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名高校学生陷入“贷款买手机”骗局,下面是栾城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分期贷款买手机的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陆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后陆某从华某处了解到大学生贷款买手机的业务,遂产生骗取学生买贷款手机的想法。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找到刘某,让其帮忙介绍大学生兼职贷款买手机,其承诺手机贷款均由其本人偿还,帮助办理业务的大学生可获得几百元的好处费。陆某先后让沈某然(未成年人)等十六名高校学生帮其以学生身份分别在学生惠网络科技公司、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办理手机贷款业务,后将手机进行变卖,共计骗得人民币五万余元。后陆某未能按承诺支付手机贷款,将所得手机变卖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债务。学生们收到贷款公司的催收短信,要求其归还手机贷款。
【调查与处理】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未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多次针对学生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其以帮忙办理业务给付好处费为由,骗取学生信任,让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进而从学生处骗走手机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诈骗的对象均是在校大学生且部分还是未成人,被害学生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综合全案分析,学生之所以成为诈骗的受害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诈骗方式多样,无孔不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和发展,目前出现了一种流行趋势:大学生通过分期借贷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消费能力。这虽然给学生的生活和消费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的实施诈骗提供了机会,使人防不胜防。本案中,陆某利用学生分期贷款买手机的业务,欺骗学生帮助其办理手机业务,从而骗取钱财。二是思想单纯,防范意识不强。学生思想单纯、缺乏社会经验,防范意识不强,容易成为骗子下手的最好人选。学生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容易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缺乏应有的防范和警觉意识。本案中,学生在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时,陆某承诺手机的贷款由其本人负责归还,对陌生人陆某的话深信不疑,最终被陆某所骗,背上数千元的贷款。三是成事心切,贪小便宜。大学生因为各种勤工俭学,四处寻找各种兼职机会,求职赚钱心切,而忽略了眼前的一些客观存在的陷阱,进而因兼职而被骗。本案中,陆某通过发布兼职信息,骗取学生通过帮忙办理手机贷款业务,获取好处费,学生对于诈骗分子的所作所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最后是获得几百元的好处费,背上几千元的贷款,正所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被骗近年来愈演愈烈,甚至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解决上述问题刻不容缓。如何有效控制和减少学生被骗,建立起以学生主体、学校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的多方合作机制。具体有以下做法:
一是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天上掉馅饼”的事要勤思考、多求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不是盲目的追求利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及时联系老师、家长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减少诈骗的范围,避免更多的学生上当受骗。
二是增强安全防范,识别各类诈骗。学生屡屡受骗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思想单纯,容易轻信偏信,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因此,学校应该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定期开展讲座、建立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预防各类诈骗。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对犯罪分子造成强大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滋生。同时,法院与学校形成互动,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新型诈骗类案件的手段和特点,在学校进行公开宣传,做好预防工作。
买手机分期付款需要什么条件
●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推进房地产开发和城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日益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不足逐渐凸显。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预售资金监管缺位,一些地方对预售资金监管较为松懈,可能被开发商挪用,导致商品房后续建设停滞
● 在一些人看来,预售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比如对购房者单方面不公平、由购房者承担房屋不能交付的风险等,呼吁取消;也有人提出,预售制度没问题,要解决的是预售资金监管问题
●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仍将继续存在的现实背景下,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加快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提高商品房预售的门槛;落实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政府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作用;调整购房款付款模式,将现有模式变为购房人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模式
□ 住房权益 法治守护
□ 本报记者 陈磊
还有一个月,在北京工作的张雯(化名)即将拿到自己新房子的钥匙。为了这套房子,她等待了两年多。“我买的是期房,虽然晚两年交房,但与相同位置相同面积的准现房相比,房款少了30多万元,感觉还是挺划算的。”她说。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市多个房地产中介和销售人员得知,他们在售的楼盘绝大部分是期房,现房和准现房只占很少一部分。
据了解,目前,在建的、尚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被称为期房。销售期房这种方式即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开发商取得“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工程进度达标,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近期,社会各界对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了热烈探讨。在一些人看来,预售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比如对购房者单方面不公平、由购房者承担房屋不能交付的风险等,呼吁取消;也有人提出,预售制度没问题,要解决的是预售资金监管等问题。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商品房预售制度,如何改革完善这项制度?记者对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期房价格相对较低
减轻买房资金负担
2009年,张雯从北京一所高校毕业后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经过几年的积累,2020年年中,她决定在北京买房。经过研究市场和实地看房,她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考虑购买限竞商品房(限房价、竞地价)。
在比较了北京市大兴区几个限竞房项目后,张雯选择了交房时间最晚的楼盘。在她看来,这个楼盘最大的优势是总房款便宜,首付总房款的35%,贷款190万元,贷款期限25年,每月还款11329元。
与张雯一样,天津市蓟州区居民王海燕(化名)也选择购买期房,但她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买的二套房。
经过看房,她选中一套位于蓟州区西环路附近的期房,2023年9月交房。作为工薪族的她,没有太多积蓄,只能选择买期房,以等待时间换取房价优惠。
“期房比尾房和准现房便宜,购房当天还有优惠。”王海燕说。最终,她以总房款93万元的价格买到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首付约57万元、贷款36万元,贷款期限9年,每月还款大约4800元。
在张雯和王海燕看来,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购买期房可以让她们省下一大笔钱。至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她们没有太多的考虑。
预售制度凸显不足
导致诸多问题出现
商品房预售制度确立近30年了。
1994年7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审议通过,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2007年8月、2009年8月、2019年8月,对该法进行3次修订。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为了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制度,原建设部在1994年11月发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2004年7月予以修订。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推进房地产开发和城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日益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不足逐渐凸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存在有合理性,在预售制下,由于支付房款与交房有一段时间距离,因此预售价格往往比买现房便宜,让很多买房人用相对较低的房价买到了心仪的住房;预售制给开发商提供了低成本融资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房价稳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说,商品房预售制度解决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等问题,助力推动城镇化进程。
“但预售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门槛过低,对其资金、实力、技术等要求不高,加上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对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不能完全保障交易安全。”孟丽娜说。
实践中,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时的规划设计承诺没有完全兑现、购房人收房后发现各类房屋质量问题以及支付全款后因抵押权人拒绝解押而无法办证等问题。
在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15年的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荣看来,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目的原本是为了解决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金问题,该制度在设立早期确实推动了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以及城镇商品房的建设,商品房预售从客观上也可以看作开发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目前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金融属性越来越强,而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却并未建立起来或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孙建荣说,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预售资金监管缺位,一些地方对预售资金监管较为松懈,可能被开发商挪用,导致商品房后续建设停滞。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分析,期房买卖,一般要求业主在订房一定期限内交足首付并开始申请贷款支付剩余款项,放款后即开始偿付按揭贷款本息,相当于购买期房后就要求支付全部款项。这接近于“集资建房”的升级版,主要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利用购房者个人信用为开发环节加杠杆融资,各类风险主要由购房者负担。
“在当前期房预售制度下,购房者至少面临延期交付及烂尾风险,即开发商为了滚动开发可能将购房资金挪作他用,而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有限力量又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导致延期交付及烂尾风险增大,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邹琳华说。
改革完善预售制度
条件成熟推现售制
一方面是积极意义,一方面是重重风险,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该何去何从?
有专家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直接实行现房销售。其理由在于:在预售制下,购房人几乎承担所有商品不能交付的风险;从行业层面看,预售制助推部分房企过度举债、高杠杆扩张,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项目搁置等系列风险;从金融层面看,银行作为按揭贷款的发放方,一旦房企因为市场波动或经营不善,将面临较大的坏账压力等。
还有专家建议,取消现行的预售制度,可以提高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比例,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挤压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泡沫。
有专家认为,当下商品房预售制导致一些问题出现,主要是资金监管出了问题。直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并非最优选项,而应该从保护购房者权益出发,改革完善这项制度。
“预售制没有问题,也不应该取消,但要防患于未然,希望相关部门对延期交房的贷款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如因为开发商原因不能按期交房,应由开发商偿还贷款,直到交房为止;如果一直未能交房,则全部贷款由开发商承担。”赵秀池说。
在邹琳华看来,当前,“房住不炒”已成为住房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共识,各地各部门正积极构建完善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在新形势下,推进期房预售制度改革,有利于践行“房住不炒”的方略,更有利于完善销售制度、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是建立完善住房市场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由于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还不平衡,期房预售制度改革需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不宜一刀切,有条件的城市可推进现售,同时探索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替代性融资渠道,如政府土地信用支持等。
“对于不具备推进现售的城市,仍可预售,同时推进关键环节的改革,使期房预售向成熟市场的预订式或分期付款式预售逐步趋近,更有效保护购房者权益。”邹琳华说。
就具体举措而言,他建议:推动预售资金监管由行政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由市场化监管机构提供监管并负连带责任;从保障按期收房出发,进一步提高预售门槛,包括设定交房时间上限,提高资金投入比例并明确具体投向,要求开发企业就按期交房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担保等;改变购销双方的不对等地位,如降低期房交付前的付款比例,延长付款时限,提供交付前悔约退房渠道,减轻购房者风险。
孟丽娜则提出,在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下,从维护交易公平角度出发,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提高预售许可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险制度等,从立法上保障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充分考虑按揭贷款模式下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行商品房现售制度。
出台资金监管办法
调整购房付款模式
孙建荣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仍将继续存在的现实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尽管2022年1月29日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但该意见仅为规范性文件,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效力层级较低。鉴于房地产行业在保民生方面的重大影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作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仍应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等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从而对全国各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形成统一的上位法规制,为各地的预售资金监管提供统一的参照和标准,在弥补监管缺位的同时,修正过度监管,以立法形式明确监管主体,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全程;明确预售资金的缴付和支出机制,实现专款专用;明确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并确定处罚标准和范围。
加快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提高商品房预售的门槛。如提高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总投资中的占比(现为25%)或增加关于工程形象进度的相关规定等,提高行业内开发企业的整体质量;可考虑设立商品房预售的履约担保机制及预售项目的信息披露机制等,从而避免因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导致购房人损失。
落实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政府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作用。明确银行在预售资金缴付和支出环节的责任,对出现违规操作的银行,可设置一定期限内的行业禁入等处罚;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建立统一的交易监管平台,实现各方的信息和资源共享,使监管主体能够实时掌握预售资金的缴付和支取情况,及时查处擅自抽取监管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议调整购房款付款模式。将现有模式变为购房人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模式,即在工程投资额或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一定标准后,购房款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对于申请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后续按揭贷款由银行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步发放。”孙建荣说。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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