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解读,下面是山西画报忻州记者站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如何管理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解读
01
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优化操作规程,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2年12月27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发布施行,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忻金管委【2021】1号)同时废止。
02
主要规定解读
贷款额度及年限
贷款额度实行与缴存时间挂钩:
注意:
1.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的实际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退役军人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时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3.按照《忻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限制。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应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缴存基数或收入证明材料较低者作为收入依据,月还款额不应高于月家庭收入的60%。
担保方式
主要对自然人联保的担保方式做出调整:
1.保证人为中心所辖范围内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工资收入,并正常缴存3年(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大于贷款金额的30%。保证人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贷款年限的三分之一。
2. 正常还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30%,可分次解除保证人的联保责任。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贷款余额,可解除保证人的联保责任。
3.如需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及所有保证人必须全部到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间内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在变更保证人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进入的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原保证人账户余额,缴存状态正常,且剩余缴存年限应大于借款人剩余贷款年限;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贷款余额,可解除部分保证人,但最少应保留一名保证人。
贷款期间内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不得变更担保方式。
个人信用情况
1.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贷款最近5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得申请贷款。
2.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保证人,所担保的贷款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能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其综合认定收入不纳入家庭总收入中。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当天除外),用自有资金或使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本付息或部分偿还贷款,每次还款金额不能少于1万元。(取消了原政策中次数和十二期后还款的限制)
罚则
1.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情形,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2.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申请或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对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同时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来源: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月供怎么扣
一、天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1.商业贷款政策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019年第15号公告《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即日起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按照上述通知,天津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政策如下表:
2.当前商业贷款利率
根据2022年10月20日最新LPR,1年期为3.65%,5年期以上为4.3%,即首套最低利率为3.9%。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LPR+60个基点”,即最低4.9%。
3.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如何认定?
【房】以家庭为单位,在津私产住房套数,网签在其家庭名下和登记在其家庭名下的住房都认定为其拥有的房屋套数。
【贷】以家庭为单位,当前名下贷款用途为住房的贷款笔数(已还清的不计入),贷款笔数包含征信体现的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以下6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目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 申请人个人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家庭名下在津公积金贷款记录小于两条且在津住房套数小于两套;
(4) 通过公积金计算公式所得贷款额为正数;
(5) 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须在天津缴存,且开户1年以上并且近12个月连续缴存(且无异常补缴);
(6)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2.购买哪种类型的房屋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只有居住类房屋(含50年公寓型住宅)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住两用房屋及商业用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的有关通知进行调整,目前公积金贷款中五年以上利率是首套3.1%,二套3.575%,五年以内(含五年)的首套基准利率是2.6%,二套3.025%。
4. 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5.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套、二套住房如何认定?
【房】认住宅,就是以借款人(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在津是否有居住性质的住宅,若有一套就会认定为二套,没有则是首套。
【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在天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按揭贷款记录及外地公积金的贷款记录,如主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中共同使用了公积金贷款额度,那么主借款人配偶也视为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1)家庭名下天津无房且没有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首套;
(2)家庭名下天津仅有一套住房或在津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二套;
(3)家庭名下天津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津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二套;
(4)家庭名下天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津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拒贷。
6. 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要根据还贷能力、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和贷款最高限额等条件来确定,根据下述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其中公积金的贷款基数等于网签价。
(一)由还款能力决定
贷款额度公式计算={(月缴存额/缴存比率的2倍+单位缴存额)*0.4-月负债}*12*贷款年限
(二)由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公积金余额决定
1. 公积金贷款视为首套:首付款3成,最高贷60万元或80万元,余额20倍(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夫妻总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2. 公积金贷款视为二套:首付款6成,最高贷40万元,余额10倍(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夫妻总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7. 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住房消费类提取
1. 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 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 职工名下在津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情况下,租房的;
5.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注意: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提取出公积金,公积金只能用于还款或大额冲抵。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6.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组合贷款
1.组合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2. 组合贷款的首套、二套住房及首付成数如何认定?
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的首付成数和利率,根据按揭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的首套、二套认定方法去执行;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纯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二套认定方法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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