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能否起诉要货款,下面是西安律师杨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无合同起诉贷款
案情简介
原告A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50元,并以3765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7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农用大棚膜、农地膜等相关材料的农资公司,被告因其经营所需,陆续从原告处购买PO膜,原告每次将货物当天交付给被告。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截止2021年7月26日,被告欠付货款3765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37650元,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原告AB公司处购置农资,原告AB公司依约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农资,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原告AB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某某作为买受方应向原告AB公司支付货款。现被告李某某尚未向原告AB公司支付37650元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AB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向其支付货款37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现原告AB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某应向其支付以376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因被告李某某向原告AB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李某某应自原告AB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7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原告AB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AB丰实农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650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AB丰实农资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376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AB丰实农资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
“杨蓓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仅供交流学习 ,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立即删除。
解除借款合同的起诉状
【民法典关键词】起诉 合同解除
简要释典
合同解除时间关系到后续的结算清理等义务。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时,合同即可解除。但实务中常见,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达成有效合意,或一方未通知对方即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合同解除时间为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
引案说典
方某与胡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方某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请确认其与胡某间的《居间协议》于2017年7月17日已解除。根据方某提交的说明及方某与胡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方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一审法院认为,方某通过诉讼解除《居间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合同从一审法院向胡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8年11月28日起解除。
法条“典”题
1、《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0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无合同起诉贷款(解除借款合同的起诉状)":http://www.ljycsb.cn/dkzs/10759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