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法规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学点法商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10-02-12
实施:2010-02-12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12
实施日期2010-02-12
发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相关案例
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盛华与秦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联合贷款管理办法
近期,从数据采集到贷后催收,网贷行业迎来全面整治与监管。在此背景下,联合贷款备受关注。
联合贷款是指银行与其他持牌放贷机构基于协议安排联合发放贷款。近年来,线上各类场景的互联网联合贷款逐步开展起来,开创出不少新模式。但此类联合贷款的业务不完善之处在于,助贷机构风控技术能力不强,缺乏金融场景,但向联营银行提供“兜底”协议;一些中小银行风控能力不强,完全依赖助贷机构。
对此,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肖远企在日前银保监会通气会上表示对于联合贷款,监管一方面持开明态度,允许银行业务经营有创新;另一方面,也密切关注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银行不管做什么业务,都必须将风控、合规等核心业务掌握在自己手中。” 肖远企表示。
“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将良性金融创新与‘伪创新’区分开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效率。金融机构要深刻理解监管部门各项措施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密切关注银行核心业务
“监管部门一直密切关注银行的经营和风险,一些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包括金融科技企业有合作,双方各取所需,在合作上进行一些创新,监管持开明态度,但银行必须掌管自己的核心业务。”肖远企日前表示。
日前,央行上海分行印发了《关于做好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 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惩治“套路贷”,规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严控信贷资金流向,防范非法个人和机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明确严防信贷资金流向助贷平台。今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亦称,辖区内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银行有资金、风控的优势,某些互联网平台有消费场景、数据的能力,二者进行合作,监管是支持的。但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假联营、实兜底”,会扰乱市场秩序,本着防风险的原则,监管也对其保持警惕。
联合贷款未来如何走?
在适当干预和管理下,联合贷款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蚂蚁金服集团副总裁黄浩称,首先要在实践中厘清信贷联营中银行独立风控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商业银行在联合风控中的角色和底线。对于是否批准贷款、额度多少、是否要退出等最终决定权应该由银行自主掌握,且银行绝不能以第三方助贷机构的兜底作为风控依据。
其次,对互联网信贷联营要进行扶优限劣。真联营的要积极鼓励,假联营则要严格限制;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商业场景、技术公司合作建设自主的数字风控系统,提升风控能力。
另外,“鼓励行业对风控技术合作、信息共享、隐私保护等新课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逐步建立起规则和标准。信贷联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数据隐私问题可以通过新的技术来解决。” 黄浩称。
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称,由于消费金融市场中的联合贷款模式和业务多样,行业又存在良莠不齐和一定的制度真空。因此,建议对合作机构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按照其业务形态进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其经营能力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对其展业范围、扩张规模等方面进行规范。
另外,对联合贷款机构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尹振涛表示,由于互联网业务跨区域的特性,在维持现有监管格局不变的情况下,由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统一的监管规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执行和日常监管工作,避免监管套利。
“对联合贷款实施行为监管,而非规模监管。为控制风险,核心要监管两点:联合贷款双方,必须是独立风控,风险自担,避免出现风控真空地带;严禁平台以任何形式兜底,也不允许没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进行联合放贷业务。” 尹振涛称。
“要建立负面清单,参照互联网贷款实际运行情况和效果,实施‘精准拆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免给市场带来过多冲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内外部数据资源,拔掉‘信息烟囱’,打通信息孤岛,为互联网贷款发展提供更好支持。” 董希淼表示。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联合贷款管理办法)":http://www.ljycsb.cn/dkzs/11489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