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法律区别,下面是北大法宝学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 法律
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都属于金融机构的合法贷款业务。齐精智律师提示信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银行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贷款利率不同。
1、委托贷款利率上限应当参照民间借贷规制确定,最高可达24%年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
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
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
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
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2、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利率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国联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信托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案所涉贷款系金融借款而非民间借贷,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利率予以限制,国联公司与中技公司约定的信托贷款利率水平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银行贷款利率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二、贷款逾期偿还的,原告不同。
1、信托贷款
单一资金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贷款,原告为信托公司或受让信托贷款债权的其他主体。
2、银行贷款的原告为贷款银行或者受让不良债权的其他主体。
3、委托贷款
(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裁判文书认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委托人既可以自行起诉,也可要求受托人银行提起诉讼。
(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裁判文书认为:基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虽然登记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但因该抵押法律关系是为案涉贷款设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银行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抵押人主张以银行名义设立的抵押权。
三、贷款逾期是否上征信?
1、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信托公司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对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2、银行贷款逾期上征信;
3、2018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
作者: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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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银行贷款必须每月还吗
首先下结论:提前还款后,缩短贷款年限比不缩短年限更省利息。
提前还一部分款后,剩余的贷款本金大幅减少。减少后又形成新的剩余贷款本金。这部分的新的剩余贷款本金需要在未来剩余贷款期限内还清。所以,这又是一个新的按揭贷款。
同样多的新剩余贷款本金,在缩短年限的情况下,每月还款多,并且还款时间短(因为缩短了时间),而在不缩短年限的情况下,每月还少,并且还款时间长(因为没有缩短时间),可想而知,缩短年限更节省利息些。
举个例子:贷款本金80万元,贷款年限20年,年利率5%,在第2年末提前还款40万元。贷款剩余期限为216期。之后分别按缩短年限和不缩短年限方式还款,哪种方式更省利息?
在第2年末的剩余贷款本金为750980.33元。提前还款40万元后,还剩余本金350980.33元。提前还款前的月供为5279.65元。
如果缩短年限,那么以后的月供应最接近5279.65元。最可能的方案是将贷款剩余期限216期缩短为78期,新的月供为5279.78元。这样,应付总利息为60842.55元。
如果不缩短年限,那么剩余本金350980.33元需要在216期还清,每期月供为2467.51元,应付总利息为 182001.95元。
不缩短年限比缩短年限多还利息=182001.95-60842.55=121159.40元
在第2年末的剩余贷款本金为720000.00元。提前还款40万元后,还剩余本金320000.00元。提前还款前的最后一个月的月供为6347.22元。
如果缩短年限,那么以后的月供应最接近6347.22元。最可能的方案是将贷款剩余期限216期缩短为64期,新的首期月供为6333.33元 。这样,应付总利息为43333.33元。
如果不缩短年限,那么剩余本金320000.00元需要在216期还清,首期月供为2814.81元,应付总利息为144666.67元。
不缩短年限比缩短年限多还利息=144666.67-43333.33=101333.34元。
所以,不论是等额本息法还是等额本金法,缩短年限都更节省利息一些。
二、没有提前还款的情况讨论一下在没有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以贷款本金50万,贷款年限30年,按当前基准年利率4.9%计算,等额本息比等额本金总支付利息省=455308.1-368520.83=86787.27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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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银行贷款 法律(银行贷款必须每月还吗)":http://www.ljycsb.cn/dkzs/113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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