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002011.SZ)收关注函 要求说明先行代偿由格力电器(000651.SZ)承诺兜底的担保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下面是智通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股票公司担保贷款
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5日,盾安环境(002011.SZ)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说明在专项协议约定盾安控股和格力电器(000651.SZ)分别承担关联担保债务的50%的情况下,债权人浙商行杭州分行要求盾安控股及公司而非盾安控股与格力电器清偿关联担保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先行代偿由格力电器承诺兜底的担保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另外,关注函显示,深交所要求盾安环境结合专项协议对关联担保债务承担形式等的约定,说明格力电器延迟承担担保债务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及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专项协议签署各方是否对协议条款或格力电器本次延迟承担担保债务责任存在争议、补充约定或拟采取的措施(如有)。
深交所要求盾安环境说明公司先行代偿由格力电器承诺兜底的担保债务是否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否,说明理由。
此前,7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关联担保事项解决方案的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浙商行杭州分行催款通知,要求盾安控股及公司必须于2022年6月30日清偿关联担保债务,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清偿债务,债权人将严格按照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采取司法途径追偿。为维护公司信用,避免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决定先行由公司代偿由格力电器承诺兜底担保债务33,311.535万元。
为何盾安环境会有如此安排?原来,4月2日,盾安环境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的公告称,为妥善解决历史上公司为前控股股东盾安控股提供的关联担保事宜(截至融资(贷款)到期日,关联担保本息合计为人民币66,623.07万元),盾安控股、盾安精工与现控股股东格力电器、关联担保债权人浙商行杭州分行签署了专项协议,就关联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安排:(1)盾安控股和格力电器分别承担截至融资(贷款)到期日的关联担保债务的50%,融资(贷款)到期之日起因关联担保债务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等新增债务(如有)由盾安控股自行清偿。(2)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并确保,关联担保债务应最迟不晚于2022年5月15日前清偿完毕,并解除盾安环境所负担的担保义务。
而格力电器方面称,由于与盾安控股、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尚未就盾安控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9.71%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各方仍在就关联担保债务还款方案和格力电器最终需承担的金额进一步协商,因此格力电器暂无法确定具体还款方案。格力电器后续将与各相关方就还款方案、对公司的补偿方案和后续追偿安排签署正式的协议,并承诺最迟不晚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就公司的关联担保债务承担最终兜底责任。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齐精智律师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齐精智律师提示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但质押权除了仓单质押可以重复质押之外,包括股权质押在内的权利质押均不得重复质押。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
裁判要旨: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
二审根据杨宏伟系金囤仓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明远粮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定金囤仓储公司对案涉质押财产享有处分权。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6月25日,武商储长春分公司与金囤仓储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其后武商储长春分公司对案涉监管仓库实际拥有了使用权。而根据杨宏伟在刑事诉讼中的供述,明远粮贸公司与惠农担保公司之间的租库合同是在贷款发放后补签。据此,结合工行白山分行与武商储长春分公司的委托监管关系,以及武商储长春分公司指派人员对质押财产进行了现实占有,足以认定案涉质押财产已向债权人工行白山分行交付,且没有证据证明工行白山分行对质押财产的占有不持续,故认定杨宏伟将案涉质押财产以金囤仓储公司名义出质给工行白山分行后,又以明远粮贸公司的名义出质给惠农担保公司,构成重复质押,事实清楚。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工行白山分行质权依法设立在先,且对质物进行了排他性地持续占有,故认定惠农担保公司对案涉质押财产的质权不成立。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148号。
二、《民法典》仅仅规定了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但并未规定质押权可以重复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股权也无法办理重复质押。
部分地方性规定明确禁止对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办理出质登记。
1、例如《山东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于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五)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2、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此外,部分地方虽未出台禁止股权重复质押的规定,但相关的登记机关可能会在其关于股权出质的办事指南中禁止股权重复质押。例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展示的“对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项目中,就在“受理条件”一栏载明“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上市公司股票也无法办理重复质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21〕13号)“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内“(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第3条“对于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已提交证券公司或本公司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以及第7条“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综上,股权质押不能办理重复质押。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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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股票公司担保贷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http://www.ljycsb.cn/dkzs/107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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