE架构的监管协同制度尚不完善。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VIE架构并未明确作为一种合法的外商投资方式,仅可能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的兜底条款中。由于VIE架构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极易引发监管机构的关注。我们从境外上市新规,以及采用红筹VIE架构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案例[2]中观察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针对VIE架构企业关注的问题中,除了架构本身的合理性和相关法律界定问题外,其关联交易架构搭建及税务问题也是上市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典型VIE架构及转让定价监管以下是一个典型的VIE架构: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典型的VIE架构包括境外上市主体、中间控股公司[3]、境内WFOE和境内运营实体(即VIE)。
在转让定价领域,VIE架构下涉及的各方在相关法规中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为关联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中列示了关联方关系判定的七项标准,虽在第七款兜底条款中规定了“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情形也构成关联方关系,但在实操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并不一致。直到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指出“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该通知对VIE协议控制下的各相关实体是否被判定为关联方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有力的支持。协议控制下的WFOE和VIE具有关联方关系,其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且明确纳入转让定价监管范围。
三、VIE的性质及转让定价的考量1)VIE与无形资产
VIE架构在中国法规监管的特殊背景下诞生。在VIE架构中,VIE的核心价值在于向WFOE提供了中国市场的准入价值。通过VIE的经营资质或经营牌照,WFOE在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限制的领域得以经营。
由上所述,VIE的市场准入特性具备了“无形”的属性。在关联交易中,一般认为拥有无形资产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
然而,是否VIE可被认定为拥有无形资产,理论界有不少探讨和争议。在《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OECD指南”)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以便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金融资产[4],独立企业间在可比情形下对资产的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此外,OECD指南指出“在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分析中,识别无形资产十分重要。功能分析需明确相关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对受测交易的价值创造做出的贡献,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DEMPE职能”)时所执行的重要功能和承担的特定风险,以及这些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和企业运营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根据OECD指南的指引,VIE的市场准入特性虽具备“无形”的属性,但VIE企业并没有在执行无形资产DEMPE职能时承担重要功能和特定风险,其所拥有的VIE资质是中国行业监管或保护下所形成的具有“被动”性质的特殊牌照或资质。因此,VIE架构下的VIE是否被视为无形资产,技术上存在争议。
2)VIE与市场溢价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VIE为WFOE所提供的中国市场的准入价值使WFOE有能力接近中国的庞大市场,以获得市场溢价带来的超额利润。VIE所带来的增量利润是源自外部独特的市场环境因素,而该因素不具有资产的可转移属性,因此VIE不是一种无形资产,而是由于中国地域特殊性带来的特定优势,即市场溢价。
但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尽管市场溢价本身不属于无形资产,但与无形资产同样皆可带来经济价值,应遵循通过功能风险分析判断其对价值创造贡献程度的底层逻辑。OECD指南也指出,在涉及无形资产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受控交易中,除了使用的无形资产在性质存在差异之外,可靠的可比信息也包括市场差异、地域性优势、商业策略、配套劳动力、集团协同效应和其他类似的因素。虽然这些因素可能不构成无形资产,但对确定无形资产相关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要影响。[5]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42号公告中,更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关联交易还应考虑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6]
如此可以看出,OECD和中国法规均承认包括市场溢价的地域特殊因素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产生的影响,并鼓励在转让定价中对该因素考虑进行补偿。
四、VIE的定价及实操中的争议VIE架构通常会涉及大量关联交易,如:跨境电商平台境外关联采购,软件、技术、平台、商标等授权许可关联方使用,关联劳务(营销服务、技术服务等),关联融资交易(境内WFOE从境外关联方获得资金、提供给VIE使用并收取利息)等。在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案件中,我们观察到税企双方的关注重点和主要争议点在于WFOE与VIE之间交易的真实性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需要关注VIE和WFOE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功能风险分析通常是转让定价调查的起点。一般来说,VIE架构下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由WFOE开展,VIE的核心价值是持有经营资质、为WFOE提供中国市场的准入资格。VIE通常拥有较少人员,且仅承担相对简单的功能风险。从功能风险承担的角度,WFOE应获得绝大部分利润,VIE仅就其所从事的简单功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
实操中,时常出现企业按照VIE管理协议,简单地将VIE全部利润通过管理服务费的形式归集到WFOE,从而导致VIE层面零利润或亏损,进而引起VIE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质疑。由于持有关键技术性无形资产的WFOE通常因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享有税收优惠,与VIE之间的交易一旦引起质疑,会涉及真金白银的补税。这也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经常引发监管机构问询的疑难之一。
此外,由于VIE通常作为对外经营平台取得第三方收入,有些企业对于VIE和WFOE之间的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筹划,通过高价值服务或特许权使用交易的形式将利润转移到WFOE。但是这类涉及无形资产的交易定价一直是转让定价实务中的难点,利润分配过高或过低都可能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进而被主管税局挑战,引发税收争议。
在实务中,VIE企业的关联交易安排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举例而言,A公司是一家互联网行业企业,为在某外省市获得运营落地资质,而设立B公司。B公司持有运营牌照,直接面对客户并簿记运营收入。为维持公司运营,B公司仅保留最低限额人员。主要人员和技术资产均在A公司,实际业务运营也是由A公司开展。企业规划在B公司保持盈亏平衡,收入在涵盖当地运营成本后全部以关联服务费形式支付给A公司。但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立场,B公司所持牌照是一种重要资源,使A公司得以落地开展业务,从而认为企业的安排无法合理反映B公司所持牌照的价值。经过反复磋商,B公司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可比特许经营权协议形成的四分位区间中位值对其留存利润进行调整,税企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但由于采用了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利润调整,实际造成了同一笔所得在两地的重复征税。
在涉及VIE架构的税收争议中,我们亦观察到对不同企业的处理结果往往不能同一而论。从转让定价方法适用性角度,以VIE作为被测试方,基于VIE服务成本费用进行加成的交易净利润法(TNMM),以及按照VIE第三方收入一定比例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乃至利润分割法(PSM)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可。然而任何一种方法的选择,税务机关和监管机构都将关注商业逻辑、业务实质和关联交易安排的合理性。
一个商业模型的搭建,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牌照等诸多因素的投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关注VIE架构下WFOE和VIE各自执行的功能风险,事先筹划合理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并选取适合的转让定价方法,以支持WFOE和VIE取得的利润。除了基于功能风险的转让定价技术分析,还需结合价值链整体利润水平、企业享受的税务优惠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把握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通过合理安排关联交易,选择适合的转让定价政策,使VIE架构下的关联交易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契合企业实际情况,从而经得起税务机关和监管机构的审核,达到有效管控风险、支持业务发展的目标。
注:
[1].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5项配套指引
[2].资料来源:《关于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修订说明》
[3].常见中间控股公司是设立一家中国香港公司,以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税收安排。
[4].本条中,金融资产指现金、权益性工具、获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以及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金融衍生品。例如债券、银行存款、股票、股份、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掉期交易等。
[5].OECD指南Chapter VI D.5.2.1 存在可靠的可比信息的情况。参考: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22 | READ online (oecd-ilibrary.org)
[6].42号公告 十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三)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概况。参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chinatax.gov.cn)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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