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银行营收净利双增 计划2025年底前登陆资本市场,下面是财今龙门阵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公司工作计划
绵阳银行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绵阳银行”)已经为主板上市时间划定了最后截止日期——2025年末,然而第四大股东富临运业(002357.SZ)却并不买账。2022年7月底,为聚焦主业发展,富临运业筹划转让其所持有的绵阳银行6.545%股权,并面向市场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然而即使一度延长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期,最后还是未找到合适的意向受让方,只好无奈终止。
从绵阳市商业银行自身来看,近年来公司业绩持续稳健增长。2020年至2022年,绵阳银行净利润分别为5.94亿元、7.83亿元、10.40亿元,同时面对金融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公司也从2021年开始正式启动数字化转型。
公司也提出了冲击资本市场的目标,目前川渝成都银行、重庆银行、渝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已登陆资本市场,除已经交材料的三峡银行和成都农商行外,而今包括绵阳银行在内四川还有4家银行要冲刺IPO,公司给出的时间表是2025年底完成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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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净利双增
日前,绵阳市商业银行发布2022年年报,成绩亮眼。2022年公司实现营收46.64亿元,净利润10.40亿元,营收和净利润同比均实现双增。截至2022年末,绵阳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804.34亿元,较年初增长19.94%;各项存款余额1259.34亿元,较年初增长25.39%;各项贷款余额977.52亿元,较年初增长21.47%。
图片来源:绵阳市商业银行2022年年报
从主要监管指标来看,截至2022年末,绵阳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1.79%,而上年这一数据为13.20%;拨备覆盖率393.37%,不良贷款率1.48%。
图片来源:绵阳市商业银行2022年年报
年报显示,2022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共37人,当年度实发薪酬(津贴)合计2295万元,人均实发薪酬(津贴)为6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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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数字化转型
绵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何苗表示,虽然绵阳市商业银行在数字化转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也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浪潮已快速、全面涌向区域性银行,随着头部的城商行、农商行纷纷通过加大科技投入、组织重构、流程重塑、创新机制的设立、金融科技赋能业务、数据应用与分析支撑的场景金融的逐步落地等系列举措,形成了一整套数字化转型“组合拳”,推动了这些银行业务的快速、高质量发展,已明显拉开了与其他区域性银行的差距。
重庆农商行和成都银行已经到了转型的第六个年头,而绵阳银行也进入转型第三年。重庆农商行和成都银行营收均站上了200亿元的关口,重庆银行也在向200亿元冲刺,已进入IPO辅导工作的成都农商行2022年营收也达到了155.30亿元,与上述重庆、成都同业相比,地处绵阳的绵阳银行体量也接近50亿元。
根据绵阳市商业银行制定的目标,到2025年末绵阳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00亿元以上、存款余额达到2000亿元以上、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年度纳税超18亿元,力争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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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冲击IPO
今年年初,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四川省2022年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拟入库企业名单的公示》,拟将481家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培育和辅导。在这481家上市后备企业中,绵阳银行、乐山银行、天府银行、宜宾银行也在此列。
目前四川银行中,上市进程走在最前面的是成都农商行。2022年12月20日,中信证券与成都农商行签署了辅导协议,并于次日向四川证监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申请材料。随后,四川证监局受理了成都农商行的辅导备案。成都农商行此次的IPO辅导工作自2022年12月开始至2024年5月结束。若辅导工作顺利,成都农商行将于一年半后进入上市排队流程。
从整个市场来看,除成都农商行外,目前还有15家银行备战A股仍处于辅导期,包括9家城商行及6家农商行。其中,汉口银行于2010年12月20日完成辅导备案登记,辅导工作至今已经持续10多年。
绵阳银行要挤上A股的独木桥,必须具备实力和运气。2022年7月底,绵阳银行第四大股东富临运业公告称,为聚焦公司主业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发展,同时依托传统客运产业优势发展物流产业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绵阳市商业银行6.545%股权。
为此,富临运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设置了6个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受让资金为自有资金,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达到其全部资产的30%等。然而1个月左右的公开征集期里公司并未找到合适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已终止。富临运业称,将另行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继续推进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绵阳银行会在2025年完成上市目标吗,我们拭目以待。
信贷员工作计划与目标
燕筑刑辩团队在办理多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后,发现在银行职员这一群体中存在着一类刑事法律风险远高于其他银行岗位甚至其他行业的人群——信贷员。
贷款业务是各家商业银行的重要主营业务,信贷员的职责主要是在贷前进行贷款调查、审核,在贷后对贷款用途和风险进行监督。
而每一笔贷款的发放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信贷员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责任,可以说这一罪名是为银行信贷员们“量身定做”的。
为什么信贷员群体容易涉嫌此项罪名呢?根据燕筑团队承办案件的经验,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01
“严格审查”有待细化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放贷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一规定中的入罪情节有这样的一个表述,“违反国家规定”,也就是说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前提是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而在实践中援引的国家规定通常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问题就在“严格审查”这四个字上,究竟什么样的审查是“严格”的,目前并没有具体规定。
法谚云:“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信贷员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很难明确自己的审查够不够“严格”。
02
入罪门槛低
根据alpha系统的检索结论,近三年来全国共有580起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其中503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入罪率高达87%。
在1997年的《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这样规定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修改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两项规定的主要区别是,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条件增加了一个——除了造成损失以外,只要发放的贷款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了。
那么,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百万就够了。
一百万元在贷款业务中,是几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最低层级的分支机构都能够发放的贷款金额。
03
信贷员作为普通人,
进行审查有客观的局限性
诚然,信贷员作为专业人士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银行并不是执法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力,因此信贷员能够进行的审查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信贷员无法控制。
信贷员的确可以要求借款人进行如实陈述、做出承诺,提供交易合同等资料。但是借款人的陈述是否可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信贷员根本无法核实,在借款人与其他人串通的情况下,审查不够“严格”几乎是必然的。
其次,贷款用途的变化,信贷员无法控制。
确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通常会要求借款人不得中途改变借款用途,即使改变借款用途也要及时通知银行,银行再根据情况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提高担保数额。但是如果借款人不通知呢?
再次,贷款发放基于多种不可控因素。
信贷员进行贷款审查除了考虑最基本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问题外,现实中,往往还存在上级指示、地方扶持政策、完成考核目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种种压力下,信贷员基于自身前途考虑,常常无法做到“严格”审查。
就这样,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了始终悬在每一个银行信贷员头顶的一把利剑。
好消息是,202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天宇已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优化完善违法放贷罪认定标准》的提案,提案中给出了关于调整罪名认定标准和入罪金额等一系列建议。信贷员们“半身风雨半身花”的日子也许快要结束了。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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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公司工作计划(信贷员工作计划与目标)":http://www.ljycsb.cn/dkzs/116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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