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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说说怎么写(关于贷款的句子)

贷款知识 河北政法 投稿

说法|年底了 说说借钱那些事儿,下面是河北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说说怎么写

因为种种原因,时常有人会张口向亲戚朋友或恋人借款。有些出借人碍于情面或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不会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甚至在无借据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到了年底,当出借人想收回借款时,一旦借款人不主动还款,双方会对借款事实的成立、借款数额、还款数额、利息等问题产生分歧,甚或对簿公堂。也不乏因证据不足,出借人最终落得“钱情两空”的情形。

情侣间的金钱往来 是借款还是赠与

小赵和小王曾是情侣关系,两人恋爱期间,小赵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23次给小王转账49100元。后来二人分手,小赵就想让小王还钱,小王认为这些钱是在恋爱期间,小赵为了表达爱意给小王的转账,属于赠与,不属于民间借贷。二人为此多次争吵,小赵一气之下将小王诉至滦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王还款。

因双方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在审理时,法院要求双方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均表示微信的原始记录已被删除无法提供。小赵仅提交部分收藏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部分记录表明小王认可向小赵借款17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时间,内容为“我欠你17000,我不出意外年底还给你,最早11月就能还你,我给你打个欠条”。小赵在微信中表明了“没事,我不着急”。小赵对小王提出的欠款金额未予否认,可见二人之间有借款的合意。小王对此笔价款予以认可。其余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小王不予认可,剩下的多次微信转账,小赵未能提供完整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偿还小赵借款17000元,驳回小赵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实中,情侣之间因共同生活支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一方困难短期拆借等原因相互转账的情形亦不罕见,如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建议出具正式借贷手续,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沟通借款事宜的,请保留好完整的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及储存上述信息的原始载体,以便法庭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本案中,小赵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王转账23次,共计49100元,但其仅提交了一小部分对己有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聊天记录及原始载体,且小王除了认可的17000元以外,对小赵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小赵要求小王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仅有转账凭证 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小肖最近有点闹心,他总是想找小李要回借给他的钱。后来小肖思来想去,把小李诉至了法院,想让法院帮着他要回欠款。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小肖诉称,他和小李本是好朋友,小李向他借款8万元去投资,后来小李陆续还款15000元,剩下65000元,小李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小李辩称他和小肖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上不是自己借钱去投资,而是小肖找他投资,最后项目失败血本无归。小肖向法院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小李对该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所以小李就没有给小肖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肖仅以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任何债权凭证,小李抗辩小肖的转账系投资款。根据小李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庭审陈述,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小李所抗辩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小肖仍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证明,但小肖未能就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成立借贷关系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小肖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的焦点为小肖与小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满足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有借贷合意,二是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小肖作为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小肖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与小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小肖的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仅持银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情形。事实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还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本案中,原告小肖仅提交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上也没写明款项的用途,同时,小肖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无法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此提醒大家,出借款项时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利息等事项,保存好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如果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应当要求借款方出具收到款项的收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孙某和韩某是同住一个小区的朋友,2020年5月至6月,韩某先后以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去外地办事等为由向孙某借款。然而,孙某的手头也不宽裕,想拒绝却又碍于面子,便通过微信转账借给韩某1150元,然后又通过网络平台借款6450元,然后将钱转借给了韩某。事后,孙某多次向韩某催要借款,韩某以种种理由推拖,就是不还钱。孙某十分恼火,就将韩某诉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利用网络平台借款6450元后,将钱出借给韩某,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孙某与韩某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关于上述款项利息的约定亦归于无效。该民间借贷合同虽系无效合同,但韩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对孙某要求韩某偿还上述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孙某与韩某之间关于其他款项,即微信转账115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故被告应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偿还原告孙某7600元,并以1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原告逾期利息。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孙某向韩某出借的部分款项来源于向网络平台的贷款,并非自有资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孙某与韩某之间的此笔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对孙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无效,对孙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实践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实属人之常情。但在出借款项之前,应综合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权衡风险利弊,量力而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经常遇到出借方自身无出借款项能力,转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借贷平台借款,后出借于他人的情况。双方往往约定由实际用款人向相关机构或平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现实中常出现类似情况,因各种原因,实际用款人偿还几期后,便无力还款。最终所谓的名义借款人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生活陷于困境。在此提醒大家,出借款项应为自有资金,否则借款合同无效,由此也会产生很多间接损失。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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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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