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 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下面是闪电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疫情防控再贷款政策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7日讯 在今天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介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出台的一系列应对措施精准有力。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央行从运用定向工具精准支持保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整体利率下行和主动发声解读政策四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应对措施。
一是运用定向工具精准支持保供。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直接参与抗击疫情的企业。当前已发放的贷款贴息后,企业实际成本平均为1.28%,低于国务院不超过1.60%的要求。
二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2月3日和4日累计开展1.7万亿元短期逆回购操作投放资金,对于维护节后开市初期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近期通过自然到期已全部收回短期流动性,同时保持了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
三是引导整体利率下行。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中标利率先后均下降10个基点,2月20日1年期和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下降10个和5个基点,带动市场整体利率下行。
四是主动发声解读政策。通过新闻稿、媒体专访、署名文章等方式适时发声,解读货币政策取向和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措施,主动与市场和媒体沟通,实事求是阐明政策意图,增加透明度。
闪电新闻记者 杨丽 报道
疫情期间贷款减免政策
新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要求减免租金的呼声。租金能否减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承租人营收的影响,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以案说法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2080号
2018年,张会成购买了东营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营中润东宸一号院14号1单元101室。2020年3月16日,张会成(甲方)与高桂青(乙方)签订《租赁合作协议》,双方就东营市中润东宸一号院二期14号楼一单元101室样板间租赁合作约定。
张会成主张其已将涉案房屋向高桂青交付使用。高桂青抗辩协议签订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租赁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张会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引导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情况以及张会成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瑕疵程度,一审法院对租赁费酌情减免5个月,故高桂青应支付张会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的租金445091.33元(500000÷365×477-500000÷12×5)。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期间,高桂青因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而未履行支付义务,且张会成自身存在履约瑕疵,故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诉称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开网站上显示,2020年2月24日东营地区已经大面积复工复产,2020年3月23日通知“取消封口封路限时通行等措施,恢复到疫情前的正常管理秩序”可知,新冠疫情对东营地区未造成较大影响,也不符合“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范畴,据张会成了解,从未听说东营地区在疫情期间有自然人之间减免租金的事例。一审法院将自然人之间的租赁行为参照“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等政策,减免高桂青房屋租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便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一审判决减免高桂青5个月租金,减免金额过大,已严重影响了张会成的经济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对高桂青承担租金数额的认定问题。张会成认为一审法院将自然人之间的租赁行为参照“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等政策,减免高桂青房屋租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租赁合作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确实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期间,当时全市乃至全国各行各业均处在紧张的抗疫工作中,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稳经济、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若干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情况以及张会成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瑕疵程度,参照上述相关措施和意见,对高桂青酌情减免5个月的租赁费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一、2020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提出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2020年2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国有企业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半收取1-3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半收取4-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三、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者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减免条件
(一)因政策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三)款第二段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或“非典”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虽然该通知现已废止,但由于新冠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该通知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疫情对承租人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承租人需要对此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的减免条件为:受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疫情防控再贷款政策(疫情期间贷款减免政策)":http://www.ljycsb.cn/dkzs/11067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