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资数百万购房,离婚后能要回吗?,下面是天津二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
婚前出资数百万购房
不料婚姻仅维系一年多
悚然发现房产竟登记在他人名下
出资的购房款能否要回?
香港居民黄先生在深圳去东莞的大巴车上认识了孟女士,觉得十分投缘,相识一个月后,黄先生决定以孟女士名义出资买房,并支付了人民币348万元的购房款以及装修款84.78万元,购房手续则由孟女士来办理。两人随后在香港办理结婚手续。
一年多后,两人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针对深圳房产,黄先生将孟女士及其母亲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该案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被告母亲签署,房屋已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原告仅根据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不足,遂驳回其诉求。
孟母去世后,孟女士继承了案涉房产。2019年,黄先生将孟女士起诉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孟女士获得该房产没有合法原因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原告表示,购房目的是为了将来在深圳养老,并不是为了赠与他人。
但被告却表示,是原告主动赠送其母亲一套房屋。
此时,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被告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非宗教誓词陈述,其中被告承认黄先生希望将来在深圳养老,且坚持要买一套房子。
前海法院经审理,采信了香港高等法院的陈述,确认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要赠与款项或房屋,被告擅自变更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系不诚信行为,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2021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结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算共同财产不
现如今,结婚是大事,买房也是大事,许多新婚男女买房是由双方父母凑首付款,自己还月供,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房产如何算呢?是该婚前买还是婚后买呢?
婚前个人全款买的房,属个人财产。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房贷如果完全由个人来偿还的,与婚后的另一方无关,要想房子完完全全属于自己,则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好房子的归属问题,并进行公证。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并且进行公证,这样婚后房产归属就参照协议来执行。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某一方想自己出钱独立买房,可以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再由父母赠予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的父母不说明财产是赠予夫妻双方的话,被认定房产只是对一方的赠与。
夫妻双方的房产归属问题,总会因为婚姻关系的不和谐甚至破裂引发种种纠纷,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于过于在意钱财问题的家庭还是要了解清楚相关法律知识,在婚前做好约定。与婚姻有关的财产归属问题终归还是看良心,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多少都是要付出的,没有付出的婚姻也难以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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