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贷”并非新说法,互联网贷款监管正处深水区,下面是第一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 试点
最近,针对互联网贷款问题,银保监会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的一则回复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最关键的说法是:“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
事实上,类似说法早在2017年就有文件提及,之后未有明确放开信号。随着规范网络贷款的文件增多,门槛和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只有零星几家情况“特殊”的网络小贷公司获批,存量机构则在增资潮、注销潮中竞争和生存。
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此次银保监会的说法只是再一次强调强监管的态势,并非新的监管信号。目前,多个涉及小贷公司的规范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当中。他认为,加强网络小贷业务监管,可以减少相关的监管套利行为,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未来小贷公司的规范发展和正向作用值得期待。
监管最新回复如何理解
10月9日,银保监会针对留言板上一则5月13日的网友留言作出回复,留言的主题是“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大意是网络上部分无抵押和无担保贷款会主张非理性借贷行为,希望监管严格平台准入制度并规范网络借贷行为。
对此银保监会提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等文件,以及监管对于银行及合作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求。
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则组织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规范,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针对校园贷等领域的乱象,银保监会也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作出严格规定。
(图片来源:人民网)
可以看出,银保监会针对留言中提到的网络借贷乱象问题作出了多维度回应,不过其中关于“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的说法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监管首次提及叫停新设网络小贷公司。早在2017年12月,规范整顿“现金贷”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当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同时暂停发放小贷公司牌照。
此后未见相关文件公开放开新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过银保监会在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提到,在完善准入管理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现有规定,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同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印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没有明确提及新设立网络小贷公司的要求。
随后在2020年~2021年间,有山东国晟小贷(2020年12月)、抚州新浪网络小贷(2020年10月)、深圳小赢小贷(2021年5月)等小贷公司零星成立。
董希淼认为,从目前监管导向来看,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之前,新设网络小贷公司不太可能会放开,尤其在2017年之后基本暂停新批设。上述几家2020年下半年成立的小贷公司各有其特殊性。
以山东国晟小贷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并于2021年1月获得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此,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到的依据是《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即国晟小贷系作为符合条件的P2P网贷机构转型而来。
“银保监会无非是在回应网友提问的时候再次强调了一下,并不是新的政策信号,但这也表明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之前,对小贷公司从事网络小贷业务仍然维持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董希淼分析称。
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者则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银保监会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银保监会依法批准。不过,从国晟小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全国区域)的获批依据来看,青岛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并未明确提及银保监会方面意见。
小贷公司离规范经营还差几步?
从2005年试点起步,到2008年指导意见明确定义,小额贷款公司十余年来一直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是普惠金融背景下服务小微和“三农”的重要补充,直到2017年,因互联网贷款风险蔓延,监管逐渐收紧。
因为定位、准入门槛等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经历了一个发展、扩张较快的阶段,但随着银行端和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下沉、互联网小贷模式的发展,小贷公司一方面面临经营困境,另一方面则迎来严峻的监管挑战,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取消小贷公司试点资格的频率大幅提升。
尤其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继2019年银保监会表示将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分级管理后,2020年11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标志性意义,网贷业务逐渐进入整改期,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几个关键条款的要求下,网贷公司注销潮、增资潮成为一种趋势。
首先是注册资本要求。按照新规,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前提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则必须不低于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而在对外融资方面,文件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为了给进一步“开疆拓土”提供基础,各网络小贷公司纷纷增资。截至目前,已经增资至50亿元以上的小贷机构主要来自蚂蚁、腾讯、美团、京东、度小满、苏宁、360数科、字节跳动等头部互联网公司,其中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早在2019年就已达到120亿元。
其次是股权管理。文件明确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也在加速整合旗下小贷公司。以京东科技为例,今年6月,其旗下京汇小贷申请取消试点资格获得北京金融监管局同意。对此,京东科技方面对第一财经表示,此次取消试点申请主要是配合监管部门的指导,整合同类型地方金融牌照,小贷公司牌照主体最终将仅保留一家。此外,度小满、携程等也有类似动作。
“近年来,我国部分小贷公司借助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另一方面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急剧放大杠杆倍数。”董希淼指出,部分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大肆进入信贷领域,集聚了金融风险,不规范的经营方式也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现金贷”“校园贷”已经暴露了诸多问题。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小额贷款的主要功能定位是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董希淼认为,要发挥小贷公司的积极作用,还需要更多政策落地进行规范。
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后,去年年底央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7+4”类地方金融组织/机构的定义,同时强化了央地合作监管概念。董希淼认为,这对小贷公司等依法合规展业具有重要作用。
不过,上述几部文件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落地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其间不排除小贷公司数量进一步减少。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150家,较一季度末的6232家进一步减少。
小额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近日,金昌中院民二庭审结一起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当事人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A小额贷款公司与闫某、李某等十人签订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金额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A小额贷款公司向十位借款人发放借款300万元,上述300万元借款实际由闫某支配使用。借款期限内闫某分10 次向小额贷款公司还款168万元。之后,李某等九人作为甲方、闫某作为乙方、A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将李某等九人向A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形成的债务转移给闫某承担。闫某与A小额贷款公司重新签订借款金额3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闫某向A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A小额贷款公司起诉闫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该批复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审理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的规定,确定A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上限。
法官释法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理该类地方金融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时,不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利率的上限直接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文字:民二庭 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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