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活水注百业信心!政银企融资授信对接活动举行,下面是金台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疫情后怎么融资贷款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5月31日,由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举办的“以金融活水注百业信心”政银企融资授信对接活动暨金融产品推介会举行。此次对接活动是推进吉林省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动计划的具体举措,旨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政府部门联合省内11家金融机构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融资渠道少、融资门槛高、融资成本大等问题,以金融活水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促成政银企对接上“真使劲”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调研走访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452户,收集到困难问题2845个,发现经营成本上升、资金周转困难成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为关注的共性问题。为此,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零距离服务,深入企业了解具体融资需求,联合省金融监管局和多家金融机构,在创新信贷方式、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量身定制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长达月余的沟通,最终确定11家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授信14.5亿元,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经营主体数据精准画像,量身定制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力求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
在助企融资上“真出招”
对接活动上,省农信社通过与省市场监管厅共同搭建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一键开户、一键预授信、一键放款”的便捷服务。贷款的条件更是“抓人眼球”,无企业成立年限限制、无需抵押担保、审批快,最高上限10万元。“吉创贷”推出摆脱了传统授信评级模型对财务指标的依赖,突破了信贷准入对企业成立年限的制约,解决了初创企业早期融资难题。此外,为了让广大创业者及时获悉创业办事指南和相关政策信息,省市场监管厅还编制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手册》,详情可关注吉林发布、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官方微信号查阅。
在支持高质量发展上“真给力”
今年以来,为加快吉林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厅会同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帮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接续措施》,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金融精准服务经营主体培育壮大的工作方案,先后出台了《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动计划》《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培育壮大经营主体三大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这些政策措施,既有普适普惠的政策,也有精细精准的措施;既有针对疫情后短期减负的政策,也有着眼长远、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有效破解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中急难愁盼问题,对推动其发展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率稳步上升,经营形势明显改善,盈利状况持续好转。截至今年4月底,进省登记在册小微企业68.6万户,个体工商户263.9万户,同比分别增长16.1%和11.5%。
在成果转化上“真落实”
对接活动后,省市场监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银企对接活动履约情况的督促落实。同时,也会通过“吉微企服”APP及时了解掌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融资需求,不断开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路径,充分运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大数据资源优势,分行业、分规模、分领域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精准画像、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努力做好经营主体的“金融红娘”。
疫情企业融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企业纷纷遭受到疫情的影响、打击,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极大的资金压力,对于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简单明了的实务解答。笔者对于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政策文件中与企业融资相关的内容加以分析,编写了这份企业融资相关问题的十个问答,希望能为困境中的企业带来力所能及的参考之用。
1问: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可否延期偿还贷款?
答:可以延期或续贷。延期还款是对于借款合同的变更,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疫情之下,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协商贷款的展期、续贷。
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上海银保监局也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要求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精准施策,主动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2问: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较大资金压力,可以减免贷款利息吗?
答:政策上鼓励银行减免一定期限的贷款利息。减免贷款利息同样是对于借款合同的变更,直接影响到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利益,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疫情之下,企业可向银行主动申请减免。
根据上海银保监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具体减免方式各行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细则。
3问:企业受疫情影响,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会产生罚息、复利吗?
答:政策宽限期内不产生罚息、复利。企业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一般情况下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罚息,计收复利。但疫情之下,根据上海银保监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各银行可制定一定期间的政策宽限期(可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计罚息及复利。
4问:企业受疫情影响,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会影响征信记录吗?
答:政策宽限期内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根据上海银保监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各银行可制定一定期间的政策宽限期(可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5问:疫情期间,企业贷款利率有优惠吗?
答:有利率优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2)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6问:疫情期间,企业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有优惠吗?
答:有优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而且,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
7问:疫情期间,企业办理金融服务有绿色通道吗?
答:有绿色通道。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并要求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8问:企业股权融资中的对赌条件因疫情而难以实现,企业可否援用“不可抗力”协商变更对赌条款?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中国贸促会于2020年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结合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关于当前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表示,可以认为,企业可根据对于疫情的预见情况及疫情影响对赌条件实现的因果关系,援用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也规定,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虽然疫情期间上海高院出台上述指导意见,但总体而言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融资协议适用不可抗力还是较为严格谨慎的。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疫情的可预见性、与合同履行的因果关系、影响程度等因素,最终认定此次疫情对于对赌条件的实现属于不可抗力,则按照融资协议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如融资协议未对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分担进行约定,企业可援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协商调整相关对赌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援用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9问:企业股权融资中的对赌条件因疫情而难以实现,企业可否援用“情势变更”协商变更对赌条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主要在于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艰难,或继续履行会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适用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情势变更是以公平为目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责任。
情势变更可能更适用于此次疫情对于对赌条件未能实现的影响,情势变更原本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履行因经济动荡导致不公平时的法律介入。企业可根据疫情对于实现对赌条件的影响程度,援用情势变更的规定协商调整对赌条款。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同样持严格谨慎的态度。
10问:企业可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还款义务?
答:即使本次疫情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企业并不可以以此为由向金融机构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是指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例如不能按期还款产生的罚息等。而且对于借款合同所形成的金钱债务,一般认为很难构成事实上的不能履行。
作者:刘冰,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业务领域: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融资与并购、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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