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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 温州(温州高利贷事件)

贷款知识 金融界 投稿

最新!监管重拳出手,这些银行“栽了”,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 温州

3月份以来,银保监系统对银行业继续保持强监管态势,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随着数十张罚单陆续公布,各大银行背后隐藏的诸多乱象也被一一揭开。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一直在强调严禁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但信贷违规仍为“重灾区”,多张百万级罚单均剑指这一乱象。

中国银行两分行合计被罚184万元

涉及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

3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因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95万元。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入证券市场;未经成本测算,银团贷款联合收费;贷款审查不尽职,个人经营性贷款主体不合规。台州监管分局对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罚款人民币89万元。

此外,泰顺农商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向资本金未到位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遭温州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75万元。

随着“房住不炒”的定位要求,深圳、北京、上海等多地监管表示将严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对将对经查实的“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从业人员“顶风作案”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将从严处罚;同时将督促银行机构对问题整改问责,加强贷款“三查”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和经营主体信息真实性。

黑龙江监管局3月份已开31张罚单

监管拉响村镇银行风控警报

今年以来,监管对地方性银行及村镇银行的处罚力度丝毫未曾手软,3月份以来,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已经开出31张罚单,罚单金额合计近500万元。

3月15日,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为对改行违规分红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罚10万元。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存在历年分红挂账情况下依然进行挂账分红等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35万元。

同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建三江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被罚款20万元,同时遭到佳木斯银保监分局的警告处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沿江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

3月9日,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规分红,被罚50万元。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五级分类不准,遭牡丹江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未事先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被罚款50万元。

3月4日,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规新增超比例大额风险暴露,被罚款30万元;同时因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被罚款25万元。

3月2日,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因违规分红,分别被罚款50万元、50万元、25万元。此外,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行为,分别被罚款20万元、40万元。

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遭处罚

工行一分行“中招”

3月份以来, 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已经密集开出17张罚单,其中涉及银行的罚单中,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违规发放贷款等,各项罚款合计超百万。

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因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员工行为排查不尽职,遭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尚都支行因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员工行为排查不尽职,被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处以罚款20万元。

另外,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监管规定发放贷款,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对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对张小兵给予警告。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监管部门核准高管违规履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对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对白锦兰给予警告。

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及理事会批准、未经核准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理事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性规则,遭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银行高管违规履职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被罚120万

近日,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公司章程修改未经行政许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中国银保监会两江监管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多张罚单剑指银行信贷业务

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因监管检查意见落实整改不到位,信贷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遭到山东银保监局罚款85万元。

3月18日,福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处100万元罚款;对万雅琼给予警告。

同日,还公布了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的罚单。该行因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对永安农商行合计处150万元罚款,对邓其华给予警告。

3月11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因违规处置不良贷款、部分贷款三查不尽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罚款45万元。

此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韶关监管分局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罚款20万元;高健鹏负经办责任、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对其处以警告处分。

厦门国际银行合计罚没超2000万

3月12日,厦门银保监局公布一张罚单显示,厦门国际银行因违规开展同业业务,被处以罚款780万元。同时,相关责任人章德春、沈小胜受到警告处分并分别被罚20万元、10万元。

而厦门国际银行正是那个在去年8月份,因“银行校招新员工不喝领导敬酒被辱骂打耳光”事件而受到广泛关注的那家银行。

作为福建省近万亿规模的城商行,该行近期已收到多张数额超百万的罚单,合计被罚没近2000万元。

1月19日,厦门国际银行及其厦门分行因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合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发放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银保监会两张罚单,合计罚款16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因授信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函证回函工作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违法违规行为,遭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3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北京银保监局对4名相关责任人罚款并予以警告,其中3人分别被罚50万元,1名被罚30万元。

2020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披露罚单显示,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由于未经授权查询征信信息等违法行为数罪并罚,处以警告和罚款347.5万元。此外,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支行行长等15人,被处以0.7万至18万不等的罚款。

此外,3月12日,厦门监管局网站还披露了其他四家银行的行政处罚书。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平安银行厦门分行三家银行均是由于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遭到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对其分别处以50万元、50万元、40万元罚款。浦发银行厦门分行因贷款部分被挪用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存单质押,厦门监管局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温州高利贷事件

来源:第一财经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参与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示,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后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被起诉的案例,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第一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以后的非法催收案,会更加精确判定具体行为模式,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有可能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罚。”曾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阳检察院”)办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平阳检察院介绍,网贷平台催收员小王伙同他人多次电话恐吓、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考虑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考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据记者了解,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3月3日、4日办理了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起诉的首例案件。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业内律师看来,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多地检察官表示,暴力讨债入刑,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效果明显的,它时时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准确识别套路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出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游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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