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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的名义贷款(单位以员工个人名义实施贷款)

贷款知识 秦淮政法 原创

当心,对公账户也会有诈!,下面是秦淮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以单位的名义贷款

冒充老板骗会计转账的伎俩已被广泛揭露,在此类骗局中,接收转账的一般是个人账户。扬州某公司会计吴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受老板委托向一个公司账户转账,竟也是中了诈骗分子的圈套……

近日

扬州市邗江法院对该诈骗行为中

因办理、出售对公账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的5人判处刑罚

会计收到“老板”的转账指令

2021年11月的一天,吴女士收到一封邮件,让她加入一个QQ群。邮件的发件人QQ昵称是其老板的名字,吴女士没多想,加入了QQ群。

之后,老板表示自己因为正在开会,不方便接电话,让吴女士查询公司账户余额之后,让其将账户上的部分美金结汇兑换成人民币,并给其一个账户信息,要求吴女士将196万元汇入该账户上。老板还特意交代,“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合同款加急支付手续后补’。

吴女士注意到,这是一个公司账户,注册主体是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她根据老板指示,将196万元汇入了该账户。没一会,老板又通知吴女士汇款,这一次汇款的金额超过了300万元。

吴女士心里有些没底,她在QQ上联系老板,需要其提供手机验证码,但是老板以手机没带、在开会、不方便为由,一直没有提供过来。担心耽误公司业务的吴女士只好请同事一起帮忙联系老板。终于联系上了之后,老板却在电话那头着急地说,“我没有让你转账,快报警!

吴女士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将此前汇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96万元冻结。

被层层转卖的对公账户

公安机关根据对公账户的信息很快就查到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赵某,但是他对于该账户的事情却一问三不知。

原来,此前,赵某急需用钱,便通过某交友平台找到了声称可以帮他办理贷款的人。对方表示,因为赵某的征信不太好,所以想要贷款的话必须要对赵某进行“包装”,也就是以他的名义注册公司,之后再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

经他人介绍,赵某与王某取得联系,并在王某的安排下,成功注册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后,赵某将公司账户的U盾交给了王某,收取了1500元的好处费,也未再提贷款的事。

王某此前就已从朋友刘某口中得知可以通过注册公司办理公司账户牟利。成功注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后,王某将公司账户U盾匿名寄给了刘某。刘某又将这些东西转交给了张某、徐某。徐某则将其转交给了此前在饭局上认识的一个人。

就这样,一个公司账户被层层“转卖”,到了诈骗分子手上。诈骗分子冒充吴女士公司老板,骗得吴女士向该账户转账196万元。不过,因为冻结及时,这笔钱没有被转移。

很快,公安机关就循线将赵某、王某、刘某、张某、徐某悉数捉拿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因王某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4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

该案中,一个账户经过了层层转卖,最终被用于诈骗活动。在赵某办理公司账户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再三叮嘱其不要将账户信息和U盾轻易交由他人,但赵某不以为意,仍将账户交由他人,而王某、刘某等人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帮忙”或者“牟利”的目的对账户进行移交、转卖,最终让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更勿触碰法律红线,到头来得不偿失

同时,也要注意到,在诈骗活动中,犯罪分子的手段已经升级。该案中,接收赃款的是一个公司账户,转账金额有零有整,干扰了被害人的判断。庆幸的是,这196万元因为冻结及时,没有被犯罪分子转移。如果发生了转移,追赃挽损更为困难,对于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一定要继续提高防诈反诈意识,捂紧钱包,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单位以员工个人名义实施贷款

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宣传中称,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只需完成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

该公司实际则对消费者到店“洗脑”,使顾客误以为手术免费,向平台申请贷款并交付给公司。公司单方增加任务完成难度肆意认定顾客违约,以达到不返款的真实目的。

随着“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也盯上了医疗美容。

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借医疗美容之名的新型复合式骗局——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该案中,王某、朱某等8名被告人使用前述手段,诈骗400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先贷款再返款的“整形贷”谎言

2020年4月,朱某、王某、夏某、彭某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朱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A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该公司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到A公司后,公司医疗美容顾问、组长、市场总监等人谎称消费者只需完成每月推荐3名至5名女性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不要求消费)及发送数张整形手术后照片的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整形后不配合完成上述任务,消费者需要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全部整形费用先行支付至A公司,后由A公司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消费者仅需承担贷款利息费用。

A公司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A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在向消费者分期返还了少部分整形费用后,A公司再以医疗美容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消费者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继续向消费者返款。由此,A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形成了套路化的行为模式,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

2020年9月,王某带领李某、贺某、张某、余某等人离开A公司,成立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继续开展与A公司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

经审计,A公司共招揽分期客户197名,成单金额共531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421万余元。B公司共招揽分期客户237名,成单金额共792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675万余元。

揭开层层递进步步升级的诈骗

案件侦查阶段,涉案人员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争议较大。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提出建议,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证实朱某等人主观上并非想向“客户”全额返款,而是在骗得“客户”支付的整形费用后采取对“客户”肆意认定违约、故意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拒不返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经济损失”,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实了犯罪行为的三个阶段:打着免费幌子吸引顾客,实现引流目的;到店“洗脑”,使顾客进一步误以为手术免费,向平台申请贷款并交付公司;单方增加任务完成难度肆意认定顾客违约,以达到不返款的真实目的。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步步升级,其诈骗手段、特征、主观目的显露无遗。最终确定朱某等人系采用互联网宣传免费整形叠加引入小贷平台模式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是借医疗美容之名实施的新型复合式诈骗行为。

在审查逮捕王某、夏某、彭某等人时,王某等人供述朱某是最大投资人,而朱某辩解其仅出钱投资,对公司经营既不清楚,也未参与。检察机关精细化审查在案证据,成功追捕幕后组织、策划人员朱某。

准确查找被害人全力追赃挽损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依据合同上的信息、资金流向查找被害人;另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核对账务审计报告、合同,并补充收集贷款记录、返款记录、通话记录、乘车记录等,将无报案材料的130余人确定为被害人。被害人数量从最初认定的20余名增加到400余名,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元增加到上千万元。

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公安机关将资金流向追踪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同时,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沟通,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在法院判决前,王某等4人共退赔56万余元。

2021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朱某等8人提起公诉。最终,8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1万元不等。

记者 张昊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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