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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补贴新政策(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重磅!贷款贴息补助来了,深圳4部门出手,下面是深圳新闻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补贴新政策

《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发布。《实施细则》提出,对“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实施细则》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

获得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2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2022年6至12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该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补贴。该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实施细则》提出,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2年6至12月我市“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收集、审核、拨付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总额控制、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第四条获得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2022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2022年6至12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

(三)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

(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第五条本贴息项目对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获得贷款时间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给予年化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实际用款时间未满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实际用款时间低于1个月的不予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2%的不予贴息。实际用款时间超过6个月,但期间部分偿还本金的,按贴息期满时贷款余额计算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本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六条本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补贴。

第七条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下方链接:

http://shenzhen.pbc.gov.cn/shenzhen/122886/4223801/index.html

第八条各银行机构自本实施细则印发后,每月20日前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提交符合贴息资助条件的首贷户名单。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归集平台数据,汇总各银行首贷户名单。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汇总的首贷户名单后,组织银行提交与名单对应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核对名单和《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一致性,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九条各银行机构收集首贷户贷款数据,根据贴息期限结束时间按月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填报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自2022年12月起每月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首贷户名单和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书面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上述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开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受资助企业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贴息直接拨付给企业。各银行机构应协助通知受资助企业履行上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企业在贴息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申请破产等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可以不予拨付贴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对首贷户贴息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开展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交贴息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各银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等资料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各银行机构需对提交的首贷户名单、贴息明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银行机构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息后在首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取消企业贴息资格,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追回已发放的贴息及孳息,深圳银保监局协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开展资金追回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深圳商报

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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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了《2021年度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申报指南》。
目前,已经开始2022年度资金申报工作,请东港区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向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报截至时间2023年5月31日,逾期不申报者,将不再予以补助奖励。
一、申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本次申报范围为在2022年度新获得(首次获得)的下列品牌、商标、标准、专利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一)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 “中国知名品牌”“好品山东” 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指Brand Finance、Interbrand、World Brand Lab评选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500排行榜”“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100强) “世界品牌500强”。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20%给予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按单位奖励的10%给予奖励。
(三)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日照市特色质量小镇”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最高给予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的,最高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 “泰山品质”认证的,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六)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制定前五位)和省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
(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2017版)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八)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九)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仅指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单位,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十一)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进入1个缔约方并获准注册奖励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在申请国获准保护的,每个国家奖励1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奖励1000元。本项规定获得奖励的申请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十三)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
(十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五)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和省优秀发明人的个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对获得日照市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七)对年度内取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件最高奖励2000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的发明专利,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十八)对列入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九)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经我市各级专利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别说明: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奖励实行年度总额封顶。如果申报的项目数量较多,项目最终奖励金额将可能低于该项目的最高奖励标准。
二、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开展知识产权创新,包括品牌宣传、品牌保护、商标申请、质量改进、人才培训、标准研究制定、技术革新、专利申请等工作,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申报条件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单位,除应符合本指南奖励范围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驻日照机构,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日照市申请或者拥有商标、专利的个人,不包含党政机关。
(二)项目申请人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单位(个人)。
(三)申报组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无违反“绿色门槛”、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申报个人诚实守信,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协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名义申请的)。
(三)有关质量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标准文本、标准化试点验收证明、标准化良好企业证书、采标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国内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国际注册证或WIPO受理通知书相关证明及复印件;有关专利的证书、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等。
(四)其它必要补充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打印,连续编页码,无需装订。
五、申报程序
申报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市级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建设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行文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本次对2022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及品牌项目进行奖励补助,申请人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15日前将通过审核的资料行文报市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者,将不再予以奖励。
七、有关要求
申报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或者到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下载:
(http://amr.rizhao.gov.cn/art/2023/5/11/art_86740_10306337.html)




来源:东港市场监管

编辑:孙燕 审核:费洪涛

值班主任:辛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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