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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立案通知书(贷款立案)

贷款知识 枣庄政法 原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枣庄市公安局发布联合通告,下面是枣庄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立案通知书

7月1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枣庄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联合通告》,全文如下: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枣 庄 市 公 安 局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行为的联合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现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枣庄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即日起,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全部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相关案件信息。未依法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视情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五、全市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立案受理的上述案件,依法及时侦查、提起公诉;本市各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和受理的自诉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公安局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举报电话: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0632-8681501

滕州市人民法院:0632-5388766

薛城区人民法院:0632-4429956

市中区人民法院:0632-3123517

山亭区人民法院:0632-8817110

峄城区人民法院:0632-7739638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0632-6619867

来源:枣庄公安

贷款立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这是一起发生于十二年前的旧案。

12月2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员工违法放贷造成近400万元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某林于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担任原永州市冷水滩区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负责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放贷、结算等工作的审批。任职期间,被告人蒋某林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441万元,造成损失397.4万元。

2018年6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永州市农商银行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林到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林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林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和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诉讼时效为十五年,从2006年1月6日起计算。故在2018年立案侦查时,本案尚在追诉期内。故蒋某林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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