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下面是平法e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子父母首付并还贷款
房价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年轻人购房不易,父母出资助力购房,在未明确出资性质的情况下,出资款属于赠与还是借款?涉及到的是父母与子女配偶的切身利益。实务中发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明确出资性质问题才能更好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案情回顾:
小王与妻子于2018年结婚,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此时老王夫妇持小王手写的借条将小王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原因是2019年小王夫妇购买新房时的首付款100万,是老王夫妇出的。对借款的事实,小王予以认可,但小王的媳妇不认可,表示自己对小王写的借条并不知情,也从没借款的意思表示,因生活中小王曾多次向自己表示父母愿意资助购房,所以主张购房首付是老王夫妇为帮助儿子改善生活,对自己和小王的赠与。
由于小王和妻子正处于离婚官司期间,老王夫妇主张儿子、儿媳返还借款本质上还是与儿媳妇之间的利益博弈。对于老王夫妇出资的10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认定为借款,房款首付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予以分割;而如果认定为赠与,则在小王夫妇的离婚中就是对房屋的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进一步了解到,当初儿子、儿媳执意购房,但首付款数额巨大,为了儿子家庭幸福,老两口不得已将打算用来养老的房子卖掉凑了100万,全数打到小王账户。但因为和儿媳关系一直不好,便在打款当天要求儿子写了借条。儿媳虽不知道借条之事,但在和小王离婚协议中曾对该100万的承担有过协商,现也无法举证说明当初老王夫妇表示了赠与。
法院认为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购房时父母出资予以协助现象普遍,但不能将此作为理所应当。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明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100万元毕竟是大额财产系老王夫妇卖房所得,属于倾尽所有,认定赠与有违常理及立法初衷。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最终认定:100万元系借款,小王夫妇应予偿还。
法官释法:
近年因为子女离婚引发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子女及其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常常不同,是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代人利益及多种不同法律关系,实际情况各异,但法律追求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不变的。
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依照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要分不同情形讨论: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双方父母出资
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属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后期需要分割也可根据出资情况等按比例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子女共同偿还贷款
通常如果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子女配偶可以就共同还贷部分主张分割。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的,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也是现实中最常见纠纷情形,法院将根据实际资金来源、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况具体分析。
出现不同审判结果,正说明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不是仅依据29条当然地认为未明确表示即为赠与,还将结合具体情况如:借条的形成时间、转账情况、资金来源、离婚协议中是否约定或者提及债务情况等,综合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追求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法条指引
实务审判中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温馨提示: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初衷是希望能够减轻子女生活负担,为小两口的未来幸福生活保驾护航。但购房款数额巨大,有的甚至要掏空家底。在此建议父母在出资之初就考虑清楚,确定出资性质并留好书面证据。如果主张借贷即便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也应该在转账时予以备注,明确性质。如果赠与也要明确赠与对象,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最后,法律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但不提倡子女为了自己生活幸福,心安理得透支父母毕生积蓄。年轻夫妻更应当树立正确价值观,尊老敬老、拒绝“啃老”,自立自强,用努力勤奋、艰苦奋斗去挣幸福生活。
子女按揭买房父母咋担保
儿子由于银行征信不良
不能办理贷款,
遂以母亲的名义购房,
此后房屋贷款断供,
母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秦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李某因银行征信不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在征得其母亲秦某的同意后,决定以秦某的名义办理购房以及银行贷款手续,李某实际返还银行按揭款项。2016年7月,某银行与秦某、某开发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4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用途为购买案涉房产。
借款人如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某开发商自愿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秦某以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起初李某均能按月返还银行贷款,后因生意不景气,资金日益紧张,导致房贷多次逾期。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秦某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秦某多次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已经构成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秦某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至起诉时,秦某尚欠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亦予以确认。某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依法判令解除某银行与秦某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秦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借名买房存风险需多防范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但约定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借名买房由来已久,不少人明知存在风险,仍敢于冒险,个中原因复杂多样。
实践中,购房者或是因自身资信不良,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业务,进而采取借他人(多为亲属)名义在银行获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达到借名买房的目的;或是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希望通过采取借名买房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或是为了享受某种优惠或便利,在不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利用政策漏洞,私下操作,利用他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过借名买房享受优惠购房的待遇。
此外,还有人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通过借名买房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甚至出于洗钱等非法目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从而达到违法犯罪目的。
对出名人而言,如果购房需要的是出名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或者购房、贷款资格,出名人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以及自身购房、贷款的资格将被占用,影响将来购房或贷款;如果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房屋断供后,银行可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出名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个人征信也将产生不良记录,甚至导致出名人的其他财产被强制执行。
对借名人而言,出名人有可能不认可“借名”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也有可能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擅自处分房屋,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借名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出名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借名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对金融机构而言,借名贷款和借名买房容易造成银行风控机制失灵,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看似美好,实际上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必须加以防范。购房者务必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考虑借名买房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对借名买房坚决说“不”,千万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或出于其他考量,而轻易采用借名买房这种方式,使得自己陷入法律风险之中,最终导致得不偿失。
同时,对已经通过借名买房方式购房的购房者,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注意留存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相关协议等证据,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凭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妥善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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