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掀起费率“打折潮”!这些机构调降了管理、托管、销售服务费,下面是界面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商业贷款利率打折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
界面新闻编辑 |
618临近,电商平台的折扣令人眼花缭乱,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躁动了起来。
近日,界面新闻注意到,多家银行发布公告,下调理财产品费率。梳理发现,几乎每家银行理财子公司都有涉及,优惠的费率包括了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超额业绩报酬。但从数量上而言,费率优惠产品占比并不高。
业内人士认为,费率优惠是资管机构多方博弈的结果,客观上产生了“让利”投资者的结果。
理财费率掀起“打折潮”
据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仅最近两周,就有超过10家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布公告降低理财费率,涉及产品超过20个,优惠费率也涵盖了各种费用。
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银行收取的费用一般可能会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费、托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或称超额业绩报酬)。
以光大银行代销的一份理财产品说明书为例,该产品每9个月可赎回,风险等级为R2(稳健型),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年化管理费为0.5%,A类份额服务费为0.25%,B类份额为0.15%,业绩比较基准2.9%,若投资者持有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产品管理人计提50%的业绩报酬。
某银行资深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银行销售的理财子公司产品,业内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申购费和赎回费基本不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相对特殊的是超额业绩报酬,差异比较大,有的产品超出部分全部归管理人,有的是管理人和投资者对半分。
据了解,此轮调整中,建信理财在售的三款产品均下调了超额业绩报酬。其中“建信宝”按日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1.0%)+1.65%,调整前投资收益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全部归管理人,而调整后管理人不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招银理财、光大理财、民生理财、浦银理财等机构则下调了部分产品的管理费;中银理财下调了销售费用,由0.3%下调至0.05%;中信理财的两款产品在下调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还下调了托管费。
下调费率原因何在?
“毫无疑问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此前在市场行情波动大环境下,容易出现基民不挣钱、理财产品破净但管理费照收的情况,一度引发舆论热议,这也是导致目前管理费调整原因之一。
从目前情况看,这一轮费率调整确实具有“价格战”的色彩,此前招商银行理财子公司降低了相关服务费,打出“不赚钱不收管理费”的策略,引发了一些市场的跟随效应,在整个理财资管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不少机构可能会选择跟进这个策略。
不过,从数量上来看,降低费率的产品依然是少数。按照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近两周发布费率调整公告涉及的产品约为30只。
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包括理财子公司、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内,在售的理财产品213只,粗略估计,涉及费用优惠的产品占比约14%。如果把预售产品考虑在内,这一比例将下降至10%以下。
也有分析认为,费率下降有竞争因素,但更重要因素与产品自身有关。“费率下降可能是渠道方、资产管理方、销售方多方博弈的结果,可能是产品募集规模或业绩没有达到预期,也就是说产品本身可能有些问题,不然机构不会无缘无故地让利。”
前述银行资深人士表示:“最近一年因为整体利率环境一直在走低,我们银行能做到超额分润的产品比较少,这也是多数银行面临的情况,所以银行就做个顺水人情,免除这部分费用,都返还给投资者。”
事实上,由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以后,原来银行内部渠道整体的低成本优势不复存在,理财子公司将要建设自己的风险控制体系、内部管理机制甚至单独的办公场所。各大银行的理财子公司都在纷纷招聘专业人才,这些成本的增加最终都会分摊到理财产品的管理费中,客观上提高了收费的压力。
交通银行理财经理称:“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银行理财产品费率相对于公募基金还是有优势的,客户对于这个费用的高低不太敏感,一般只关心自己最终能拿到的收益,不关心产品的费率,当然在购买产品时,费率确实是相对次要的因素。”
而对于机构来说,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管理费调降是增强竞争力的“表面功夫”,更为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能力建设,最终产品力取决于能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竞争力和相对稳定的收益。
(实习生王伊琳对本文亦有贡献)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乐居新媒体 5月16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两则政策解读,分别为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细则。
商转公政策重点提到,商转公支持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该政策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重点提到,职工每月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二胎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上浮30%,最高可贷117万。该政策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解读原文如下:
对《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还贷负担,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参照周边主要城市政策施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房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定义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不含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2)原商业贷款未结清;(3)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4)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清;(6)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7)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8)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四)可贷额度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五)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且不超过原商贷期限。
(六)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类型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两种类型。
(1)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再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2)结清后转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责受理商转公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再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八)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原商业贷款或房屋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4)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5)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7)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房屋权属证明);(8)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材料(3)(4)(7)(8)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九)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2)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以及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材料。
(3)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登记注销证明等材料。
(5)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
(6)原商业贷款已结清、原商业贷款抵押已注销,公积金中心确认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已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自贷款审批通过至正式放款前,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款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
(十)其他
(1)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资金使用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资金使用率高于90%(含)并持续3个月,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从严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2)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3)《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四、友情提醒
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提前解除正在生效的还贷委托提取协议,避免影响后续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1. 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额度: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的一个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无须扣除相应缴存额和提供租赁合同。
2. 落实积极生育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3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套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等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5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二)关于其他政策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新旧政策差异
六、案例
案例一
新市民小赵和配偶小钱租赁一套自住住房,每月租金5000元。小赵每月缴存1600元,账户余额3万元,小钱每月缴存1000元,账户余额2万元。
在原政策规定下,因最高限额(3000元)<小赵夫妻的月租金额(5000元),故小赵夫妻每月可提额度为3000元。
政策调整后,因小赵夫妻可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办理租房提取,且无须提供租房合同,故小赵夫妻每月可提额度为5000元,比原来增加了2000元。
案例二
2023年5月6日,职工小王和配偶小李养育两名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30年。小王作为缴存职工,缴存基数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小李作为缴存职工,缴存基数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
在原政策规定下,小王夫妻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5+5)×10=100万元。因可贷额度100万元>最高限额90万元,故小王夫妻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90万元。
政策调整后,小王夫妻可贷额度为(5+5)×15=150万元。因可贷额度150万元>最高限额117万元(多子女家庭上浮30%),故小王夫妻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17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27万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3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商业贷款利率打折(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http://www.ljycsb.cn/dkzs/11447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