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施冲还贷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政解读来了,下面是四川新闻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成都市还公积金贷款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日讯(记者 李丹)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修订完善,并通过第四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定于2021年9月1日印发,2021年10月8日实施。
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是落实成都市委财经委员会议要求。2020年5月18日,成都市委财经委会议强调“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让市民群众满意就是政策优化的努力方向”,明确提出对标先进城市,实施公积金按月租房提取和冲抵还贷、运用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公积金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度、推动缓缴降比惠企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将阶段性办法优化为长效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优化要求。
同时,也是落实业务全面网办需要。按照省市提升政务服务网办能力与水平的要求,对照绝大多数公积金业务全程网办的目标,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需要对管理逻辑、管理内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优化,有效增强各项政策规定的系统性,合理降低各项业务办理门槛,稳步推进业务网办,支持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此外,政策调整也是呼应企业与职工诉求。去年以来,受疫情和复杂经济形势等多重影响,公积金业务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显性化,在切实帮助企业降费减负、助力企业引才留才、有效支持职工住房安居、提升服务可达性等方面,强化政策创新的呼声强烈。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需要在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及时响应企业与职工诉求,确保制度惠企惠民。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主要调整情况:
一是实行“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指单位和职工在公积金5%-12%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其中职工个人比例部分不能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差异化缴存比例事宜及比例选择需经职代会或工会通过;职工比例部分与单位协商,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的情况下确定。
二是降低困难单位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门槛:取消困难单位降比缓缴申请需提供连续两年亏损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社保缓缴证明手续的要件要求。困难单位仅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即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降比缓缴业务。
三是提成、承包制单位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可与职工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协商方式确定缴存基数的意见,并确保职工知悉相关内容,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调整情况:
一是全面实行公积金购房、租房按月提取: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前结清贷款后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五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变成五年内每月都可提取一次,将还贷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每年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将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提取更为便利,且有助于职工提取利益最大化。
二是实施冲还贷:缴存职工在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采取直冲本息的方式,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月供本息,减少还款转账环节,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三是职工购房“可提可贷”:允许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首付款。
四是限制多套房提取:职工近5年内已办理两套及其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其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五是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职工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不再受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规定限制。
六是简化死亡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时,无需再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调整情况:
实行“精细化”双挂钩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与每笔缴存额度、缴存时间相关,由缴存账户每笔缴存资金金额扣除提取金额后,与该笔缴存金额存储时间对应的存贷系数分段计算后加总得出。
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查询
去年10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细化《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细则》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昨日,成都公积金中心作了详细解读。
关于异地贷款职工
异地缴存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细则》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明确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享有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累计不超过两次
《细则》增加了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的规定: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据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增加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是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
关于公积金贷款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细则》严格界定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上述负责人介绍,《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而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关于征信逾期记录应用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被拒贷或提高首付款比例
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细则》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了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细则》,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关于所购再交易房
不予贷款的情形
买受人与售房人是直系亲属的不予贷款
据介绍,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细则》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根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关于收入还贷比
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为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细则》明确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这条规定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意在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相关负责人说。
关于贷款结清前
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贷款结清前应继续缴存公积金
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细则》明确,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记者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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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成都市还公积金贷款(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查询)":http://www.ljycsb.cn/dkzs/114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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